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狄骥宪法思想之理论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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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狄骥宪法思想之理论基础狄骥接受和承袭了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和杜尔克姆社会连带主义思想,把社会连带主义思潮系统化,并首次将其带入法学研究领域,与法学尤其是宪法学直接结合,创立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其全部学说的理论基石就是“社会连带关系”。他从实证主义哲学出发,反对探讨国家和法律的本质,否定社会连带主义关系是一种道德观念的说法。社会连带关系仅表明一个事实,人在社会中永远并只能和其他同类一起生存;人类是一个原始的自然实体,绝非人类意愿的产物,因而所有人无论过去、现在、将来都是人类群体的一个部分。人对人类群体的依赖与人的个体性不是一个先验的断言,而是一个毋庸置疑的观察结果。狄骥认为“社会连带性”与“社

2、会相互关联性”表达的是同样意思,“人们相互有连带关系,即他们有共同的需要,只能共同地加以满足,他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只有通过互相服务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因而,如果人们想要生存,就必须遵循连带关系的社会法则。连带关系不是行为规则,它是一个事实,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社会连带关系尽管在不同时代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其本身是永恒的。他肯定了杜尔克姆对相互关联性的划分和基本结论,把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求同的相互关联性,建立在“相似性”基础之上;一种是分工的相互关联性,建立在“劳动分工”基础之上。维系社会紧密性的力量正是建立在相似性或劳动分工的相互关联性上,该力量越强,社会就越紧密。随着社会发

3、展,建立在劳动分工之上的相互关联日益增强,而建立在相似性之上的相互关联成为起第二作用的力量。两种相互关联性可转化为许多不同形式,其中第一类可能较另一类更占主导地位。个体处于连带关系中是因为他对其他人有用,其他人对其同样有用,个人自由是作为社会连带关系的基本因素出现的。个性越发达,个体差异越大,就意味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更密切,社会相互关联性就越强。现实规律决定了社会中的人要遵守某种行为规则,即不做任何损害此种社会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可以做任何本质上用于实现并发展机械相互关联性与有机相互关联性的事情。合理的人为规则应该是对上述原则的表述、发展与实施。社会规范是社会中人们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违反这些

4、规则就会引起社会集团内部的社会反映。但“狄骥的所谓社会规律并不是唯物主义者所指的存在于意识之外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客观法则,而是一种主题性的规则,它不能是一种因果律,而只能是一种目的律。”狄骥认为社会规范不外是社会固有的规律,社会和社会规范不可分离,包含着社会规范为社会存在所必需、社会存在是社会规范的基础等可贵思想。他把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客观法即施加于社会中个人的一种行为规则,在某一确定时期,社会认为对这种规则的遵守能保证公正和大众利益,违背该规则的行为会引起社会公愤。无论是经济规范或道德规范,

5、其本身都不是客观法,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规范,而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道德规范或经济规范。客观法或法律规则与其他规范一样来自社会相互关联性,其个体性与社会性、持久性与一般性均在于相似性的联系或劳动分工的联系。“当群众的个人自觉意识了解规则必须具有一种社会制裁的时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规则,就是社会连带的感觉和公平的感觉使法律规则具有强制的性质,也使组成法律规范实施的习惯或成文规则具有强制的性质法律规则只是因为有了一个社会的存在而存在的。”正是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狄骥在批判历史和现实的中提出其庞大而独特的宪法思想。狄骥从实证角度对社会连带关系的分析和研究,他看到了社会连带的客观现实,并从客观现实

6、推导其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然后再到实在法,符合从经济事实中寻找社会现象根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狄骥强调人是一种自觉的社会存在,社会规律因构成社会的人有自觉性而与自然规律有很大区别的论点有其积极因素。但狄骥否认规律的客观性,没有看到社会连带关系的本质以及社会连带关系中的阶级和阶级斗争,具有超阶级色彩。事实上,社会与自然一样存在客观规律,“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规律。”从根本上看,狄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属于客观唯心主义范畴,在其有破有立的理论建构中亦暴露出自身的矛盾和局限。“狄骥的学说不是一个实证的科学理论。狄骥强烈地攻击自然法学说

