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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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推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近年来,区委、区政府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区规划的总体要求,着眼于提升城区法治化管理水平,坚持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摆上议事日程,狠抓落实,为我区的“富民强区,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区域法治环境。新的世纪、新的形势给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审时度势、结合区情,对这项工作做认真的调查和深入的思考,努力寻求工作新思路,开拓工作新局面。一、从大局出发,明确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地位(一)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加强社区管理的需要。在

2、社区管理中,各个方面都离不开依法治理,依法治理本身就是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搞好依法治理,社区管理才能够真正得到加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政府或所在单位包揽的就业、医疗、保险、养老等社会保障事务逐步由社区承担,社区日益成为市民生活的重要舞台和社会管理的主要领域。通过开展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为社区管理服务,规范保障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社区管理的根本要求和重要原则。(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伴随着社会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大量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下岗待业人员、外来流动人员以及新迁居民涌入社区,汇成数量庞大、身份复杂、流动性强的“社区人

3、”群体。“社区人”个体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工作职业的差异,使得日常社区管理中出现了多种矛盾纠纷,如普遍存在的下岗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垃圾费的收缴、房屋拆迁、禁毒禁赌等问题,以及因空调噪音、滴水,车辆进出停放等原因而产生的邻里矛盾,街道社区由此成为了社情民意的综合反映地和各种矛盾、问题的汇聚地。靠过去那种由街道干部、居委会主任上门做工作的简单方式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只有加强依法治理,用法律手段进行管理,才能够顺应民情,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社区的稳定。(三)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社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保障群众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实现的途径就是

4、实施依法治理,通过加强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党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把社区群众组织起来,广泛开展“自治”活动,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实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区法治化的目的。(四)街道社区依法治理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在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物质要求基本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有了更高的要求。街道社区为居民办实事,就是要整合力量,实施依法治理,采取建章立制,整治违章违法,推动法律、医疗、文化等服务进社区的多种形式,实现社区的居所安全、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确保居民安居乐业。二、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

5、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基层少数领导干部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是“务虚工作”、软任务。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仅停留在计划上,推一下干一下,满足于应付敷於,没有真正抓好落实。(二)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每年为数几次的全体成员会议,只能就依法治区工作的规划、年度计划等总体工作研究讨论,而基层依法治理的一些专项工作、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则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同时,小组成员均担任全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职务,由于工作繁忙,在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投入的精力和力度方面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够更好地发挥本部门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死角。如以青

6、壮年为主体的外来人员大量涌入社区,受经济发展大环境的影响,不少外来务工人员无业可就,在管理上造成“真空”,成为管理问题的隐患。有关职能部门缺乏依法治理的工作前瞻性,还未从宏观上规划管理,导致职责不清,各自为战,离基层依法治理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四)对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考核的力度不够。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指导、考核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机会不多,目前仍停留在由设在区司法局内的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负责开展,给基层单位的感觉就是该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工作,弱化了其工作地位。(五)相关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缺乏工作连续性,重视程度不够。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方方面面无所不

7、包,涉及到全区各部门、街道、社区。相关单位都有必要明确专人专职或兼职从事该项工作的日常事务,承担起工作联络事宜,但有些单位则是人员得不到保证或经常变动,经费也不能够保障,渐而使本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三、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一)以宣传发动为先导,构筑工作网络机制。要在社区内采取多样形式,广泛宣传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要求、目的与意义,取得社区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要变一年一次例会改为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便于工作情况的沟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为推动工作开展,更好发挥领导小组成员的作用,可将街道、社区划分“责任片”,由小组成员定点负责,亲临现场协调指

8、导,强化工作力度。同时,街道要真正把该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成效,逐步形成由街道工委领导、办事处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指导检查、社区内单位密切配合、居民共同参与的街道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格局。(二)以普法教育为抓手,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普法与依法治理在社区的紧密结合,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发展。社区普法活动要紧紧围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内容进一步贴近社区、服务基层。应就社区管理和社区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形式进一步以人为本、灵活多样。通过制作下发法律知识问答手册、举办社区说法故事会、法制文艺表演等活动,把法律知识内容

