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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司法为民之实践一、司法为民的含义毛泽东同志早在1948年就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级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权利的所有者。 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其职能就是保卫人民政权不受侵犯,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打击一切犯罪行为。“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司法为民应是在司法过程中处处体现出文明关怀,规范维权,平等护民,正义为民的法律精神。其根本目标是要求司法机关通过应用法律公证处理案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伸张并弘扬社会正义,进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实践司法
2、为民的过程中,社会对“民”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进而对“司法为民”这一宗旨产生了误解。例如,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认为法院被动受案就是冷漠的衙门作风,主动上门就是热情服务,甚至认为主动上企业的门,无条件减免企业的诉讼费用,这些就是司法为民的措施。有的办案人员跟企业人士频频接触,也被说成是热情服务,一旦企业遇纠纷并进入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就会对办案人员产生一种不中立、不公正的印象,这就无法达到司法为民的目的。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司法为民是指司法的原则、制度以及程序的设计,都应以符合公民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满足其愿望为归宿。司法为民理念中的“民”字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政治概念,其含义既包括平等主体的原告被
3、告,也包括刑诉被告人,是依法进入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公民,这里指的“民”不能简单理解为“人民”。 同样,对“司法为民”一词也要作理性思考。我们不能把“司法为民”的理念完全等同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一政治术语。二、司法为民的内容构成要想实践司法为民,就必须正确认识其内容构成,了解其精神实质,以便在实践中正确的把握整体工作方向。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司法为民至少包括五方面内容:首先是司法为民的根本任务,也是国家和人民对司法的根本要求,即打击各种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其次是为民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4、实践中要充分运用审判职能解决各种民商事和行政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转。这是司法为民的基本功能。第三,为民提供便利和服务。如加强接待场所的硬件建设,提供专门接待场所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等,保护涉诉群众的利益。第四,矫正一些人的失范行为和扭曲心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法律在矫正人们的内心思维和外在行为方面具有特殊的规范作用。法院司法权的实质在于通过对法律规则的适用来解决社会纠纷,对妨碍或侵扰秩序的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这四方面共同作用,协调运作,构成司法为民的完整内容。三、司法为民在实际工作中的要求(一)大力推行审判公开,
5、确保司法公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公开审判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将一切案件的审判过程结果公之于众,将审判置于社会和民众的参与包括舆论的监督之下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共同特征。 毫无疑问,实行审判公开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在我国的审判制度中,按照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审判。但在现行的司法审判活动中,绝大多数案件不能作到当听宣判,判决结果往往在数月之后才宣布,而且宣布判决结果可以不公告、不开庭。这样,原来的旁听者就无法知道判决结果,不知道判决结果的旁听是毫无意义的。因为不知道判决结果,旁听者就无法判断审判是否公正,从而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6、这样的公开审判就完全失去了以公开确保司法公正的意义了。审判公开还包括审判依据的公开和判决文书的公开。先行审判活动中还有很多审判文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特别是要把一些非正式的解释,如省法院对某类问题的会议纪要,甚至中级法院对某类问题研讨会的文件作为判决依据。且不说省或市级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权,仅仅因为这些会议纪要或文件对社会不公开,当事人不知道,甚至律师也无法查阅,这就是极不公开的。其次,判决书不公开,不能查阅,不能在报刊媒体上公开,不允许对判决文书进行评述等也大大限制了以司法公开来促进司法公正。推行审判公开就要改革和完善公开审判制度。必须严格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公
7、开促公正,提高当庭宣判率,逐步实现大多案件能当庭宣判;提高审判案件的透明度,应允许旁听人员作记录,根据案件的性质允许记者对社会关注的案件采访、录像、拍照等。其次强调判决书的说理性,说明哪些证据能采用,哪些证据不能采用,为什么要适用该法律,并详细解释法律依据,使一般的老百姓也能读懂判决书。推行审判公开还要强化和规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有时甚至大于立法机关的权力监督。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任何司法独立的国家,司法都要受到如下两方面的监督:一是立法,二是传媒。立法是司法最基本的、最有强制性的制约方式,他决定着司法的根据、内容和运作方式,但它不能针对具体案件对司法发生影响。传媒则不同
8、,他可以针对司法的整个过程发表意见。” 通过传媒,可以使更多的民众了解所报道的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增强案件审判的透明度,对司法公正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在利用传媒进行监督的同时,要注意规范传媒的行为,避免发生消极后果。(二)及时立案和清理积案,规范调解工作,提高司法效率。要提高司法效率,就要依法及时审查申诉和再审请求,符合立案的即使立案,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规范办理申诉案件的工作程序。及时清理未审结的案件,要查明积案原因,对严重超审限的案件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办案人员,明确结案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积案。在清理积案的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督促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按时完成积案
9、清理任务,杜绝边清边超等现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限管理制度,不能违法办案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建立和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减轻涉诉群众讼累。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高效快捷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要规范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充分体现诉讼民主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全面提高司法效率,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规范法院诉讼调节工作,提高诉讼效率与质量。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诉讼调解程序,充分发挥调解解决纠纷