7、,认为它是形而上学的理论。然而狄骥的和实证立法相区别由社会协作关系所产生的客观法也是一种自然法学说。他强烈地攻击主观主义,然而,他在1921年以后以社会成员的正义感作为形成客观法的一个渊源。尽管在他看来,正义感是可以观察的事实。实际上正义感和各个人、各阶级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可能没有个人的和阶级的主观主义存在。”狄骥的宪法思想适应了资本主义从自由主义阶段向帝国主义阶段过渡的需要,一方面掩盖了阶级矛盾,主张用社会协作缓和、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又否定国家主权和取消个人权利,为垄断资产阶级内外政策提供某种理论依据。20世纪后,世界范围内的资本主义呈现出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不同的特征,并经历了十

8、月革命、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经济危机等重大事件的洗礼。法国资本主义虽然开始从自由阶段进入垄断阶段,但现实中尤其是法律中居统治地位的仍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思想理论,如自然权利论、社会契约论等。该状况与法国垄断经济的发展和要求极不协调,垄断经济的发展把原有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思想抛在时代后面,资产阶级需要对原有的思想和理论进行更新、改造或提出新的理论为其服务。同时,资本主义的发展造就了日益强大的工人阶级,共产主义思想开始传播,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益尖锐,解决冲突的方法要么是进行社会理论与实践的改良,容纳和接受被压迫阶级的要求和利益,以缓和阶级矛盾,要么就是通过暴风骤雨式的社会革命来完

9、成社会制度的变革和解决矛盾。无论何种方式,对垄断资产阶级而言,都需要新的理论为基础,一方面麻痹工人阶级和其他被压迫阶级的意志,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其所允许的范围,另一方面垄断资产阶级也需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其统治,强化国家力量及其对个人的控制,对个人主义和个人利益的极度膨胀予以限制。狄骥的宪法思想不仅启发了人们对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的自然法理论的更深层次的反思和批判,而且“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出发点,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他对国家主权学说的批判、对客观法的论述、对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和作用的解释,其所主张的国家公务观念等,都适应了当时资产阶级向帝国主义过渡的需要。”其所提出的“工团主义”、“工团国家”

10、 取代主权国家,组成工团国家的主张甚至为意大利法西斯主义头子墨索里尼所利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为其理论找到市场,也让人们从根本上看到其理论之局限。狄骥是一位治学严谨的学者,其终身研究公法学之目的在于将国家置于法律之下,否认国家绝对权力和国家主权,主张以合作国家观念对抗权力国家观念。他以学者的视角试图解决垄断资本主义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危机,不能视其为资产阶级的“政客”或御用学者。如果说狄骥的理论存在某种局限,也是与时代本身的局限以及研究方法的局限相关联的。首先,狄骥的国家理论立足于连带主义并受到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影响,无法解决具有对抗性质的阶级矛盾和冲突,体现了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其国家理论停留在“国

11、家就是权力”论断上,具有超阶级色彩,缺乏科学基础,无法说明国家统治的合理性,国家权力的来源如何、性质如何?谁是权力的主体?权力行使的对象是谁?事实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达到调和的地方、时候和程度,便产生国家。反过来说,国家的存在表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新手段”但狄骥没有把国家看作是永恒的东西,而是政治分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所主张的国家也是在“法”的统治之下,在宪政国家与市民社会不断运动和相互渗透的今天,其合理性尤其应

12、当肯定。其次,狄骥提出的公务概念和理论有其深刻的合理性,对法国行政法产生了直接的重大影响,间接影响了世界公法学的发展。公务概念和理论的提出在公私法分明的法国具有特殊的积极意义,王名扬先生对其公务观念代替主权观念作为行政法的基础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大创举”。公务学说适应了当时法国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形式不断拓宽的特点,行政机关的活动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行使权力的行为。按原来的公共权力理论,该部分行为无法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而根据狄骥公务学说则可把某些非政府组织和私人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为纳入“公务”范围,受公法调整和制约,解决了传统行政法理论框架下无法解决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至今,

13、在法国行政法上还有系统、健全的公务法人制度理论,与狄骥公务学说不无历史渊源。与此同时,狄骥提出一些法学技术事项,如“把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分为规则行为、主观行为、条件行为。把法律地位分为客观地位、主观地位。把行政诉讼分为主观的诉讼和客观的诉讼甚至不赞成狄骥法学理论的人也不反对他的技术概念。”直到今天其公务理论法国行政法还有相当影响,有了公务概念,很多无法说明和解释的行为和权利或权力都得到比较合理的说明、论证和处理,狄骥作为一代思想大师功不可没。但公务虽为社会生活和民众所需,是国家职能的重要方面,却不应也不能取代国家和主权。主权是国家的标志,是一个国家对外独立权和对内统治权,无法否认和取消,“国

