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雇工之间造成伤害 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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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工之间造成伤害 雇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孙甲雇佣孙乙等十多人从事民间建筑,2004年10月30日,在为房主杨某施工过程中,孙乙被另一雇员张某所钉木板上的钉子击中眼部,经手术治疗,支付医疗费2500元。孙甲认为,孙明春的伤系张某造成,应由张某赔偿,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亦不同意赔偿。受害人孙乙遂将雇主孙甲告上法庭。裁判要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加害方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雇主孙甲自愿赔偿受害人孙乙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3350元。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

2、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孙乙眼伤虽是由张某造成,但孙乙可选择由张某或孙甲作为被告人要求赔偿,也

3、可以同时选择张某和孙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孙乙选择孙甲作为被告人可取得绝对的胜诉权,而选择张某作为被告人则要举证证明张某主观上是故意或存在着重大过失,从而诉讼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孙甲赔偿孙乙后只要能证明张某存在着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仍有权要求张某赔偿。附带指出,1、本案孙乙如果选择孙甲和房主(发包方)杨某作为共同被告共能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孙甲为个体建筑商,无相关资质,应该认为房主杨某是明知的,孙甲和杨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孙乙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有一定的过失,孙甲是否应该全部赔偿?答案是肯定的,因为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本质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只有受害人对自己的损害是故意造成的或者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才能免除或减轻雇主的责任,而这种故意或重大过失是指对伤害的形成主观意识形态,而不能以违反操作规程的故意从而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所以上述司法解释只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雇员受到伤害雇主免责的情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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