10、的优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提供适当的场所为当事人调解创造良好环境。诉讼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调解,不得以判压调,也不得以调解拖延办案。诉讼调解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协议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社会经验,有利于调解的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工作。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审查后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三)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11、改善接待条件。信访接待工作很重要,它可以说是一个法院对外形象的代表。所以要不断提高信访接待人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好群众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来访有人接待、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确保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来信、来访全部登记建档,对于非诉讼信件及来访,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及其主管机关,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来信、来访所反映问题需要及时解决的,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三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对于一般的来信、来访,应在转处信件或接访的十日内,回复或告知当事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来信来访的答复,不得推诿或敷衍了事。此外,对群众来信来访
12、和申诉进行摘报,及时反映和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摘报工作是申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环节。法院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反映重大、紧急来信来访,阻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摘报的内容包括:非诉讼来信、来访涉及有关组织、部门违反法律或有关规定,问题较严重或者反映较强烈的;诉讼来信、来访涉及法院领导、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其他有代表性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摘报应当有真实的来信人的姓名、有具体的来信内容、有准确的来信地址。加强接待场所的硬件建设,是人民法院整体建设的组成部分,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便民、利民,体现司法文明,是司法为民最直接的举措。接待申诉来访应当有专门的场所,接待场所内应备有相应的文具
13、、桌椅供申诉来访群众使用,并应具备其他必须有的附属设施,如洗手间、饮水设备等,体现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接待场所要经常加强安全检查,保障接待场所及人员安全,保证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四)关注弱势群体,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职责。对于被告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先行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决定
14、,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援助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费的减免。法院要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的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此外,还要加强对涉农案件的审理,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坚决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保护农民利益的完整统一。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政案件,减轻农民负担。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充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
15、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予以制裁。(五)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提高审判人员素质,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实行和完善审判长选任制,精简法官队伍,建设职业化法官,实行法官独立审判。选拔一批年富力强、学识渊博、经验丰富、职业素质高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发挥其在审判案件中的核心作用,不仅能将法官独立审判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排除对于审判的各种干涉,遏制司法腐败;而且能精简法官人数,引进激励机制,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改变现行的行政管理模式。推行
16、院长领导下的审判长负责制,控制审判的数量。资深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审判长的选任要慎之又慎,审判长的职位宁缺毋滥。资深法官是法院审判人员中的精英,是法院审判工作岗位上工作多年高素质人才的代名词。由于其所司之职是审判,肩负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这项工作神圣之余对法官的要求也就更高。选任审判长条件必须从严,数量必须控制,这是搞好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打破现有的条块分割局面,集中审判长的任免权,确保该项工作的和平统一 。加强对在职资深法官的培训,落实审判长的津贴(工资)保障,为审判长全身心办案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审判长的薪水太低不利于他们抵御外来腐败的侵袭,薪水太高,则会助长他们享受安逸而不思进
17、取。另外,要严格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审判长审慎用权。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后,审判长手里握有的权力很大,小至拆散一个家庭,大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但这种权力是司法救济权的终极体现,是社会大众和法律赋予司法机构的内涵,审判长只是代表国家,代表法律行使司法劝。正因为审判长代表国家、代表法律行使的权力重大,因此就必须有相应的行为准则予以约束。权力如果没有权力的制约则必然走向腐败,司仪审判长行使权力是就必须接受来自其他部门的权力制约。落实司法为民宗旨任重而道远,需要广大的法院工作者们不断的求索和创新,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全力确保司法公正,开创新时期法院工作新局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