14、家主权与国家机关的具体权力是两回事,或者说后者是前者派生出来的,它是由法律确认、保障和制约的”。二、 狄骥关于国家主权的理论狄骥考证了主权理论的历史发展。狄骥公开反对主权观念,“主权概念无助于保护个人免受专制之害”,主权是不存在的,“如果主权从定义上看是只能由他自己决定的一种意志的权利,那末这种意志便不可能受法律规则所限制,因为如果他是受限制的话,他就不能越出这种法律规则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则有一个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它就不再是为自己所决定的了,因此它就不再是一种主权意志。”而法作为一种规则,又必然使国家权力受到限制,由此产生了无法说明的矛盾。“国家这种公共权力之所以绝对能把它的意志强加于人,是因

15、为这种意志具有高于人民意志的这种概念是想象的,丝毫没有根据,而且这种所谓国家主权既不能以神权来说明,也不能用人民意志来解释,因为前者是一种超自然的信仰,后者则是毫无根据、未经证明、也不能成立的假设”狄骥把国家主权与法律对立,认为在主权问题上不能避免矛盾:“或者国家是主权者,因而永远只为它自己的意志所决定,它不可能服从限制(它)的命令规则;或者是国家服从一种限制(它)的命令规则,因而它不是主权者。”在国际公法领域,狄骥同样是否定和排斥主权概念的,“我们要断然排斥国家的人格和主权的陈腐观念,这种观念可以产生无法解决的问题,产生永无休止而徒劳无益的争论;同时这种观念过去一直是而且将来也永远是国内的一

16、种暴虐行动和独裁行动的根源,也是对外侵略和政府政策的根源。” “统治者和其他人一样,都是个人,同时也是和所有的个人一样服从以社会连带关系和社会际连带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对个人规定义务,而其行为之所以合法并将强迫他人服从,不是因为这些行为出自一个所谓主权的人格,而是并且只有当这些行为符合于这些必须强迫行为人遵守的法律规则的时候才是如此。”国家只有为满足公众需要,按照社会连带关系和客观法组织公务的权力。无论是国内和国际,他用公务概念代替主权概念,反对建立在主观权利之上的国家主权和自然权利,一种国际公务已经成立并发生作用,目的是以正义来确保国际和平,不管我们愿不愿意,它排斥了主权的概念

17、。“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区分一经确立,公务的概念就应运而生了。一旦人们认识到统治者由于其所享有的权力而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且认识到权力的行使必须与义务的履行相辅相成,公务概念的含义就是显而易见的了。”他断言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成为公法的基础,认为主权与自然权利的概念已经过时,国家意志不过是“十足的拟制”,存在的只是个人意志进步或个人意志的总和,伴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的巨大变革,以往的观念不再适用。狄骥反对主权的概念固然有其片面性,但他的批判和提法也击中了主权论者在逻辑上论证不严密的要害,有利于主权学说的进步和发展。而且,狄骥在批判过去的主权理论中或多或少看到事物的现象和本质,如

18、“关于国家的本质在于国家的强制力国家主权如无限制,就可以引向国家至上论,为统治者对内实行专制、对外实行侵略掠夺的政策制造理论根据”等,启迪着人们关于主权理论的反思与创新。同时,随着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全球化的新发展,传统国家主权理论受到一定程度挑战,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影响和渗透正在加剧。如欧盟已经制定了“大欧洲国”的宪法草案,国际主权开始向共同机构转移,至少说明国家主权理论并非无可置疑、无所变化,国际社会出现了国家权能泛化、弱化以及超国家权力(如国际组织)的国际化的现象。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和研究狄骥的主权理论既是必要的也是现实的,因为“在现代西方各派国家学说中,狄骥的国家学说与他的法