9、融入生活化、通俗化、趣味化的表现形式中,以事喻法、以案释法、以艺示法。三是队伍进一步扩大。在原有法律进社区的服务队伍基础上,从社区居民中大力召募有志于普法事业的志愿者,让他们也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向身边的人讲身边的法律事,使得学法用法真正成为“寻常百姓事”。四是阵地进一步明确。要将主阵地放在社区居委会。在抓紧开展对街道干部、社区居委会主任系统培训的同时,努力使居委会做到“四有”:即有一个法制宣传专栏、配一套法律书籍、建立一支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每季度兴办一堂法制课。(三)以社区“自治”为立足点,营造社区法治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不仅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依法管理社区事务,还要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10、的基础上,订立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社区公约,努力使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推广红花街道的“民情日记”和夫子庙街道的“百姓百言”、“社区议事园”等好的做法,引导、鼓励群众反映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参与社区管理、监督社区事务,使社区群众切实行使参与“社区自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社区的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四)以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为突破口,实施专项治理。在开展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确定治理重点,特别是注意突出社区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整治。如针对毒品、游戏机、不健康网络、黄色媒介对中小学生的隐性侵蚀,各相关部门采取有效

11、措施实施对校园周边不法经营活动的取缔整治;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环境卫生存在死角等现象,物业管理部门加强疏导管理等。通过这些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工作,把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行为,树立和维护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保障,创造良好治安秩序。深入创建“平安秦淮”,大力推行社区警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社区群防群治组织,完善社区安全防控体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社区配套防范体系,多形式地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活动。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发挥法律服务、公证仲裁、诉讼裁判功能,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12、矛盾纠纷,努力把人民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社区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合力。(五)以参与社区各项工作为结合点,形成社区管理、建设合力。在确立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龙头地位的基础上,以“四进社区”为契机,坚持把该项工作同创建安全文明小区、科普先进区、卫生达标区以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双拥共建、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结合在一起,一并研究、一并实施、一并检查,积极延伸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触角,充发挥其在街道社区管理中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保证社区各项工作的整体推进。 上半年,我院纪检监察工作在区纪委和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各级纪委全会精神,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

13、点,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为确保法官队伍廉洁,提供了有力地保证。一、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求 上半年,我院领导班子做了较大调整,为使班子成员成为廉政建设的排头兵,我们做了3件事:一是整顿学风。进一步完善了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每月确定一个学习主题,以此培养领导干部自觉学习的习惯,使之成为带头学习的模范。二是整顿的思想作风。重新学习了院“领导班子成员十项行为规范”,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5项规定,做司法廉洁的模范。三是整顿工作作风。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深入联系点了解社情民意,倾听干警呼声,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群众工作的模范。二、强化法官廉洁从政教育,从源头上

14、防止产生腐败现象针对新时期法官面临的“高风险”职业特点,着重进行了4项教育: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大理念融入司法工作当中,确保司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廉洁意识教育。以最高院颁发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为日常行为规范,自律、自省、自警、自重,确保思想意识不出偏差。三是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减少应酬活动,杜绝铺张浪费,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公务接待工作。四是反腐倡廉教育。定期下发区纪委纪检与监察中登载的各类案例,让大家从反面教材中汲取教训,经得起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培养法官健康的生活情趣,讲操行、重品行,力戒低级庸俗,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注意挖掘和发

15、现身边勤政廉洁的人和事,通过正面宣传来弘扬正气。三、强化监督制约自纠机制,加强对法官廉洁情况的掌控结合“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一是开门纳谏,采取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个别拜访,交换意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和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加强自查整改工作,让干警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对照标准进行自查,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三是有疑必查。纪检组、监察室对征求到的意见,及时梳理归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开展自驾车辆大检查。对干警个人驾驶的车辆,逐个出示据以证明车辆所有权的

16、证明,彻底清理利用职权借用当事人车辆的问题。五是建立和完善“法官廉政档案”;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一级管一级,级级有责任,人人抓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四、认真做好信访查处工作,坚决纠正司法中的不正之风通过查处群众来信来访,加强对法官司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苗头性的,立即进行警戒谈话;对查实的问题,按照制度规定给予处理;对不实信访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并做好息诉工作。上半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纪检监察信访投诉7件(次),通过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解释,使信访人对我们的答复均表示满意。为控制和减少信访投诉,我们一是从源头上“堵”,针对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运用正、反两方

