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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不能要求经济补偿案情介绍刘先生是某公司技术部门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近年来,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因市场竞争激烈逐渐陷入经营困难的状况。为摆脱困境,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决定采取减人增效的办法。经与企业工会协商,公司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其中规定: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方案公布后一周内书面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经济补偿金之外再给予额外奖励金。方案公布一周后,刘先生才向公司递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书,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公司表示刘先生提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意见时超过了公司规定的期限,公司可以
2、同意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奖励金,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双方理由刘先生认为:自己按公司规定提出了同意协商解除的书面意见,只是时间上晚了几天,公司不同意支付额外奖励金尚可讨论,但不同意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公司认为: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设定了期限和条件,刘先生未按公司的设定进行,说明刘先生未接受公司的协商解除要求;刘先生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提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与刘先生协商解除合同,但因是刘先生提出的要求,公司不应支付额外奖励金和经济补偿金。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后,刘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额外奖励金和
3、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以上规定表明:劳动合同除了当事人依据法定条件解除之外,还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解除。在这协商解除的条款中,解除成立的法定要件就是“协商一致”,并无由哪方提出的区别。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后是否有经济补偿金呢?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力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
4、的经济补偿:一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上规定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了明确规定,即: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支付数额是每满一年给予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设定了一周的期限和书面同意的条件,刘先生未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表明刘先生未能在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此后,刘先生在公司设定的期限和条件之外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是刘先生另行向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合同要求。双方尽管最后还是协商一致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由于是刘先生提出协商解除要求的,根据以上规定,公司没有支付额外奖励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因此刘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额外奖励金和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