19、学一样是独树一帜的,值得人们重视”。三、 狄骥关于个人权利的理论狄骥反对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学者提出的“天赋人权”理论,认为个人的自然权利和国家主权一样不切实际,不能成为法律制度的科学依据。他认为个人权利学说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得到精确完整的表述:“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并且享有平等的权利。所有政治团体的目标在于保有人类天赋的、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个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同时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但该理论是建立在先验与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的、孤立的、生而自由并独立于其他人享有一些由这种独立和自由而生的权利的人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抽象概念。事实上,人是作为集体成员出生;人永

20、远只能在社会上生存,所有关于法的基础的学说的出发点可能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18世纪哲学家所说的孤立和自由的存在;他是社会相互关联、相互联系中的个体。因此,我们所应肯定的,不是所有人生而自由且平等享有权利,我们所应肯定的,是人作为集体成员而生存,由此人应当承担维护和发展集体生活而应尽的义务。”从事实角度讲,从个人主义原则中推导出所有人绝对平等也不符合事实。同时,一种学说从逻辑上推断绝对、精确的人类平等,这本身就不符合现实。个人主义学说无法导出完美的“法”概念,我们可以比较说某个民族的“法”优于另一个民族的“法”,但并不意味着某一种“法”更接近理想的、完美的“法”,而是指在某一

21、阶段某一种“法”较其他“法”更适应该民族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狄骥反对自然权利理论的批评和论述,为人们反思和摆脱传统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发和素材,有利于对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理论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天赋人权”理论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锐利思想武器,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解放思想,反对封建和神权,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该理论的自身局限性,甚至严重错误都是客观存在的。狄骥关于国家和否定主权理论的建树给国家使命蒙上社会色彩,抹煞了国家的阶级属性,受到诸多反对和批判,但其对天赋人权论的批判却极为深刻。尤其是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面临新的资本主义现实,人们需要更好地反思历史和传统,狄

22、骥的批判对寻找新的理论和武器有积极意义。狄骥认为工业革命的方式使社会连带关系发生很大改变,传统的以机械连带为主的社会已经改变为以有机连带为主的社会,法学上的个人主义和个人本位为主的思想已演进为社会本位主义的法律思想。他是在强调所谓的承担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基础上,否定主权和个人权利的。但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即便论及权利也是作为连带义务出现,违背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一般原则,不符合人权发展的实际。狄骥虽然部分地找到了“病情”,但最终却开错了“药方”,在“治病”的路上为后人留下可资借鉴的思想素材和启迪。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阐述关于法、宪法、公务等理论,对自然法思想进行深入批判,为分析和研究资产阶级上升

23、时期的思想局限提供了素材和启发,由此使其理论不仅在法理学方面独树一帜,而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不少独特的宪法学思想。在狄骥社会连带学说提出前,个人主义思潮在法学思想界占据主要位置,法律社会化的思想虽已萌芽,但不足以产生巨大影响,狄骥理论大大促发了法律社会化思潮,传统个人主义的各种法学理论或概念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特别是权利观念上,当今的法学思想家大都反对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观念,权利不仅处于与义务密切关联的地位,而且权利必须关注社会利益而不得滥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关系。目前,我省市场化水平还比较低,政府“越位”、“错位”和“缺位”现

24、象仍比较突出。为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大力培育和发展市场,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增强经济的活力和效率。另一方面,要注意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引导、调控、服务的作用,注重克服市场的缺陷和不足,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为发展创造无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良好环境,从而使“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各展所长、有机结合、相得益彰。工作中,要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发展环境是发展的生命线。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方面。因此,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了“环境立省”战略,并把这一战略作为我省“五大战略”之首。近年来,

25、省委、省政府虽然反复强调要改善发展环境,但目前这方面的问题仍很突出,在黔的企业和投资者有不少的意见。发展环境不改善,我们就无法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局面,就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改善发展环境,一要大力营造服务到位、办事高效的政务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行首问责任制、限期办理制、网上办公制和部门联审办公制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根本转变。二要大力营造放心投资、安心发展的信用环境。建设诚信政府

26、,公开服务承诺事项和职能履行情况,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失信追究制度,真正解决“领导换政策变、政策多兑现难”的问题。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和价格诚信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建立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等级评级管理和信用不良行为警示惩戒制度,推进“诚信贵州”建设,营造尊重规则、遵守秩序、保护交易、讲究信用的良好环境。三要大力营造配套良好、功能齐备的产业环境。产业环境是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由于种种原因,我省产业环境还有不少问题。这集中体现为产业配套环境差,不利于企业专业化分工、实现规模经济,限制了企业做大做强。因此,要按照产业集群的理念,推进产业在区域上适度集中,特别是要以我省的优势产业、重点企业为

