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与培育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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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遴选与培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强校工程”的工作思路与要求,切实做好我院教学成果奖培育工作,总结教学改革成果,保证培育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全校培育项目的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学校培育项目的规划,确定重点培育项目指南;(二)组织和指导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三)组织

2、专家在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或校级培育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国家级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四)管理学校培育项目经费的使用;(五)负责制定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第四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校级培育项目的评审、验收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教学成果发展规划及重点培育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评议各申报项目,提出经费支持建议;(三)参与培育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及成果鉴定工作;(四)审议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立项单位职责:(-)根据学校培育项目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制定和修订本部门培育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案;(二)指导、组织、督促本单位承担培育项目的建设工作;(三)配合教务处开展本单位

3、承担培育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检查、结项审核、档案管理、经验总结等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培育项目分为四类:(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在已获国家级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基础上,对改革实践方案进行了优化和创新,并存在较高新成果预期的项目。(二)第二类项目是指已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并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包括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专项、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高等职业院校教学改革与实践工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强师工程等教学类、科研类所涉及的各类项目,如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研创新团队和教学团队;特色专业

4、、精品课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教学名师等方面。项目选题与近年来省教育厅重点推进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协同育人、现代学徒制和综合改革等方面紧密结合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三)第三类项目是指既无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的项目。该类项目虽无项目支撑,但应是学校近年来一直推进的、经重点建设和培育存在可产生较高水平教学成果的教改项目。(四)第四类项目是指由学校牵头,依托人才培养联盟、职教集团、区域性高校集群、校企(政、行、院所)协同育人基地或其他协同育人形式,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实践活动的联合性项目。该类项目,特别是已经有多年协同育人实践、并取得一定社会认可成果的项

5、目,给予重点建设和优先支持。第七条学校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实行限额申报。第八条立项要求(一)项目应以协同创新为引领,突出校、政、行、企多主体协同育人的思想;(二)项目对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能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使用价值和推广价值;(四)项目立意新颖,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强,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五)项目有研究实践的基础,团队结构合理;(六)对同一单位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不予重复立项;(七)一般意义的个人项目或

6、与教学成果无关的教育教学理论研究项目;已往入选或已获同一级别教改立项的;省级教学成果奖在研项目或超额申报的项目等,均不予受理;(八)每个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课题组前三名(含项目负责人)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报;(九)主持校级培育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第九条申报材料(-)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请书;(二)佐证支撑材料;(三)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须按优先顺序排序)。第十条工作程序(一)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学校公布立项指南和申报条件、限额和要求,组织填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请书,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教务处对照有关条件和申报限额组织开展形式审查;()教务处在学

7、校OA办公平台公示申请材料,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四)教务处组织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开展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五)教务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六)学校将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的要求,择优遴选和推荐省级培育研究的申报项目。第十一条评审标准(-)培育项目必须紧密联系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或管理效益;(二)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三)研究团队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

8、工作;(四)项目经费安排合理。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期一般为2年,建设期内不能完成的,最多可申请延期1年。第十三条培育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学院将给予一定经费资助。其中,5%为项目的管理费及评审经费,95%为项目建设经费。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经费分三期划拨。第一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30%,在项目立项后划拨;第二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40%,在中期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划拨;第三期占项目经费总额的25%,在项目验收结题后划拨。第十五条教学成果是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各单位应给予相应配套支持经费,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以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开展。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全面负责,按时向教务

9、处递交中期检查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应及时提出延缓申请,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交教务处。第十七条凡中期检查中无阶段性成果,或未能按期完成任务,或擅自中止项目,或将经费挪作它用者,将冻结其经费使用权或不予审批报销所用经费,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请教研项目和参加教学成果奖评选。第十八条凡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计划或项目主要成员作重大调整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将撤销其承担项目,追回拨款经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批培育项目。第十九条教务处将定期进行项目检查,

10、组织交流和研讨,并向全校公布各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对成果特别突出,创新明显,在今后各项教学改革立项和教学成果评审中优先考虑。第二十条培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采取项目负责人制,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与项目有关的调研旅差费、会务费;(二)出版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成果论文或专著的版面费、出版费;(三)购置项目研究必需的图书文献资料、计算机软件和有关办公用品等;(四)项目成果鉴定费;(五)研究人员的劳务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一条凡获得学校培育项目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省级及以上项目),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课题研究。第二十二条校级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一般每两年1次,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11、,采取教学单位初审和学校终审相结合的方式。其程序如下:(-)项目负责人须提供以下结题材料:L培育项目结题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主要成果、项目主要特色及创新之处,项目改革的目标和解决的关键问题,主要改革措施及实施情况(含理论水平、实践效果、推广应用、学生受益情况等);2 .项目经费使用清单;3 .反映项目实施及其效果的支撑材料。(二)教务处根据各单位提交的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或现场检查。第二十三条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以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凡受益面大、成效特别突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项目,可进一步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和国家有关文件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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