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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立合同单位_(简称借款方)_行(简称贷款方)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_万元,用于_。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_年。第二条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
2、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第三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第四条借款方保证在_年_月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贷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第五条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借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第七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借款方:(公章)_负责人:(签章)_地址:_贷款方:(公章)_负责人:(签章)_地址: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