27、依托,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产业链,有效解决由于产业环境问题带来的交易成本高、规模效应低的问题。 (二)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由于我省经济总量小、产业层次低、自我发展能力弱,外部因素的较小变动就会给我省经济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切实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就显得更为重要。加强宏观调控,一要引导经济健康发展。通过制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我省的资源优势,使全省经济朝着符合科学发展、符合比较优势、符合市场需求的方向健康发展。实施产业政策,不断改善我省经济结构,逐步形成一产、二产和三产协调发展的格局。优化预算结构,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三农”、教育、科技、文

28、化和卫生事业的投入,把更多的财力物力引导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上来。二要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及时研究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努力促进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需衔接,保证经济平稳运行。就当前来讲,全省经济能否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投资是一个关键。2007年,我省资本产出率高达4.9,每增加1元生产总值,需要4.9元的资本积累。另外,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还有一个重要责任,就是要保持大企业的健康发展,有效避免大企业发展危机,帮助大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三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前不久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充分暴露了政府的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得力,也说明政府监管对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极端

29、重要意义。我们一定要积极构建以政府监管体系为基础、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中介监督体系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行为,强化市场监管措施,防范和纠正市场无序行为。 (三)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我省市场化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突出表现为:在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服务领域、重要资源开发等方面,还存在着垄断或者有限竞争,国有经济占绝对主导地位;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体系不完善,技术、土地、产权、资本等许多要素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缺陷,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对要素供求调节的作用。市场化水平低,致使我省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在全国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中处于不利地位。我们一定要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下大气力加速市场

30、发育进程。一是要大力发展商品市场。以优化资源配置为原则,按经济区划并根据交通通信状况,对现有专业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进行撤、并、建,消除“空壳市场”,提高市场基础设施和相关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推动市场上规模上档次,努力形成大中小市场相结合,以大带小,建立起结构合理、布局均衡、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要大力发展要素市场。我省要素市场发育滞后,严重影响了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国上市公司总市值达32.71万亿元,我省为2759.93亿元,相当于全国的0.8%,与全国还有较大差距。2007年,全省技术成交457项,成交金额6560.47万元,分别仅

31、相当于全国的0.2%和万分之三。我省近年每年新增就业约17万个,但通过人才市场实现就业的十分有限,使劳动力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流动受阻。我们一定要大力发展资本、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市场,有效解决我省经济建设中的要素瓶颈。与此同时,加快推进土地、资源价格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资本化。三是要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目前我省已经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市场咨询服务机构,但数量还不多,管理还较乱,必须对其加以整顿与规范。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和规范各类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严格从业登记和资质评定制度,加强对各类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进咨询服务单位与政府部门真正脱钩,使其保持咨询评估客观公

32、正。推进工程规划、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资产评估等机构市场化,促进各类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规范中介组织收费标准,促进咨询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政府和企业关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政府对企业的定位出现偏差 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政府在和企业的关系上一直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这种观念对我们政企关系的改革具有消极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企业的管理者,也不能把企业单纯看作被管制的对象,而应当首先把它们看作是社会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自己的服务对象。首先要尊重企业的产权。企业只要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就拥有独立的产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对企业的财产

33、权随意进行侵害。其次要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投资经营的权力。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干涉企业的投资方向,不能凭借一些文件设置的条条框框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能干预企业的内部管理。第三要尊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主权。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和责任必须建立在企业自身实力和自愿的基础上,政府不能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或以下文件的方式,强迫企业做什么。对企业而言,企业也要尊重政府的职能,即执法权、监督权、检查权、审批权、税费征收权、处罚权和宏观调控权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2、政府不能平等对待所有企业 平等,就是说政府和企业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

34、政府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依法对宏观经济运行和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调控、监督和管理。企业依法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和依附关系,企业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但也不能脱离政府的宏观管理。政府的政策行为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需要相互配合、相互调适、形成互动。政府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实行统一的、规范的标准,不能有松有紧搞双重标准。三、博弈论和世界政企关系发展对我国政企关系改革的启示从世界各国当前的发展来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即政府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需要告诉企业什么不可以做,在此范围之内企

