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湘潭县房产管理局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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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县房产管理局审批程序序号项 目内 容项目名称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含延期拆迁暂停和延长相关手续期限)办理部门湘潭县房产局主办股室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办股室县房产局法制股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报对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适应范围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项目。许可条件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条、第条、第6条、第条、第条规定。申报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

2、日)初审(10日)现场勘查(3日)会审(15日)发证(1日)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直接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补偿安置总费用的6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易俗河镇凤凰路湘潭县房产局 411228 07327801446发文类型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公告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无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无监督电话0732-7880690备 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流程图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受 理由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

3、请审批表。(1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初 审拆迁办对申请人上报的项目批文、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等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拆迁办组织现场查勘,核实相关内容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个工作日)会 审对符合条件的,转由相关股室会审;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交纳拆迁管理费。(15个工作日)发 证审批,颁发许可证,发布公告。2、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

4、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审批程序序号项 目内 容项目名称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办理部门湘潭县房产管理局主办股室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办股室县房产局法制股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申报对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适应范围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且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的项目。许可条件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申报材料1、转让人、受让人书面申请;2、建设项目转让、受让单位双方签定的建设项目转让协议;3、计划立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转让的批准文件;4、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项目转

5、让并进行用地单位变更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受让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6、已完成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及受让人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方案;7、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日)初审(10日)现场勘查(3日)会审(15日)发证(1日)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直接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无收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易俗河镇凤凰路湘潭县房产局 411228 07327801446发文类型公告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

6、无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无监督电话0732-7880690备 注办理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流程图申请材料不全的, 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受 理受让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初 审拆迁办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核拆迁计划和方案;核实项目受让人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的能力。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对资料齐全的,拆迁办组织现场查勘,签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办理监管手续。(4个工作日)审 批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1个工作日)3、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7、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审批程序序号项 目内 容项目名称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办理部门湘潭县房产管理局主办股室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办股室县房产局法制股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申报对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适应范围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上实施房屋拆迁且产权不明确的项目。许可条件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9条的规定。申报材料1、拆迁人书面申请;2、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批准文件;3、当地公安、街道(社区)或产权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证明文

8、件;4、拆迁人依法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5、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分户估价报告;6、安置房源权属证明资料或货币补偿资金证明;7、被拆迁房屋相关事项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文书。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日)初审(10日)现场勘查(3日)会审(15日)发证(1日)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直接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无收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易俗河镇凤凰路湘潭县房产局 411228 07327801446发文类型公告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无网上办理情况(

9、办理网址)无监督电话0732-7880690备 注办理产权不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流程图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说明理由。受 理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初 审拆迁办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现场勘查核实待拆迁房屋相关情况并将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4个工作日)审 批根据上报材料审批方案。(15个工作日)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

10、委托。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审批程序序号项 目内 容项目名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办理部门湘潭县房产管理局主办股室县拆迁管理办公室会办股室县房产局法制股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申报对象企业单位适应范围申请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许可条件符合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并填报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11、夹;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公司章程;5、自有流动资金证明文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7、与申报资质等级要求相符的在编拆迁工作人员劳动聘用合同及城市房屋拆迁执业证;8、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明文件。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1日)初审(12日)会审(15日)发证(2日)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直接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无收费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易俗河镇凤凰路湘潭县房产局 411228 07327801446发文类型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

12、网址)无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无监督电话0732-7880690备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流程图申请材料不全的, 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需补充的内容。受 理申请人书面申请,领取并填报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申请表。(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初 审拆迁办对申请人上报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12个工作日)会 审对符合条件的,转由法制股等相关部门会审。(15个工作日)发 证审批,颁发拆迁资格证。(2个工作日)5、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

1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40号令(已于2004年7月20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审批程序序号项 目内 容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办

14、理部门湘潭县房产管理局主办股室县房产局开发综合办会办股室县房产局法制股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申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范围城市商品房预售行为许可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申报材料1、商品房预售申请表(一式二份);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施工进度及资金投入报表);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建设项目详细规划图、施工平面图);6、商品房预售方案及审查方案所用的相关材料(白蚁防治

