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doc

上传人:sccc 文档编号:4560511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管营销]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经管营销]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经管营销]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经管营销]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经管营销]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管营销]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管营销]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doc(3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合理筹划的思考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

2、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

3、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

4、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指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二、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税法规定,企业发

5、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那么,企业如何达到

6、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

7、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48万元,则只能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为48万元

8、。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计算销售收入的5,即20005100(万元);计算发生额的60,即20060%120(万元) 因为100万元120万元,则只能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为100万元。 总结: 1、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平整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但这一条款暗示着,在征管法规定的追溯期内,纳税人必须对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负责,必须为其申报的业务招待费准备足够有效的证明材料,尽管这些材料税务机关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纳税人无法提供,将失去扣除权。 2、业务招待费的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

9、票、消费的支票、收据、销售帐单、会计帐目、纳税人或其他方面的证词,越客观的证词越有效。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凭证摘要中不能出现“请局吃饭”的字样,因为这是非法的贿赂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3、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这一规定虽然没有定量指标,但有一般商业常规做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

10、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4、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的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5、必须有大量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6、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7、要将业务招待费与企业工作餐划分清楚。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曾明确过

11、职工免费工作餐的标准,在有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工免费的工作餐列入“职工福利费”(参见京地税企2003148号)。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某公司即将举办一项大型展销活动,活动过程中支付一笔业务宣传推介费用,请问该笔费用是计入广告费还是业务宣传费? 2、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否有必要区分开来? 3、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分析: 广告费or业务宣传费? 目前,企业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劳务和企业信息等发生的

12、相关费用;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

14、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按理说,广告费支出是企业为取得销售(营业)收入所必须的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的原则,应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为什么新企业所得税法要对广告费进行控制?主要基于下列考虑:一是企业所作的广告宣传,不仅使企业当期受益,而且会使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受益,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应该在受益期间内摊销;二是目前有些企业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急功近利,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

15、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作广告;三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还较低,许多名人作广告,获取巨额报酬,却只象征性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发响很大。因此,为规范广告市场,引导企业理性宣传,作为过渡措施,就对企业的广告费支出采取了限制政策。 综上所述,结合第1、2个思考题,鉴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完全没有将业务宣传费通过筹划转化为广告费的必要,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宣传的实质进行自主裁量。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明确了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处理问题。该文明确规定,企业在2008年

16、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总结: 1、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对来说放宽了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但在以往的税务稽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实际发生的问题非常多,广告费的发票仍然是虚开发票的高危领域。所以,建议企业保留并取得真实、合法的广告费支付凭证。 2、有部分企业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赞助费支出也计入到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对此企业要引起重视。工会经费 1、企业依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上缴税务机关,该工资总额的标准包括什么?随同工资发

17、放给与员工的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等是否应并入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工会经费的依据?还是工资总额中,只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奖等基本项目?2、工会什么票据进行税前扣除?分析: 拨缴或计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制度,同时与工会法的有关规定衔接,本条明确了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

18、织工会的权利。同时,工会法对工会的职责、设立、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支出、管理等也作了全面规定。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其来源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其他收入。其中,对于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本条规定的扣除基准是职工工资、薪金总额,虽然与工会法所用的扣除基准“工资总额”用语上有所差异,其所表述的实际内容是一致的,是指企业支付给所有与本企业

19、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的总额。第1个思考题事实上可以细分为2个问题。一是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基础“工资总额”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二是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数是否以计提为准?就第一个问题中,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计算基数,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究竟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在前文的“工资薪金”篇幅中已有详细的描述,在此不再赘述。按理解,第1个思考题中提到的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助、驻外津贴、高温补助、交通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扣除工费经费的基数。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下面三个规定,来理解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是以计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 > 成人教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