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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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一、项目信息L项目名称:证券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2 .子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重大事项变更及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核准3 .办理项名称: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核准4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证券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股票期权做市交易,上市证券做市交易,通过子公司增加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其他业务)核准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

2、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融资融券;(六)证券做市交易;(七)证券自营;(A)其他证券业务。第一百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2项,证券公司变更部分业务范围审批: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的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证监会派出机构。四、受

3、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五、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六、决定机构中国证监会。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十、申请条件L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七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变更业务范围分为增加业务种类和

4、减少业务种类。证券公司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第八条: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一)增加业务种类后,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及申请增加业务的风险;(三)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业务种类后,净资本符合规定;(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五)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从业人员;(六)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

5、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统符合规定;(七)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准超过6个月;(A)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三)有经营融资融券

6、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四)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

7、,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十条: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

8、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保荐代表人不少于4人;(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5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1号)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

9、40亿元;(三)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四)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五)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六)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6 .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32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试点从事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10、二)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三)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四)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六)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专业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评估测试;(A)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九)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11、业务资格的,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十一、禁止性行为(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1.基本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申请报告应当至少说明增加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拟增加业务的开展规划等;(2)承诺函(参见示范文本);(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及议案文本;(4)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点说明及制度文本。相关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委托人资格审查;其中:(i)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文本应当至少包

12、括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应包含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权利义务安排合法、公平)(ii)保荐业务制度文本应当至少包括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立项制度和工作日志制

13、度(iii)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制度文本应当至少包括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隔离、异常交易监控、突发事件处理、廉洁从业管理、反洗钱制度。(5)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6)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最近1年是否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是否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是否发生事故及事故的后果与影响(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还需要说明是否需要与发行人建立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如已建立,运行是否安全稳定)等;涉及增加上市

14、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系统测试报告)等;(8)公司现有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应当逐项说明现有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包括业绩、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存在取得相关业务资格后较长时间未实际开展业务或者停止开展业务的情况等;(9)业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业务开展的模式、业务流程、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拟分管高管及拟任部门负责人简历等。其中:(i)融资融券业务方案还应当包含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客户选择与授信,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权益处理,盯市与违约处理,利益冲突防范、证券公司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以及针对科创板、创业板融资融券业务的特别安排的

15、说明等。(ii)增加证券保荐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代表人简历;增加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还应当提交首席风险官简历及相关资质说明。(iii)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还应当包含人员配备、系统建设、风控措施、业务准备等内容。此外,还应当提交首席风险官、业务人员名单、履历。(IO)公司合规总监就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确认公司已就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履行合法的内部决策、授权程序;确认公司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确认公司拟定的融资融券客户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合法、完备,并已包含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11)申请增加上市证券、股票期权

16、做市交易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说明及有关支撑材料。2 .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除提交前述基本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清晰划分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能够防范与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不当利益冲突、输送的说明;(2)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或收购)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的说明;(3)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情况的说明;(4)子公司章程草案;(5)子公司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可采用告知承诺,格式文本和具体要求附后)。3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创新业务的,还应当提

17、交以下材料:(1)创新业务实施方案:详细说明创新业务的业务要点、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等;(2)创新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说明创新业务合法合规,与公司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优化对客户的服务或者改善公司盈利模式,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说明公司内部对创新业务的评估审查机制以及对创新业务的评估论证情况等;(3)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业务实施方案合规审查报告。4 .证券公司申请增加的业务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业务区分方案及其合规性、可行

18、性的论证说明;(2)相关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实行业务区分的决议。5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还应当提交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第八条规定的材料。6 .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制的实施方案,证监会对前述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子公司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实施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当按要求出具

19、告知承诺书(按照承诺模板出具),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证监会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经审查,申请人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条件的,证监会向申请人出具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认定文书,改由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二)材料数量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申请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两份(至少一份为原件)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报申请人住

20、所地证监局。(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注:每一项申请材料,均须加盖公司公章。(S)示范文本(见附件)十三、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2 .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二)办公时间: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办公时间:8:30-11:00,13:30-16:00。十四、办理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十五、审批结果(一)发放批复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二)颁发、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1、L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以及符合条件的说明等材料、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

22、许可证。证监会收到申请后,通知证券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经审查和核查,证券公司全面具备规定条件的,证监会予以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7号)第九条: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3 .申请材料:(1)申请书;(2)原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证券公司的授权委托书。4 .证照样式:5 .其他事项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十六、

23、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

24、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25、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

26、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申请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

27、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二)电话咨询:(Olo)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凯大厦(二)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二H、办理流程图二十二、发布与实施日期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年7月4日附件1: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L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范本)重要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制订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申请表。证券公司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如填写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28、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填表日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2008年10月制填表说明一、本申请表一式三份。二、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三、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公司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四、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公司的最新财务数据与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五、填写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29、修改后的申请表和有关申请材料,并作必要的说明。关于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承诺(增加业务种类适用)本公司及本人对本次提交的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如下承诺:一、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日常监管中已经报送的与变更业务范围有关的财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以及本申请材料,在申请获批之前,内容发生调整变化的,本公司将及时更新并作出必要说明。二、本公司将依法合规经营获准增加的业务,严格控制风险,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进行与该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三、本公司将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

30、与获准增加的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四、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落实监管决定;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的监管和处罚措施。五、本公司承诺的其他事项(如有):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其职务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职务注册资本净资本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持股或实际控制股权比例现有业务范围申请事项相关的情况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增加的业务种类开始经营证券业务的时间前次获准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截至申请日,最近一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是否持续符

31、合规定;如否,详细说明不符合规定的指标及其数值、时点增加业务后的净资本是否符合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规定;如否,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是否存在缺陷;如是,详细说明有关情况(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资料保管、人员培训、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的处理等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备拟负责新增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目前分管工作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说明(如未确定,请填写,未确定,)申请增加的业务是否属于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公司已获准经营的业务;如是,说明有关公司的名称及其与申请

32、人的关系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申请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减少的业务种类申请减少业务种类的原因申请减少业务的当前规模;如该业务涉及公众客户的,详细说明涉及的客户数量、地区分布、客户资产量、公司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债权与债务关系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用途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私募投资基金、另类投资、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证明事项名称:口子公司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是否存在较严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尚处于信息修复期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是口否不良诚信记录或虚假承诺具体内容:是否同意证监会公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3、:口是口否公开范围及时限: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开时间不少于1周承诺内容:本公司已充分知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条件和程序,承诺符合上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办理条件,填报的承诺书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将依法配合中国证监会对证明事项的核查工作。本公司知悉如做出不实承诺,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归集。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承诺日期:常见错误示例1 .申请报告不是红头文件、没有文号。2 .申请报告的致文对象列为“中国证监会XX部门或者XX处”,应当为

34、“中国证监会”(向证监会机关申请项目适用)或“XX证监局”(向证监局申请项目适用)。3 .申请报告未说明申请事项,或者列示的申请事项不明确,或者将非行政许可事项混为许可事项申请。4 .申请材料中应当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地方,加盖了申请人分支机构或者部门的章。5 .申请材料中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等签字的地方,相关人员未签字。或者相关人员虽签字确认,但未对承诺内容切实把关。6 .申请人报送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7 .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未及时报告并提交更新材料;相关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未及时报告并申请撤回相关许可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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