15、合同、有拆迁安置的提供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产权注销证明)。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日)初审(日)现场勘查(日)会审(日)发证(日)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受理形式直接受理审批形式单独审批收费情况无收费法定时限10天承诺时限10天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易俗河镇凤凰路湘潭县房产局 411228 07327778928发文类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公告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无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无监督电话0732-7880690备 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流程图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16、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受 理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填报湖南省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1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初 审开发办对申请人上报预售项目有关资料和申请表进行审查。(3个工作日)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开发办对预售商品房组织现场查勘。(1个工作日)会 审对符合许可发证条件的,转由相关部门审核;落实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管手续。(4个工作日)审 批审批发证,发布公告。(1个工作日)(六)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第110、 项

17、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七)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士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公布 公布日起实施。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四、湘潭县房产局非行政许可项目:(一)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法定主体承办单位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实施情况年限数量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登记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局162号令县人民政府建

18、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15天200647户2007120户2城市住宅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审批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令湘潭县人民政府潭政办发20041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县房产管理局7天3天20061148户20071629户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25号令房产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20天2006320074(二)非行政许可项目内容: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登记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9月26日通过(九部局162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

19、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关承担。审批程序(样本)序号项 目内 容项目名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登记办理部门县房产管理局主办股室县廉租办会办股室县民政局、低保局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申报对象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适应范围全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许可条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局162号令第16条申报材料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许可程序

20、(环节及时限)受理(3日)初审(3日)现场勘查(3日)会审( 日)发证( 日)许可数量无限制受理形式审批形式收费情况无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湘潭县房产局 411228 0732-2520629发文类型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暂无监督电话0732-7880690备注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流程图(样本)受 理 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身份证、低保证和租房协议等相关资料,填报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社区居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3个工

21、作日)轮 候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对一般困难户实行轮候。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不全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允许当场更正。初 审 社区(居委会)、民政所对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的对象进行审核,填写湘潭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登记表审核盖章。(12个工作日) 现场勘查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民政所组织现场查勘。(3个工作日) 公示15天 会 审 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局、县廉租办会审,签订湘潭县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或湘潭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或签发湘潭县廉租住房租金核减通知。 公示15天 落实公布 对特困户提供廉租

22、住房或一般困难户半年一次核减廉租住房租金或发放租金补贴。2、城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审批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审批程序(样本)序号项 目内 容项目名称城市住宅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审批办理部门县房产管理局主办股室县房产管理局物业专项维修奖金管理中心会办股室物业办

23、垂直层级县本级终审横向层级本部门单独审批法律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第5条申报对象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适应范围凡本县范围内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与本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许可条件建设部、财政部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申报材料1、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建议;2、 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使用建议;3、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4、 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许可程序(环节及时限)受理(3日)初审(1日)现场勘查(1日)

24、会审发证(1日)许可数量无限制受理形式物业办公室受理审批形式独立审批收费情况按住房价的2%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办理地点、邮编、联系电话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湘潭县房产局 411228 0732-2520645发文类型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 14:3017:30/15:0018:00网上表格下载(下载网址)网上办理情况(办理网址)暂无监督电话0732-7880690备注办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流程图(样本)受 理 1、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总平面图、分栋、分层平面图及面积;3、整栋房屋销售表(详细标明名称、面积、房号)4、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3个工作日) 申报

25、材料不全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或个人需补充的内容;当场可更改的当场补充。初 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初查建设规划项目的图纸、报建,有关批准文件、资料。(1个工作日)现场勘查 到住宅区共用设备、共用设施校准勘查工程量及面积(1个工作日)以测绘队提供的房屋面积为准,按标准足额归集维修资金到物业专项维修管理中心专户会 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核各项资料,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分户册及缴款凭证。审 批 根据会审材料进行审批,并办理资金转帐手续。(1个工作日)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25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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