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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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指南更新日期:2022年12月7日一、事项名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办理依据(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22)3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市南管理处地址:17,27号)2楼南侧大厅市北管理处地址:A座5楼李沧管理处地址:楼崂山管理

2、处地址:国际大厦5楼城阳管理处地址:黄岛管理处第一营业大厅地址:厦黄岛管理处第二营业大厅地址:中心3楼即墨管理处地址:3楼胶州管理处地址:广场4号楼10楼平度管理处地址:楼莱西管理处地址:务中心A座5楼四、办理条件(一)申请范围:L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2.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二)提取额度: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应参照关于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53号)阶段性政策及办理规程执行。下同。五、申请材料提示:支持电子证照。电子身份证、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领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及咨询。(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

4、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三)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四)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L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2 .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

5、证原件。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款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3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六、基本流程(一)柜台办理:L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

6、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2.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二)网上办理: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

7、、“爱山东”APP等渠道预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业务。业务预申请是由个人上传办理所需材料,公积金中心后台审核的业务管理模式。操作流程:详情请参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官网O“便民指引一网上营业厅一个人专业版”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营业大厅。(二)电话咨询:(0532)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三)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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