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构建生态文明家园的工作小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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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上半年构建生态文明家园的工作小结 进一步开展好二级培训,七是结合“万名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工作。切实加大培训力度,为全面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依照地区以打造“五园新村”为目标、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工作的要求,半年来.市上下同心、狠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效果,现将半年来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一)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二)产业培育和发展二、采取的工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证和宣传发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市上下进一步深化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地委、行署的安排布置上来,统一思想、精心安排,切实加强对生态文明家园建设的领导,为全面工作的

2、开展提供组织保证。采取召开村民动员大会、村民代表议事会发动、深入农户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使生态文明家园建设的目的意义及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充分激发群众建设的主动性和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形成了全市上下齐心协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生态文明家园建设工作格局。(二)做好规划完善和措施整改。对2018年已建的试点进行查漏补缺,市在切实推进2018年工作的同时。针对存在问题完善措施实施整改,提升已建的水准、规划新建的特色。结合地域环境条件、乡村旅游资源、产业发展优势等,市制定了试点村寨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五园新村”建设发展规划,房屋建设严格依照“六统一、一不准”即垛檐垛脊、盖瓦颜色、墙面粉刷、

3、实体穿斗、门窗花饰、墙裙样式统一,不准封阳台)要求,突出激进特色,保证建筑质量,并注重在房屋整治中注入民族元素,充分体现“黔西北民居”民族文化特色。(三)加强技术培训和建设指导保证“黔西北民居”建设不走样,为了确保我市生态文明家园建设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地推进。不跑调,加强生态文明家园建设的技术指导,市委及各乡镇办事处及时召开了培训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法,强化技工培训,同时从外县骋请熟练技工对试点进行现场指导,使我市建筑技术人员熟练掌握“黔西北民居”建设技术要领和风格要素,协助其提高“黔西北民居”建设技术水平,逐步形成一批生态文明家园建设的能工巧匠。 农村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在农村全部工

4、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其执政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党在农村执政地位的巩固。为了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农村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围绕加强新形势下村级组织建设这个课题,对我区部分乡镇和村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取得的成效 最近几年,全区各级党组织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全面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创基层工作新局面的要求,按照农村“三有”目标,以“固本强基”为载体,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1、加强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村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 各乡镇领导班子齐全,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较强,村两委班子建设

5、不断加强,目前3个乡镇中,共有13名选派干部在村(社区)担任第一书记或乡党委副书记(其中3名为省、市选派干部,10名为区选派干部)。干部的知识和年龄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各乡镇机关干部的大专文化程度均达到90%,45周岁以下达75%以上,特别是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后,村干部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也有较大改善。基本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在进一步提高村居干部收入的同时,建立了以报酬稳步增长、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干部“三位一体”激励保障机制,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得到普遍重视,按照分级负责、普遍轮训的原则,通过定期办班和外出参观考察等方法,有计划的对基层干部和党务工作者

6、进行了培训。注重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各党委班子成员均建立了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各乡镇都建立了直管党员基本情况台帐。发展党员工作正常开展,各村做到两年发展1名以上党员,培养3名以上入党 (二)农村经济薄弱村转化的艰巨性与农民实现共同富裕愿望的迫切性之间的矛盾。“既要有人办事,还要有钱办事”。农村基层党组织只有在加快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为广大农民群众办实事、谋福利中,才能真正确立它的核心领导地位,党组织才有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但目前,在我区还存在着很多经济薄弱村,由于集体经济相对贫困,党支部缺乏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修桥、铺路等社会公益事业无力去办,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不高。 (三)新

7、时期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创造性与党建工作的传统方式发生碰撞。目前部分农村党组织对变化了的形势仍然认识不够,研究不够,改进不够,有的习惯于“单打一”,就党建抓党建的现象仍很突出;有的党员活动内容和形式单一化,适应不了党员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需求;有的在评价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三重三轻”的现象,即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共性、轻个性,既影响了对党建工作的正确估价,也容易产生错误的工作导向。 (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弱化与新形势对农村党建工作的更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在新形势下,农村党员干部以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现实要求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他们既需要市场经济知识,又

