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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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北京燕化天钲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全称):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分包工程地点: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

2、:(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分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企业代码: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本合同专用条款(包括合同附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如有时)8、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如有时);9、分包人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

3、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涉及合同条款的其它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

4、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承包人: 北京燕化天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分包人:(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双泉路1号 地址:银行账号:11001007100059123456 银行账号: 开户行:建行北京燕山支行 开户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10276823X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69347343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

5、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

6、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7、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

8、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

9、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

10、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本合同专用条款(包括合同附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如有时)8、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如有时);9、分包人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过程中,承

11、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涉及合同条款的其它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

12、,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

13、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分包

14、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

15、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

16、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

17、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

18、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

19、,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由分包人完成的工程应

20、完全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或合同隐含或由分包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合同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将对工程的稳定或安全、可靠及有效长周期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2)不论承包人人员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不免除分包人对全部施工现场作业、施工方案以及工程的完善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应承担的责任。(3)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4)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21、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在承包人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下,编制并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进场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6)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批准后分包人方可执行。(7)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8)、

22、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9)、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对因此造成的其他所有损失,应全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以妥善保护承包人和其他分包方的半成品、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并对分包人或其雇员或一切与其有关之人员对承包人和

23、其他分包方的半成品、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11)上述成品保护规定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一贯适用,即自分包人进入现场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发包人签字验收并分包人全部撤出现场之日止,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关于成品保护的所有制度规定。(12)分包人应自备为正常进行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所需的所有施工机械及施工工具、用具,并负责自身机械及工具的保卫工作。(13)如需承包人提供周转材料,在使用前双方签订周转材料使用协议,分包人并应提前向承包人提出申请以及计划,经承包人核实同意后给予提供。(14)负责施工现场自用施工材料(含甲供材料)的倒运和保管。(15)负责将其自身施

24、工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到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作到工完场清。(16)负责自身所需脚手架和操作平台的搭设工作及临时维护工作。(17)作好施工记录,按要求汇总整理属于分包人工作范围的技术资料,并于分包人所分包工程完工时提交给承包人。(18)负责保管及维护承包人提供的临水、临电设施等,如有丢失、损失,分包人照价赔偿。(19)严格服从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管理,并遵守承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20)分包人的办公条件及食宿交通等问题由分包人自行解决。(21)分包人在撤离现场时,须将所损坏或破坏的场地、道路等恢复原貌,费用自理,否则承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项费用,委托他人实施。(22)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

25、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0.3分包人应严格执行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及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各种保证金,并承包人有权按照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规定从各种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分包人因违反规定发生的费用或罚款。各种保证金的返还严格按承包人各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按承包人要求的日期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

26、终止分包合同,责任在承包人的,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责任在分包人的,分包人应赔偿因合同终止承包人所受的损失。12、转包与再分包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12.4承包人有保留权将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再分包给其他

27、分包人。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

28、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不可抗力的原因;(4)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14.3在履约过程中,若分包人施工进度明显不符合施工工期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采取赶工措施。若分包人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的效果,不能令承包人满意,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5、暂停施工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

29、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安全与施工管理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

30、定。如果图纸和承包人的指令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地方,分包人应以质量较高者同时取得承包人书面认可为施工依据。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承担因分包人自身施工质量缺陷引起的赔偿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7.5承包人认为必须的情况下,随时有权要求分包人按照现行专业施工规范要

31、求的措施进行施工,凡因此而增加的费用分包人自行承担。17.6对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工程合同文件、规范及承包人的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认真、及时整改,若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承包人可根据情况给予罚款,且承包人有权另行雇用其他分包单位代替分包人进行整改,分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经济支出及工期损失。17.7发生一般的质量事故,分包人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处理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并要在质量、工期等方面达到承包人的满意,其费用分包人自行承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分包人有义务首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写出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处理措施,报承包人审查,由监

32、理单位出具工程处理意见和合同履约处理意见。承包人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和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权终止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直接损失费和处理事故所拖延工期的罚款。上述关于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在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日内提交。17.8在履约过程中,若分包人施工质量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采取质量改进措施。若分包人在限期内仍未取得明显的效果,不能令承包人代表满意,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以及对承包人及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3、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18.4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并负责自身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分包人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对自身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18.5分包人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承包人报告,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出记录或拍照。18.6分包人投入到本工程中的全部机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承包人的有关规定和安全

