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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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能人才引进、培育奖励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打造一支与我市产业体系相匹配的高技能人才队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队伍的需求,培养、引进一批服务我市产业发展、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奖励保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一、高技能人才及项目引进奖励(一)高技能人才引进奖励对象:我市企业新引进的省“双创计划”高技能人才、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获奖者、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高级技师和技师等高技能人才。标准:对引进的省“双创计划”高技能人才给予每月6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80万元的购房

2、补贴;对引进的市“东疆英才”资助对象、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给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60万元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省级技能大赛获奖者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给予每月25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20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的技师给予每月1500元的生活津贴,购房自住的可给予8万元的购房补贴;对引进的紧缺型工种的高级工给予每月300元的生活津贴。以上对象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二)高技能人才项目资助对象:高技能人才创新项目标准:经评审,给予30万元的项目资助。(三)高技能双休人才交通补贴对

3、象:引进的利用假期来启工作的紧缺型工种高级技师。标准:经认定,给予省内每人每年1万元、省外每人每年2万元的交通补贴,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条件:(1)符合我市紧缺型工种目录,紧缺型工种目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编制发布;(2)用人单位实际支付高技能人才年度报酬不少于10万元;(3)收入证明需提供银行流水或转帐支票复印件(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四)引进高技能人才交通补贴对象:来启工作的上海户籍(或长期在上海生活,以下统称上海户籍)高级技师标准:对全职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海户籍高级技师,给予每人每年20000元的交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条件:(1)上海户籍需提供户籍证明(

4、居住证明)、离职证明;(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3)引进人才符合我市紧缺型工种目录范围。二、高技能人才取证或荣誉奖励(一)紧缺型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取证奖励对象:我市企业职工经培训(企业或培训机构),新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标准:新获得紧缺型工种目录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给予IOOoo元/人、5000元/人、3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个人经培训机构培训的提供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收据);企业组织实施培训的,60%的奖励金额给予企业。条件:(1)培训报人社部门备案;(2)培训工种符合我市紧缺型工种目录。(3)取得职业资格证后仍在我市企业服务。(二)技能荣誉奖励对象

5、: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大工匠”、“江苏工匠”、“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的高技能人才。标准: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技能比赛及技能人才培育方面等荣誉的参照上述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南通市级首席技师的,分别按每月1500元、IoOO元标准给予不超过24个月的奖励。条件:(1)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全职在启东工作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S)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认定)补贴对象:技能人才评价的组织单位或培训机构。标准:经评价取得我市紧缺工种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技师2

6、000元/人、技师15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中级工300元/人的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条件:(1)评价鉴定(认定)工作经人社部门批准或备案;(2)评价鉴定(认定)工种符合企业生产特点和岗位要求;(3)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4)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鉴定(认定)补贴,且不得与紧缺型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取证奖励重复享受。三、技能比赛奖励及参赛津贴对象:参加市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人员及其领队、指导老师。标准:获得国家(国际)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南

7、通市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领队、指导老师的奖励按照获奖者奖金标准的30%发放,同一赛事(工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国家级大赛奖励标准。对参加国家(含国际)、省级、南通市、级技能比赛的(不包括财政拨付工资人员),分别按500元/天、400元/天、300元/天、200元/天的标准给予参赛津贴(含比赛集训)。差旅费按实报销。条件:(1)技能比赛由人社部门主办或组织参赛;(2)参赛选手领队、指导老师应向人社部门备案;(3)企业职工获奖后在企业服务不少于3年;(4)领队、指导老师名单由人社部门确定,一般不超过3人,奖金总额不变。

8、同一赛事项目,选手参赛获奖及获得荣誉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四、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奖励(一)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建设奖励对象:规模以上企业(行业协会)新投资建设的开展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的企业(行业协会)。标准:根据实际投入设备金额,按不超过80%比例,最高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条件:(1)经人社部门认定备案并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2)认定技能工种符合我市紧缺型工种目录;(3)高技能人才认定和培养成效显著。(二)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年度考核奖励对象: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我市职业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规模以上企业(行业协会)培训中心。标准

9、:给予相关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为完成人社部门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当年新增师资、设备等投入超过10万元的,经人社部门考核后,根据投入金额及培养人数,按培养50人、100人、300人三档,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条件:(1)人社部门认定、备案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规上企业(镇、园区、行业协会)培训中心;(2)承担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工作;(3)承担人社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或阶段性任务;(4)需经人社部门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人社部门另行制定。(三)实训基地升级奖励对象:省级及以上公共实训基地。标准:新入选省级、国家级公共实训基地的项目,按

10、上级拨付资金1:1给予一次性奖励。条件:(1)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公共实训基地(以上级发文为准);(2)培训内容系我市重点产业行业的实训项目;(3)必须承担公共培训职能。(四)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奖励对象:技能大师工作室。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南通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发展资金支持。条件:(1)经各级人社部门发文公布认定;(2)具备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设施、设备和场地;(3)所在单位有必要的经费支持,有相应的工作管理制度。(五)高技能人才贡献奖励对象:在我市企业生产一线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和从事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标

11、准:高技能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1万元。评选条件:(1)近5年内获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等奖以上荣誉及省技术能手称号;(2)近3年内获南通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及南通市技术能手称号;(3)近3年内在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和载体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负责人。(4)职业技能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近3年来在技术改造、革新、生产和科研中做出杰出贡献;(5)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中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10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五、技能竞赛组织奖励对象:组织技能竞赛的企业、行业协会或机构。标准:(

12、1)承办上级部门在我市举行的区域性技能大赛,按照国家、省、南通市,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2)协助政府承办本级技能大赛,根据工种、规模和效应及实际支出,最高给予10万元的补贴;(3)协助承办参加上级比赛选拔赛的,给予参赛设备和器材按实报销,最高不超过5万元标准。条件:(1)承办企业、行业协会或机构具备承办各类比赛的资质和条件;(2)各类大赛须经人社部门认定与备案;(3)奖励主要用于设备、器材等相关补贴和获奖人员的奖励。六、高技能人才外派培训补贴对象:选送高技能人才参加境内外培训的企业。标准:对培训期间交通、食宿及培训费企业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境内每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境外每人

13、最高不超过3万元。条件:(1)领军型高技能人才;(2)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培训;(3)培训专业符合我市产业特点及发展方向。七、奖励申报审批程序申报审批工作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一)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分别填写高技能人才项目引进奖励申报表、高技能人才取证或荣誉奖励申报表、技能人才参赛奖励申报表、高技能人才培育载体奖励申报表、技能竞赛组织奖励申报表、高技能人才外派培训补贴申报表等表格。并携带相关辅证材料,向市人社局申报。具体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负责说明。(二)审批程序:市人社局对申报对象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财政局核发。需要综合评审和公示的项目,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核发;有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复审,并提出意见建议。八、其他事项(一)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奖励资金专项检查。(二)各类奖补对象若有欺诈、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申报享受各类人才资助的资格。(三)所需奖励资金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四)本奖励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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