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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量刑程序改革的现状与困境自邗江法院探索量刑规范化实行阳光量刑以来至今,邗江法院根据所适用审理程序的不同,对量刑环节进行了相应的设置,创造性地提出了量刑程序独立设置的“三元模式”,即简易程序量刑突出模式、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量刑相对独立模式、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完全独立模式,以现量刑的“阳光操作”,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量刑程序改革的基本做法(一)庭前程序的改革推行量刑改革后,在庭前准备阶段,该院采取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告知被告人起诉书已认定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刑提示的方法。通过征询被告人对指控的意见,了解有无遗漏量刑情节,并征求被告人适用量刑答辩程序的
2、意见。告知进行量刑答辩的有关注意事项,从而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量刑辩护权。(二)庭审模式的改革1、简易程序突出模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时,由于被告人对定罪部份没有异议,突出量刑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即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对犯罪事实的调查进行充分简化,公诉人对犯罪事实进行概括举证,突出对量刑事实的举证,辩方仅就量刑事实进行举证,尔后直接进行量刑辩论,对定罪部分一般不引导进行辩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内容可以为定罪、量刑、刑罚适用三个方面,但一般可以仅就量刑和刑罚适用发表意见。最后在综合考量控辩双方关于个案量刑的控辩意见,并将个罪与类罪的量刑进行总体上进行的衡量,进而得出对个案的具体处理结论。2、被告
3、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量刑相对独立模式该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将量刑公开化和将量刑作为独立的审理程序,这一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的模式,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先辩论定罪问题,尔后辩论量刑问题。以被告人李辉滥用职权、受贿,被告人傅蓓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为例,该院以相对独立的环节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将量刑事实、情节的法庭调查、辩论与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辩论分立开来,先就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小结,然后专门针对量刑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庭审中将量刑事实的调查纳入法庭调查阶段,将量刑辩论纳入法庭辩论阶段,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处于相对独立状态。这一模式没有突破
4、刑诉法的规定,所以为最高院所倡导。该院大多数案件也属于这一类型。3、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完全独立模式鉴于“隔离的”量刑程序将有效缓解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辩护人辩护难的困境,该院选择了量刑完全独立模式,即先审理定罪问题,进行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征求被告人对定罪陈述后,合议庭休庭对定罪问题进行研究,认定被告人有罪后进行法庭小结,并确认被告人有罪后,再进行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后进行宣判。因为这一模式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尚处于试点阶段,未被最高院及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认可,仍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但客观上看,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相对不多,在基层法院可能面临的压力相
5、对不大,因此,这些问题不会影响到整体的审判工作。(三)量刑指南的编撰量刑改革,离不开量刑指南。江苏省高院此前制定了量刑指导规则,结合审判实践,该院参照省高院的规定,对量刑的一般原则和个别刑罚原则进行了规范,从简便、直接出发,对量刑的方法进行了量刑指南的编撰。虽然这与最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采用的百分比方法不尽相同,由于基层法院所考虑的都是1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适用问题,但基本点相同,得出的结论也没有大的出入。只是该院的做法更加直接、明了。此外,该院还对单处罚金、缓刑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等个别处罚原则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四)裁判文书的改革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对裁判文书中的说理部
6、分进行的改革,一是述明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影响;二是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及其理由在文书中有所反映;三是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有具体叙述。例如该院在该院在公开审理被告人徐留洪、眭晶涉嫌贪污一案中,在全国范围领先将影响量刑的各类要素纳入庭审小结和判决书之中,从而使量刑的过程能够一目了然,体现裁判的全过程、和文书的独创性。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取得的主要成效和意义在开庭审理案件中开展“量刑辩论”,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被告人的量刑在法定范围内各陈己见,法官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最终的量刑裁决。通过量刑规范化,可以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有效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从而达到切实
7、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是近二十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法院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庭审程序都有很大变化,在庭审中,公诉机关不仅需要对被告人是否构成指控的犯罪进行举证和辩论,也要对被告人的量刑围绕量刑情节举证并与辩护人进行辩论。同时,量刑程序给辩护人的辩护方式也带来极大的变化,以往辩护人只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在量刑程序中辩护人会对被告人量刑问题进行辩护。邗江法院从徐留洪案到卢凤杨、李小刚案控辩双方的量刑辩论过程,较为充分地体现了刑事诉讼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为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开拓了庭审辩论的新领域,增强了法律辩护的效果,量刑程序改革改变了公诉人的行为方式,突出了
8、公诉人站在公正立场上客观表述的责任,以及充分说理、论证的责任,法院对个罪刑罚量的衡量以及对控辩双方意见的采纳情况也在法律文书中进行述明,使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文书中均能对自己所判处的刑罚量的依据做到心中有数,在维护了被告人的权益的同时也使被告人认罪伏法的态度发生明显的转变,在该院审结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上诉率明显降低。量刑的公开、透明,杜绝了量刑过程的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资源的效能更好的发挥。1、“量刑辩论”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灵活运用“量刑辩论”可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公开、平等的机制,使控辩双方明晰模糊的认识,法庭可以对那些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情