8、需要实用技术的武装;既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又追求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对农村党员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思想价值观念和道德文化水准,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少数富裕起来的农民集体观念淡薄,精神生活空虚,有的甚至热衷于宗教迷信活动,这些都给农村党建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但近年来,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却出现了相对弱化的趋势,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抓得不紧,对农民群众的教育重视不够;一些党员干部在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中也有层层打“折扣”,结果是群众“有一半听不懂”、“听懂的有一半不会做”、“会做的有一半没效果”。 从实践来看,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

9、客观环境的影响,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不足”:一是农村改革发展势头迅猛,在干部和思想的准备上显得不足;二是对市场经济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及市场经济对农村党建工作的挑战认识不足,相应的措施没有跟上,也不配套;三是少数基层干部“两手抓”的素质具备不足,农村党建工作摆不上位置,削弱了党的领导,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一手硬、一手软,出现“两张皮”的现象。 三、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思考及对策 近年来,我们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路子。从几年来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实践来看,我认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准

10、确把握农村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 第一,在农村建设发展的全局中,必须首先把农村基层党组织这个核心建设好。从大观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来看,经济建设和党的建设表现出了明显的一致性,哪里的基层党组织战斗有力,那里的工作就扎实有效,经济建设就能迅速发展。反之,一些地方之所以长期发展不起来,经济落后,就是因为这些地方的基层党组织战斗力不强,缺乏一个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好的带头人,缺少一个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好路子。实践证明,基层党组织强,一强百强;党员干部作用好,一好百好;集体经济富,一富百富。因此,农村工作千条万条,首先一条就是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这个核心建设好、巩固好,这是搞好农村工

11、作、推动农村建设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首要前提。 第二,在农村党建工作的实践中,必须把党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处理好。党的建设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行,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不能颠倒的,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位置不能代替,但是,这种“服从”不是被动的适应,也不是被动的服务,不能理解为党的建设只是被动地围绕 (二)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为根本,把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牢牢构筑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上。 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加强农村党的建设,提高和巩固农村党组织核心领导地位的物质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党支部就可以为群众办许多实事,就会说话有人听,各项工作就会出现生机,带领群众建设农村小康社

12、会就大有希望。 一是把握方向,确定一条符合实际的发展路子。不论是一个区、一个乡镇,还是一个村,只要从群众想办的事做起,从群众不满足的事情改起,从确定好的发展思路抓起,有一个明确的发展路子,就能做到顺民心、聚民心,达到“富而思进”的目的。那么,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些问题也便会迎刃而解。 二是突出重点,树立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发展典型。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一些先发展地区的成功经验表明,能人经济能有效地带动一个地方快速发展。其基本做法就是区、乡、村层层树立典型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区有乡镇为典型,乡镇有村为典型,村有能人特别是党员能人为典型,这些典型既是经济发展的典型,又是基层组织建设的典型,这些典型不

13、但得到了从上到下各级组织的表彰,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了任何说教。因此,基层组织建设离不开典型引路的作用,不但要宣传推广已有的典型,还要树立新的典型。 三)以一把手为核心,切实加强村级领导班子建设。 在农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通过基层党支部一班人向全体党员和群众进行灌输,带领大家付诸行动。其中支部书记的作用最大,书记是农村党支部的核心,是发挥支部战斗力的关键,是带领群众实现共同致富的带头人。从上半年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就可以看出,什么地方村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什么地方群众信任度就高,选举工作就顺利;反之,换届选举工作就难以顺利进行。因此,要把人选准、把班子配强,

14、把那些真正“靠得住、有本事”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特别是要选准配强村党支部书记。同时,还要着眼于村级班子的长远建设,做好在青年农民中培养后备干部和做好在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的工作,通过增强班子领导抓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农村经济活力,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四)以加强激励保障为重点,充分激发农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一是建立村干部报酬稳步增长的保障机制。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村工作人员编制数进行核定。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对在编村干部报酬实行补贴制度,对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采取适当方式分级进行补贴,彻底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二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

15、村(社区)干部纳入公选范围。每年安排一定乡镇公务员指标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干部编制指标,定向招录村优秀干部。其中录用的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主任,可作为所在乡镇副科级干部人选。同时,全面实施基层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定期推荐选拔优秀年轻的村干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三是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继续开展“五个好”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开展基层组织建设示范村创建,探索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创建“基层组织建设先进区”活动。通过评比,使各村党支部间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局面,增强农村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四是建立帮扶机制。根据各乡镇、街道推荐,定期选

