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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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职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整体办学质量与效益,构建充满活力、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以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用好人才、稳定教职工队伍、增强学院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为目标,改革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全面提高,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和持续快速发展。二

2、、基本原则(一)坚持政策指导、量入为出的原则依据上级部门有关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的相关政策,兼顾学院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二)坚持以岗定薪、强化责任的原则根据所聘任的岗位和责任大小不同,执行不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原则上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因工作需要,可兼任第二岗位并计酬。此外再多兼不计酬。(三)坚持按劳获酬、绩酬挂钩的原则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完成工作量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既要照顾到公平,又要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绩酬挂钩。(四)坚持分类管理、严格考核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

3、将所有岗位划分为教学岗、管理岗、辅导员岗、工勤岗,并分别制定不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三、实施范围学院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四、岗位设置及标准工作量(一)岗位设置根据学院实际,我院现有岗位设置为四类:教学岗、管理岗、辅导员岗、工勤岗。1 .教学岗,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等。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教学部门。2 .管理岗,主要包括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科员岗。考虑到部分教师特殊情况,特在管理岗增设副高级聘行政岗和中级聘行政岗。该类岗位主要设置在党政机构及群团组织、教辅部门。3 .辅导员岗,主要设置在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4 .工勤岗,包括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二)岗位

4、标准工作量1.岗位标准工作量是各岗位基本职责的量化体现,是考核各岗位实际工作量的参照标准。根据不同岗位所承担的不同职责,以计分制的方式将各岗位工作具体量化为分值。教学中的1个标准课时计1分,其他岗位职责的量化参考此标准确定。各岗位标准工作量如下:(1)教学岗位(单位:分)岗位标准工作量(分)教授441其他正高405副教授369其他副高360讲师320其他中级315助教270(2)管理岗(单位:分)岗位标准工作量(分)副厅级477正处级441副处级378副高管理岗360正科级324中级管理岗315科员279(3)辅导员岗位(单位:分)参照教学岗位,详见高职学院辅导员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核算办法(试

5、行)。(4)工勤岗(单位:分)岗位标准工作量(分)技师315高级工279中级工243初级工2242.工勤岗人员和管理岗中级职称以下无职务且不兼课人员,设置有工作年限奖。3.行政兼课人员(含中层)兼课数不超过4节/周,业务干部(教务处、科研处、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中心、系主任)兼课数不超过6节/周。五、岗位主体责任绩效(单位:分/年)岗位主体责任绩效是对聘任到领导岗位的人员,依据其职务高低、承担责任的大小所给予的劳动报酬。凡聘任到正科级及以上岗位的人员,担任实际领导职务时,享受岗位主体责任绩效;不聘任实际领导职务时,该项绩效即行取消;由于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者,要酌情扣除岗位主体责任绩效。岗位副厅正处副

6、处部门负责人正科标准2161711179072六、其他项目1 .教科研奖励按高职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2 .招生考核按高职学院招生考核办法执行。3 .辅导员、班主任奖励性绩效工资按高职学院辅导员、班主任津贴发放办法执行。4 .设立院长基金和二级管理绩效。主要用于在学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的奖励以及优化二级管理。5 .党总支委员、党支部委员、团总支书记、团委干事相应津贴发放办法另行制定。6 .年度考核优秀奖励。按15%的优秀比例,考核优秀者每人奖励10分/年。七、考核办法考核按年度分块进行。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考核并计算出相应岗位上每位教职工本年度的实际工作量总分。具体分块

7、考核如下:1 .教师岗位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全院教师岗位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2 .管理岗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院管理岗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3 .辅导员岗位学生处负责对全院专职辅导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4 .工勤岗人事处负责对全院工勤岗人员的考核。八、经费发放1 .资金来源:学院事业收入。2 .奖励性绩效的发放与每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当年年度考核情况紧密挂钩。每个人只有全部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确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方可获得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或减发。3 .学院根据全年总收入和全年工作量总分,确定每分的金额;

8、再根据考核的每位教职工的实际工作量分值,计算出每位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一年按9个月核算,按月预发,年终总量核算。4 .寒暑假上班的人员,其补助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制定,并负责具体考核。九、其他有关规定1 .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按实际在岗月数计算。2 .进修学习人员按学院已出台的有关制度执行。3 .当年接收的高校毕业生和调出、调入我院的教职工,按来院和调出、调入的具体时间核算发放数额。4,辞聘、解聘、拒聘、落聘和缓聘人员,从辞聘、解聘、拒聘、落聘和缓聘的下个月起停发。5 .职务、职称和岗位发生变化的,按照聘任时间核算。6 .主持部门工作的中层干部按部门负责人待遇计算岗位主体

9、责任绩效。7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停发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当年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开除、责令辞职、免职处理者;(2)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3)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4)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或教学人员旷课达7学时者;(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6)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8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请事假人员,全年累计60天及以内者,按实际请事假天数减发;(2)请病假人员,全年累计30天及以上者,按实际请病假天数减发;(3)工作量不满人员,按实际工作量减发,并与精神文明奖、考核奖、职称挂钩;9 .下列情况人员将发放部分

10、奖励性绩效工资:(1)全年旷工7天以下者,每旷工1天扣发标准量10%;教学人员旷课7学时以下者,每旷课1学时扣发10%;(2)当年受到学院严重党内警告或行政降级、责令降职者发放70机10 .凡利用学院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展创收活动并获得收入,按规定应上缴学院而未上缴学院的,学院收回所得。若是部门集体行为,停发该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和的三分之一;若是个人行为,视情节轻重,停发其一至六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11 .在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和发放中,各部门要加强管理。部门弄虚作假时,一经查实,学院将提出通报批评,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该部门主要负责人20%10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12 .本文涵盖不全的情况,由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13 .凡是与本方案不一致者,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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