35、业拥有经营活动的全权,政府不进行干涉。欧美多数国家都是如此,它们认为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生产者,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减少行政管理层次,下放权力。这种关系在当前世界的发展趋势中占主流。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即大到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小到企业的外汇、银行贷款、海外投资、原材料供应,政府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政企关系的实质是社会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被政府垄断。韩国就是这种关系的典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的政治情结很浓,摆脱不了对权贵的依附。韩国十几年来的民主化并没使情况有根本的改观,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企业家向政界靠拢、“商而优则仕”的现象仍不少见。翻阅近几届韩国政府内阁名

36、单,不难发现不少部长出自三星、现代、LG、SK这些大企业的管理层。第三种是政企合一的关系。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政府通过制定各项计划直接对企业进行控制,如前苏联和我国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关系,由于自身的致命缺点已经慢慢的退出了历史舞台。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在WTO的框架之内,后两种类型的政企关系明显出现了向第一种类型靠拢和同化的趋势。随着时间的发展,当今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政企关系上大都采用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协调指导的政企关系模式。这种政企关系模式以法人产权为主导、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并存的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目前来看,我国几种典型的政企关系模式同时并存

37、。政府与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甚至乡镇企业之间,仍然保持着政企合一的关系。与所办的企业、一些基层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大部分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与政府之间开始向市场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发展。事实上,现实中的政企关系是不断变动而且更为错综复杂的,如政府对民营企业虽然大体上接近市场主导型的政企关系,但政府职能部门受过去传统习惯的影响,并未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而总是试图对企业进行超越自身权限的管辖。而企业为了得到方便,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也对政府官员进行公关和贿赂。但从总体上讲,政府主导型仍是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政企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大多数政府官员的潜意识中,政府和企业仍然是

38、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政府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和制度远未形成。结合世界政企关系的发展启示,我国政企改革之路还很长。1、通过加强法制推进,引导政企分开稳定而权威的法律环境是市场经济高效运作最基本的保障。政企分开需要法律手段来维护,通过立法形式转变政府职能部门对企业人、财、物的直接干涉权。要科学、彻底地解决政企不分及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2、改革产权制度,对企业实行产权法人化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实行产权法人化,让法人财产权真正进入企业,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必要的前提,从而为政企分开提供产权制度保障。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方向来理顺产权关系。要

39、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家人才市场,营造企业家阶层。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改善企业家成长的外部环境,确立企业家的竞争机制,完善企业家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企业家自身素质。3、加强政府机构及配套设施改革: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提高国家行政效率的重大措施。政府职能应尽快向规范化的间接管理转变,以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政府应当好“守夜人”的角色,为企业的自由经营提供一个宽松而又安定的外部环境。综上所述,从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的启示中我们可以知道最优化的政府和企业关系就是实现合作博弈,也就是说政府和企业在制定策略时,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在合作中达到利益均衡

40、。结合世界政企关系的发展,我国的政企关系的发展应该是以合理合法为基础,加上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博弈。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政府和企业的双赢,才能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和谐发展。当代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现状及对策一、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改革实践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而言,中央政府既要保证有足够的权威来实现统一领导,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应有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一原则完全符合象我国这样一个单一制国家协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规律。然而,这一原则在指导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彻底转化为科学的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还主要停留在非操作

41、化、非制度化的原则层面上。也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形成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并非是一种完全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关系,而主要是一种靠权力和信仰来维系的政治关系。而在党的一元化领导的自上而下、单向放射式的中央集权体制下,一切重大决策均由中央一级作出,地方政府一级并不是一个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控制主体,而是一个被控客体和传导中央指令的中介。因此不可能真正贯彻“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相反,中央统的过多、过死的状况却日趋严重。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度中,这种体制是导致僵化、浪费、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尽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上经历了几次放权和收权的调整,但都收效甚微,而且使得中

42、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变化显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变动不居。两者之间的关系,始终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双方的权力并没有质的和明确的划分。特别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处于不明晰的状态。二是集权一分权之间摇摆不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始终在权力集中和权力分散两极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三是集权化趋向。尽管随着社会的分化,地方政府的职能不断扩大,但中央高度集权的模式和战略性取向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四是死乱循环。尽管中央政府试图通过权力调整达到政治和经济的预期目的,但在体制未动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始终处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不正常循环中。五是非体制变革。中央政府与