16、定若干经济条件困难、工作基础薄弱的村与区机关协调帮扶能力较强的职能部门开展结对帮扶活动。按照“优势互补、经验互学、发展共促、和谐共建”的原则,开展形式多样的共建工作。鼓励机关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为帮扶的村切实解决一些突出矛盾或重点难题,并将结对帮扶成果纳入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强不强,一个地方的工作搞得好与差,关键在班子。因此建设一个“政治坚定、思想解放、工作得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领导群体十分重要。在农村基层领导班子的配备上,应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使政治优秀、政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有效地改善班子结构,增强乡、村两级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同时

17、,针对现在一些农村基层班子存在着年龄、思想老化、能力弱化的问题,应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调解 二、在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河源市法院注重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调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一)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调解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选择符合法律正义要求的判决方式比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

18、公正的本质,也更符合审判职能的要求。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不够重视调解工作,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2.法官调解率的高低存在明显的个体性差异。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率高,有的调解能手每年的调解率均达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则更倾向于判决,不愿调解。 3.强制调解现象仍然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没有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存在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这种现象不仅无益于审判工作,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弱化调解的弊端日益显现。调解率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诉、申诉

19、比例偏高,信访压力增大。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问卷调查的主要结果如下: (1)主观方面:一是认为调解费时费力,持这种态度的占7%;二是遇到疑难案件才能积极调解,持这种态度的占10%。 (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比例为:现行调解制度很不合理,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均不认同;现行调解制度基本合理,法官们都认为现行调解制度基本符合审判实际,但存在一些问题;调解的前提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责任明确,这种情形占30%;调解适用的范围、方式不明确,占33%;调解书送达后才生效导致当事人容易反悔,占45%;由于审限的制约,调解的期限太短,占35%;调解与审判界限不清,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占40

20、%;法官在调解中的职权过大,当事人主动求和的积极性不高,占48%;在岗位考核中规定调解率,导致硬调、骗调、拖调现象,占30%。 2.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分析认为影响或制约调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数法官对调解制度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一些法官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职业化要求,重视裁判,轻视调解作用的发挥。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但他们学历高,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这些法官更倾向于采取判决的方式,容易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情况。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调解艺术和调解水平还不高。同时,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

21、对不足,办案压力增大,繁重的审判任务使审判人员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存在早判决、早结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导致调解无的放矢。审判中,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审判人员只能依法裁判,无法调解结案,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极影响阻碍调解率的提高。近年来,律师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加,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心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而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当事人往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相信,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刺激当事人放弃调解选择判决。 四是当事人

22、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增大,更愿意选择判决方式解决纠纷。从我市法院近几年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自动履行率不高,这对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产生了一种负面影响,即不相信对方会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认为调解不如判决对其有利,于是往往选择判决。 五是调解与庭审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审的功能强化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要求直接开庭,这就使调解在时间上陷于尴尬境地。由于是直接开庭,所以在庭前无法进行调解。而且在开庭前,事实未查清,也不能进行调解。而当庭调解又需要时间,很可能影响当庭宣判。如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对短暂的开庭时间内完成的。庭后调解,则有可能因为调解时间长违背诉讼效率和

23、审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当庭结案。 六是调解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若要事实清楚,法院必须进行严格调查,为此,法官就必须担任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调解的制度价值在于自由与效率,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以期达到快速化解纠纷的目的。审判实践中,有很多调解协议都是在事实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达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符合审判实务的需要,也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又如,调解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合二为一

24、,忽视了诉讼调解工作的自身特点,对调解主体、调解模式、调解时限等内容未作出细化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消极影响,直接影响到调解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三、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推动调解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安定为目的,积极、妥当地开展调解工作,务求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保证案结事了。调解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既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法官以拖、诱、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

25、接受调解,又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其提供担保,为调解划定了相对具体明确的合法性标准,使法官放心进行调解。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明确着重进行调解的案件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开展调解工作。 (二)建立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调解组织的紧密联系机制,鼓励当事人优先接受其他组织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会,选派资深法官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审理等多种形式,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妥当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依法支

