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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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依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XX省委组织部、XX省委政法委、XX省民政厅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组通202162号)、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要点和XX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案。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组通202162号)、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要点和XX市物业管理办法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

2、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1-员开展培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信息。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

3、党组织。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组长、小区党支部、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7人(IOO户以下的小区最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

4、况;(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物达总面积50%以上的;(二)业主大会设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第八条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

5、选通过下列方式产生:(-)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其中自荐、推荐的人选人数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两倍以内。联名业主应当不少于10人。推荐人选应当经本人同意。公示截止日后7日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姓名、职业、住址等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如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6、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于成立之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备案。设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业主大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7、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组织业主行使下列职责:(-)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二)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三)暂时行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和赋予的职责。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主任应当组织召开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

8、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且过半数业主代表委员参加。业主代表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10个工作日。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应当在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变更:()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二)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因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且未提出辞职。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

9、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委员条件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经费及委员津贴由业主承担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已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十九条本方案由红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案自2022年3月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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