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学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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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法律,消防法律体系消防法律消防法规消防规章消防技术标准,消防法律适用原则,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同位阶法律效力相同,观念,依法证据充分疑罪从轻从无,消防证据,证据特性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审查规定一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据证言存有疑点的证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上述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消防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门管辖指定管辖,消防监督对象,主体是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客体是消防法律义务 其它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依法登记的领取

2、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合伙型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登记的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具有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企业,消防法重要条文,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七)加大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3、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

4、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

5、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

6、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7、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8、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

9、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

10、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

11、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

12、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

13、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

14、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

15、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

16、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

17、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

18、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

19、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

20、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21、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22、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

23、销相应资质、资格。,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

24、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第七十三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

25、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听证程序,宣布听证开始。陈述质证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当场宣读,其次听证申请人可以就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辩论,听证申请人(先发言)最后陈述。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先最后陈述)、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核对笔录听证笔录听证合议,起草听证报告书,拘留程序,检查受案 应由分局受案调查取证审批审核告知 消防监督人员作为分局办案人员,消防科作为承办单位,分局法制科审核,局领导审批以分局名义下发处罚决定执行适用治安处罚法39条,拘留案件办理。作为治安案件办理,检查后移交治安、派

26、出所,强制执行程序,依据 处罚法51条、高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87条期限 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向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行政庭提出,提交申请执行书、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预交执行费用受理 出具裁定审查 召开听证会裁定执行 自受理30日内裁定执行与否强制执行,消防行政复议,复议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 消防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火灾扑救、消防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结论(争议地带)、其它行为。复议机关 上级机关和政府,消防部门为主管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不承担复议复议期限 当事人60日内提出复议受理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议决定 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以依法开展国家行政赔

27、偿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为,行政机关不的收集证据,消防行政诉讼,诉讼范围 与复议范围基本相同管辖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期限 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3个月内提出受理 法院7日内裁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审理开庭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和答辩状,参加庭审判决 3个月内作出判决决定,诉讼中注意的几个问题,合法性审查原则,依法参照规章。被告举证原则不得在诉讼期间收集证据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调节原则可撤诉原则(原告申请或改变行政行为)不得以同意事实理由作出基本相同具体行政行为上诉及抗诉和再审。当时人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已生效的只能申诉。已生效的院长和

28、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再审或提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笔录制作,形式符合规定内容要反映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单位基本情况。性质、面积,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工等。二、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三、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五、法律规定的特别构成要件六、根据需要的其它内容,比如从轻、从重等内容,监督检查,检查范围: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分工,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29、。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未设自动消防设施的部分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确定。其中,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消防检查形式,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抽)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抽)

30、查。,检查次数,(抽查原则和次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和上级机关工作部署,以及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方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基本方法:(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三)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以及防火分区改变、防火间距占用情况;(四)实地检查(抽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检查

31、内容,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针对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建设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防火防烟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八)是

32、否组织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十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大型群众性活动检查的内容,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承办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组织演练;(二)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是否配置齐全,是否完好有效;(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保持畅通;(五)疏散指

33、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完好有效。,建设工地防火检查的内容,对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二)电焊、气焊等使用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三)在建建设工程是否设有临时消火栓水源,消防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四)施工人员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五)是否组织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六)员工集体宿舍不应设在施工建筑内,与可燃材料库房分开设置。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错时监督抽查的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夜间对营业的公

34、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检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是否持证上岗;(二)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三)场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四)防火巡查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检查人员要求和检查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管理人员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

35、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责令改正程序,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

36、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及复查,对于依法需要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改正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的期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检查程序,对于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意见,并送达

37、当事人。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临时查封的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外,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临时查封期限不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临时查封的程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临时查封措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38、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查封,以及查封的范围和实施方法。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时,应当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不能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四)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书。(五)对临时查封实施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并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像。需要治安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实施的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

39、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查封,并在查封后24小时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实施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场所或者危险部位整改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允许,但不得同意在被查封的危险场所或者部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临时查封的解除,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当

40、事人。经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强制执行的形式和方法,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单位或者场所不能生产、经营、施工或者使用。,强制执行的决定和实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强制执行:(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41、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记录;(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强制执行,以及强制执行的方法。决定强制执行的,应当自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强制执行时,按照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的强制执行的方法执行。(四)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五)对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现场笔录,并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注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像。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

42、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传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纪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

43、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六)接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当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派出所消防监督,(派出所检查频次及对举报投诉的处理)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举报、投诉,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派出所处罚,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罚

44、。具体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规定。,派出所检查单位内容,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一)建筑物或者建设工程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制定;(三)单位是否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公安派出所对上述检查内容负责。,派出所责令改正和移交,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

4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在委托处罚的权限内依法予以处罚:(一)单位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未进行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单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46、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派出所移交,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设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擅自施工的;或者建筑物或者建设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以及对超出其受委托处罚权限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派出所发现隐患的报告,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应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隐患确定,具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火灾隐患:(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档案,对监督范围内的其他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监督台帐,记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执法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上级公安机关确定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建立台帐,记载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48、的情况。,监督抽查量化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根据消防监督人员的数量和监督检查的工作量化标准确定。具体量化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组织监督抽查时,应当将人员密集场所作为检查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拟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年度每季度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工作进度。消防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单位数量,应当按照下列情况综合确定:(一)本地区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火灾规律特点;(二)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重大政治会议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

49、的消防安全保卫需要;(三)辖区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危险情况;(四)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警力和抽查单位的工作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前确定下一个季度的抽查重点。,合法性检查方法,对建筑物或者场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情况的检查,应当检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对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检查消防安全证书,并通过消防监督业务档案核查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使用情况检查,对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的检查,主要对照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以及公众聚集场所

50、消防安全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核对当前建筑物或者场所使用情况,认定使用性质是否改变。,制度和责任制检查,对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的检查方法和要点:(一)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情况,主要是检查单位建立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及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还应当检查共同管理或者使用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共同管理协议。(二)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主要检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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