26、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诉讼风险,劝导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距离人民法庭、法院较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应当着重进行诉讼调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层次、全程调解要求,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 有关诉讼调解的主体,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如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宣判等阶段,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开展调解工作。 (四)改善调解的环境

27、和条件,促进调解的顺利开展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调解营造便捷、宽松、融洽的环境和氛围。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按照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布置,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及茶具等设施,以便于当事人自由协商、妥协。参与调解的法官等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调解信息,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允许。 (五)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制度,加强庭前调解工作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审即调,调解与审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即由不同的法官负责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和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内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选任一些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官,专职负责一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和调解工作,指导当事人

28、固定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举证和交换证据,并以此积极促进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前调解应当贯彻积极、灵活、便捷的原则,可以不受传唤方式、调解次数、调解场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过不公开、背对背等方式进行。 (六)完善审判调解方式,确保审判调解依法开展 2.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分析认为影响或制约调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数法官对调解制度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一些法官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职业化要求,重视裁判,轻视调解作用的发挥。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但他们学历高,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这些法官更倾向于采取判决的方式,容易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情况。法院审判

29、人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调解艺术和调解水平还不高。同时,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办案压力增大,繁重的审判任务使审判人员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存在早判决、早结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导致调解无的放矢。审判中,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审判人员只能依法裁判,无法调解结案,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极影响阻碍调解率的提高。近年来,律师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加,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心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而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当事人往

30、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相信,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刺激当事人放弃调解选择判决。 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增大,更愿意选择判决方式解决纠纷。从我市法院近几年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自动履行率不高,这对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产生了一种负面影响,即不相信对方会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认为调解不如判决对其有利,于是往往选择判决。 五是调解与庭审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审的功能强化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要求直接开庭,这就使调解在时间上陷于尴尬境地。由于是直接开庭,所以在庭前无法进行调解。而且在开庭前,事实未查清,也不能进行调解。而当庭调解又需要时间,很可能影响当庭宣

31、判。如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对短暂的开庭时间内完成的。庭后调解,则有可能因为调解时间长违背诉讼效率和审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当庭结案。 六是调解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若要事实清楚,法院必须进行严格调查,为此,法官就必须担任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调解的制度价值在于自由与效率,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以期达到快速化解纠纷的目的。审判实践中,有很多调解协议都是在事实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达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实、分

32、清是非,不符合审判实务的需要,也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又如,调解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合二为一,忽视了诉讼调解工作的自身特点,对调解主体、调解模式、调解时限等内容未作出细化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消极影响,直接影响到调解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三、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推动调解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安定为目的,积极、妥当地开展调解工作,务求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保证案结事了。调解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

33、进行,既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法官以拖、诱、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又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其提供担保,为调解划定了相对具体明确的合法性标准,使法官放心进行调解。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明确着重进行调解的案件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开展调解工作。 (二)建立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调解组织的紧密联系机制,鼓励当事人优先接受其他组织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会,选派资深法官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选择典型

34、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审理等多种形式,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妥当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诉讼风险,劝导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距离人民法庭、法院较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应当着重进行诉讼调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层次、全程调解要求,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 有关诉讼调解的主体,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如立案、送达、

35、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宣判等阶段,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开展调解工作。 (四)改善调解的环境和条件,促进调解的顺利开展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调解营造便捷、宽松、融洽的环境和氛围。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按照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布置,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及茶具等设施,以便于当事人自由协商、妥协。参与调解的法官等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调解信息,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允许。 (五)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制度,加强庭前调解工作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审即调,调解与审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即由不同的法官负责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和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法院可以

36、在立案庭内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选任一些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官,专职负责一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和调解工作,指导当事人固定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举证和交换证据,并以此积极促进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前调解应当贯彻积极、灵活、便捷的原则,可以不受传唤方式、调解次数、调解场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过不公开、背对背等方式进行。 (六)完善审判调解方式,确保审判调解依法开展 开庭调解应当贯彻中立、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防止以判压调,避免当事人对调解和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七)改进调解书的制作要求,提高调解结案的效率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

37、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表示由法院决定的,法院可以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与自己的处理意见一并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可以约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简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经调解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八)明确影响调解协议的排除因素,鼓励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协议约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当事人仅因诉讼费用的负担不能达成协议的;案外人为一方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而拒收调解书的;以上情形均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1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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