34、使用标准。若因分包人违反操作规程和(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设备及生产工具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分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损失。18.7分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根据规定布置消防器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作好现场的防火防盗工作。分包人应严格按承包人消防保卫制度及承包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承包人的安全大检查;对承包人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人必须在承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有权按规定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18.8由于分包人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

35、当或分包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则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均由分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由分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18.9自备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等所有安全防护用品。19、施工管理19.1分包人垃圾清运及消纳应严格按承包人污染物(扬尘、噪声、废水、废弃物)控制及管理程序和作业指导执行。19.2分包人管理混乱,经常出现违反管理程序或规定的时间,不服从承包人项目管理的现象,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累计出现三次,承包人有权将分包项目经理驱除现场,分包人必须另换项目经理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分包人连续

36、三周达不到承包人项目要求或管理处于失控状态,承包人有权同样将分包项目经理驱除现场,直至将分包人驱除出场。19.3无论任何原因致使现场内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分包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协助承包人(或自行采取有效方式)指挥、组织、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配合承包人做好善后工作。19.4为确保本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分包人应保证按照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和组织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数量,分包人在现场配备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把关,服从承包人的监督检查。19.5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已认证的HSE、ISO14001、GB/T28001及ISO9001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37、19.6分包人应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与所雇用的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19.7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分包合同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承发包交易中心的备案,在进场前完成施工人员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的备案及办理实名制卡。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19.8分包人应及时准确的向承包人提供最新的在用人员花名册及月度考勤记录。19.9因现场文明施工需要分包人必须与承包人和其他分包人统一着发包人指定的劳保服装,由此发生的购买劳保用品(帽子、服装、鞋子等)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9.10禁止悬挂分包人自身的宣传性标识、标牌。五、合同价款与支付20、合同价款及调整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

38、无任何连带关系。21、工程量的确认21.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1.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1.3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39、21.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22、合同价款的支付(略)六、材料设备供应23、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3.1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向分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23.2分包人严格按照承包人时间等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材料需求计划,报承包人并经工程监理审核确认,材料设备计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由分包人负责,由此对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分包人应进行承担。23.3分包人提供承包人的材料设备计划应字迹清晰表述清楚、分包人法人委托人签字齐全、申报日期准确。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对材料设备计划中的错误进行更正或重新申报。23.4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至施工

40、现场,分包人负责材料设备的卸车及倒运、保管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自行承担。23.5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人领料时应派人参加清点,并由分包人妥善保管,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23.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根据相关规定需委托检验实验的材料,由分包人现场进行取样,负责检验实验委托,受委托检验实验单位须经承包人确认,承包人也可指定检验实验单位,分包人应无条件接受。23.7双方对检验、实验结果有异议的,由主张方负责举证,所发生费用由责任方进行承担。23.8由分包人原因造成超出设计文件多领用的材料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在在

41、结算时予以扣除。24、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4.1分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照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分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之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清点。已进场的物资未经承包人许可并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24.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4.3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用前,即使具有合格证书,分包人也应按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24.4承包人发

42、现分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4.5分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承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24.6承包人保留对所有材料设备自行采购的权利。七、工程变更25、工程变更25.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25.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

43、,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5.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5.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5.5承包人交付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分包人不得擅自修改。25.6分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承包人、发包人、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

44、同意后才能实施。25.7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分包人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确认:(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八、竣工验收及结算26、竣工验收26.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6.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

45、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26.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6.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7、竣工结算及移交27.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签收手续,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7.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分包人支付

46、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7.3承包人有权以特快专递形式将结算书送达分包人,寄出之日起十日内分包人未来签字确认,视为分包人同意该结算审核意见。27.4涉及工程结算等一切书面性文件,需经承包人经营部或第三方终审后加盖承包人预结算专用章生效。28、质量保修28.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28.2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检站备案之日起开始计算。28.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无偿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未按承包人要求完成保修工作,达到发包人满意,视同其放弃质保金及余款的收取权利。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28.4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引起索赔的,则索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28.5若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扣除发生的维修费用及索赔费用,则从分包人的结算尾款中扣除,尾款不足时,承包人保留对分包人的追诉权利及在分包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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