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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店签单吃饭 欠账九年不还在酒店签单吃饭,欠账9年不还。5月18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孝昌县城市管理局上诉,维持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孝昌县城市管理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欠原告丁女士就餐费人民币3517元。经审理查明,1998年、1999年期间,丁女士在孝昌县公路段门前开设银杏园酒店。经营期间,该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在其餐馆定点就餐。经当时该单位法人代表邹某许可,该单位副大队长李某、办公室主任宁某、开发办负责人丁某、中队长翟某四人可以在丁女士餐馆进行工作接待,签字挂账。此间,丁女士与该单位一直分批结算。1999年8月6日,邹某回家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此后一直离岗。200
2、0年4月,邹某离任交接时,未涉及丁女士的餐费。此后丁女士催要餐费时,为补办手续找到证人邹某。邹确认餐单后,向丁女士出具一份“情况属实”的证明。丁女士多次向该监察大队催要欠款,因该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一直未能如愿。2006年3月,该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与该县公共事业管理处合并成为孝昌县城市管理局。孝昌县人民法院认为,丁女士主张的3517元就餐费由15张就餐单合计,餐单上签字的四人均是由当时孝昌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的法定代表人邹某授权许可。其中三人及邹某均出庭作证,证明15次就餐都是工作接待。对四人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餐费亦应由该监察大队承担。孝昌县城市管理局吸收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建成,债务应一并继受,负有付清丁女士餐费的义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