9、节进行专门的调查,以便全面审查各种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信息,准确地对各种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使得各种量刑情节都能得到适当的平衡。使法官全面考虑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在立法上未予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法官准确而公正地适用实体法。2、“量刑辩论”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法庭可以对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调查,根据其犯罪原因,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平常表现、前科劣迹等事实信息,确定一个恰如其分的量刑,以体现刑罚个别化的理念。通过“量刑辩论”把刑事程序上的控制手段具体化,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刑罚的个别化。即对应于一定责任的刑罚,根据罪刑相适的原则,不是确定一
10、个刑期或刑罚量,而是确定一个幅度,然后在此幅度内再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促使刑罚合理化。3、“量刑辩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量刑辩论”的建立,给了被告方与控诉方进行公开、平等对话的机会,使其能够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使得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能以对话、辩论的形式处理,给予被指控人更多的公平感,使得法律在它冷酷的外表下面,也表现出更多人性的善良,增强了被指控人对裁判结果的自愿性和可接受性。4、“量刑辩论”体现了对权力的制衡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是一个“三角诉讼结构”,法官作为独立于控辩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在司法活动中,怎样防止法官主观的随意性,保证量刑的客观性与
11、合理性,除了法官个人的素质外,更重要的在制度上予以规范。而“量刑辩论”就是在这个三角结构中,强化被告一方的法律构造,使之与控方势均力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平等。“量刑辩论”程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趋于理性化,增强判决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现的“隐性腐败”的发生。三、量刑程序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努力的方向(一)面临的困境1.控辩参与度有待提高,尤其是辩护人参与量刑的问题存在困境量刑改革离不开控、辩、审三方的密切配合。庭审活动的对抗性是庭审成败的重要看点,而庭审的对抗性来自于控辩双方的参与度,控辩双方准备的愈充分,庭审的效果就好,所有问题也就暴露并能在庭审中加以解决。量刑改革同样离不开控辩双方的积极
12、参与,而这项改革对于辩方是一次充分展示的机会,赋予了其参与量刑的空间,能够为辩方所乐意接受,参与积极性是高的,且公诉方长期以来一直追求求刑权,其参与量刑改革也是其职能的必然要求,因此控方的参与度不是问题,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刑事被告人对量刑规范化工作短期内难以适应。量刑规范化工作要求控辩双方对法律要相当熟悉,我院受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水平都比较低,大部分部分刑事被告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没有能力聘请律师,很多被告人对量刑不预答辩,在法官的引导下,只表态,请求法院从轻判处。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量刑辩论基本无法进行,致使庭审辩论难以形成控辩双方的对抗局面。因此,这类案件适用量刑答辩程序就
13、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此为目前量刑程序改革中的一大困境,量刑规范化后该院审结的案件中,有辩护人参与的案件不足10%,控方优势与辩方劣势形成强烈的对比,与改革的初衷大相径庭。2.不认罪案件程序设计的困难对于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设计,目前学者们倾向将定罪和量刑进行分离,但分为绝对独立程序和相对独立的程序仍然存在争议,但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两种程序上的设计均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相对分离的话,被告人首先会做一个无罪的答辩,如果始终不改变这样一个立场,那么即使他参与了量刑答辩,坚持自己无罪,量刑程序的辩论基础(被告人有罪)也就丧失了。这种情况情况下,审判庭对有无罪根本没有得出一个结论,在假定有罪的基础上进行
14、了答辩,法律逻辑非常尴尬。但倘若绝对分离下,也会产生逻辑上的困难,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如果一个被告人在前面的定罪程序不认罪,经过定罪程序被认定有罪后,其又要在后面在量刑程序中进行有罪基础上的辩论,法律逻辑上的内在矛盾总是难以消解的,通过建立一个独立的量刑程序也不能将这种内在的矛盾克服掉,体现了量刑程序的局限性。所以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的设计上仍然缺乏理论上支持,实践中如何设计该程序也是当前的一大困境。3.量刑规范化与能动司法及“案多人少”的两难困境。“量刑辩论”程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趋于理性化,增强判决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现的“隐性腐败”的发生,是法律制度上的规制,但这和“能动司
15、法”的要求又会产生理念上的冲突,后者要求法官在法律赋予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价值判断,要求对案件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量刑规范化目的之一就是要尽量的压减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达到准确量化的“法律效果”。所以如果坚持量刑规范化,就会排斥“能动司法”。另外,量刑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纳入庭审,在法庭审理及判决书制作中,都较大的增加了工作量,使本来就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化解之间的矛盾也是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二)努力方向及对策1、提升控辩参与率,加强与公、检、律师间的协作重视公、检、法、司、各司法机构及律师的通力合作,推动和谐司法要求下的量刑辩论与量刑均衡的结合。使法官、公
16、诉人、律师都能积极的参与到量刑规范的改革的工作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加大法律援助的力量。“量刑辩论”确认了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在诉讼中的积极主动性,强调了保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应该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要更进一步提高它,还需要一个公、检、法、司协调一致的制度环境。2、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南。就目前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看,各地关于量刑的标准实际上并不统一,很可能同样的犯罪行为、相同的犯罪情节不同的法院在量刑方面会存在很大的区别。这既有可能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也不利于被告人定罪后的改造。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指南,检察官在提出指控时也
17、很难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也就无法完整地行使其求刑权,被告人也无从针对抽象的量刑指控提出有效的答辩。为此,期待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开展量刑方面的调研,尽快出台统一的量刑指南,以使我国的司法程序更加公开透明。3、加强量刑程序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强法官队伍的素质建设,使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得到更好的运用,量刑规范化工作是是刑事审判中一项带有改革性质的全新的审判理念,它需要法官对法律的精神有一种透彻的把握,在深厚的专业功底支撑下,运用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来实现量刑公开、量刑规范。因此,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法官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开展专题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切实转变刑事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加强量刑程序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切实改变“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倾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保证在司法过程中切实做到量刑规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