43、地方政府关系的变化,仅仅是在原有体制内部的微调,而非制度性的变革与创新。事实上,引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危机的实质是那种高度集中的政治、行政、经济、社会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的僵化和无活力。六是单方面调整。强大的政治压力和中央的权威,使地方政府在纵向权力结构调整中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变革的压力主要来自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七是单纯的行政性分权,即仅仅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调整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企业只能被动地依附于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不可能从根本上理顺。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提升中央政府的权威及其宏观调控能力虽然目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还带

44、有明显的双重体制痕迹,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某些方面统得过多与调控乏力同时并存。但相对来说,后者更为突出。其典型表现就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包括财政宏观调控能力、金融宏观调控能力、行政组织调控能力)呈弱化趋势2。 这是由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板块式的权力下移而造成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比过去大为下降,中央政府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已经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危险的地步,表现在经济上,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对地区资源、资金、商品、技术等进行区域性的垄断和封锁,人为设立贸易壁垒和经济栅栏,分割市场,严重阻碍了正当、合理的区域流通。在执法领域,一些地方审判机关利用权力,故意背离事实和法律规定,偏袒本地当事人

45、,损害外地当事人利益。这些地方保护主义做法使得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地方政府的中观调节不能正常衔接,使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受到严重削弱,那些该由政府调控的领域,政府由于财力不敷以及权威性流失等原因而力所不逮,导致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某些“死角和真空”。从世界各国的政治实践来看,70年代至80年代开始的大规模地方政府分权化或权力下放运动,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中央政府在权力下放的同时,都比以往更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和社会的宏观调控管理权3。 对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体制转型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下降不仅直接影响其整体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而且也有碍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健康发展以

46、及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二)建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优势互补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对立和冲突还呈激化趋势。有人甚至认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只能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而绝不可能是互为前提、互相依赖的“双赢”关系。这种观点是失之偏颇的。实际上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管理和组织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所承担的职能不同,因此它们应该也能够在以下几方面形成优势互补、互相依赖的良性互动关系4:1.财政上的依赖。这主要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依赖。在分税制下,为了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地位和能力,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必须确保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0以上,即中央得大头。地方政府虽有自己

47、的稳定收入,但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承担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中央政策在地方政府的执行,所以这些基于地方政府税所得到的财政收入是不足以应付地方政府所需的财政支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财政就必须依赖中央政府以各种形式进行的财政拨款和财政援助。这种依赖就可以使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地方政府的发展,推进中央政策在地方政府的实施。2.行政和政策上的相互依赖。中央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所以,地方政府在重大政策的选择和安排上要依赖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是政策的执行者,中央的政策要得到有效执行,必须依赖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各种经济关系的变化和各种利益单元的形成,地方政府在

48、管理所辖地区社会公共事务时,不仅要听从中央指挥,而且要对所管理的社会负责。在计划体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中央计划就可万事大吉;而在市场体制下,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要管好所辖地区的社会事务,它直接面对的不是中央政府,而是由千百万人组成的社会,它必须代表这个社会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具有相对自主地位的。在这样的格局下,中央政府行政和政策就不是靠强行指令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依赖地方政府的积极合作和支持。这就要求中央政府除通过财政援助推动政策实施外,还要充分照顾到地方政府利益,协调好与地方政府的关系。3.立法上的相互依赖。行政立法是现代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措施。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具有权威性,能够通行于全国,但

49、形成的时间较长;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能尽快反映社会的变化和要求,而且针对性明确,但权威性和空间效力都比较有限。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行政立法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中央政府的行政立法可以通过地方政府转化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在中央政府遇到新问题而必须先立法予以规范时,可请地方政府先行制定有关的法规;地方政府的立法在原则上不能与中央政府法规相抵触,所以,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就必须有中央的支持和配合,而有时地方政府遇到的问题需要由中央制订统一法律时,地方政府也有赖于中央政府的合作。各国实践证明,行政立法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相互依赖与合作,有助于政府管理紧密适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三)加快经济性分权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步伐(四)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权限划分,并使之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首先需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最根本的举措应是按照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做到两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具体地说,要以事务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即事务的性质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权限划分的基本标准。凡属全国性的事务,即涉及国家整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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