17、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预防教育。二是从感情上“联”。接待信访投诉时,多从投诉者的角度去理解思考,以求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从道理上“引”。分清是非,以理服人,让信访人心服口服。四是从机制上“防”。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纪检信访管理长效机制,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上半年,我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力度还不够,内部监督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下半年,我院将深入做好3项工作:一、扩大反腐倡廉教育覆盖面。继续巩固“领导干部和机关作风建设教育整顿活动”的成果,扩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的覆盖面,使干警始终处于“自省、自重、自警、自励”的良好状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

18、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格按照中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确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自查和查办工作。对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赃枉法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养奸。对查实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三、进一步健全内外监督机制。年内,要组织一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加强信访接待工作,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和线索,紧抓不放,一查到底。 对专利的一点认识关于专利的思辨对于与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来说,判断其是否侵

19、权,目前唯一的理论标准是看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权威的做法就是:将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看近似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一一落入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范围。完全对号入座的,则构成侵权;如果其中有一项特征不符合,则形成“缺项”,不构成侵权。这也是在目前专利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判断方法。勿庸质疑,这种沿袭多年的判断方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市场仿冒产品的不断涌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打乱,竞争产生无序,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好看不中用,得不到切实保护。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切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所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意识的不断提

20、高,以及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手段、技能的提高;而根本原因在于:认定专利侵权理论的简单化、陈旧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方法的简单化、平面化。由此给专利权保护留下很大空间,也给不法之徒留下巨大空隙,产生了对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保护措施、手段的软弱和滞后。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1998年,湖南常德市电气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德电控厂),状告淮阴xx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专利侵权。原告常德电控厂诉称:原告于1993年7月1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节能型脉冲继电器”的93234366.X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4月8日正式授予专利权。被告xx公司自l995

21、年8月以来生产了JLMDIIAT“漏电可调脉冲继电器”(第二代)和JLMDI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第三代)两种侵权产品,并在湖南省内大量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人近几年蒙受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1.5万元。被告xx公司则辩称: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文件记载,原告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有四个必要的技术特征。而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上述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实质区别,被告产品不具有原告权利要求书中“增设了二极管D09”

22、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显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xx和江苏两级法院的判决却很有意思:xx中级法院认为:判断被告产品侵权与否,应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该项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内容为准。原告该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一种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它包括底板(1)、外壳(3)、接线端子(2)、(16)、电子线路元件板(4)、支撑筋(5)、保险盒(13)、(14)、由二极管D03至D08和变压器B增设次级绕组组成的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其特征在于灵敏继电器(17)、节能电路板(22)装在外壳(3)内,灵敏继电器(17)由继

23、电器支架(18)通过固定件(19)固定在底板(1)上,节能电路板(22)由电路支架(21)固定在底板(1)上;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控制电路由二极管D01、D02,电阻R0l、R02,电容C01,三极管BG0l和灵敏继电器J2组成的延时开关电路。通过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告的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而现被告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在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D09二极管。故被告的产品并末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所保护的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24、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常德电控厂、苏大伟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两点:一是专利中的二极管D09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二是被上诉人用2FU保险管代替二极管D09系等同技术,故被上诉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二审改判。对此,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理由是:1、二极管D09是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中不存在用2FU保险管代替二极管D09之事,两者是本质不同的两种物体,不是等同物。故原判正确,请求二审维持。江苏省高级法院通过将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JLM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与上诉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认为:前者缺

25、少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但在二极管D09的相同位置,设有一保险管。另外根据常德电控厂向国家专利局陈述的意见中所陈述的“D09为一高反压二级管,增设后的作用是当UnO时也能始终保持CJ线圈工作在原设计状态,效果既提高了工作可靠性,也大大减少了损坏率,故二极管决非可加可不加,是非加不可的,且作用非同小可”这一内容,认定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二极管D09,虽然其在二级管D09的相同位置设有保险管、但该保险管只起熔断保护作用,而二级管则是起反压保护作用,二者为非等同物,以2FU保险管替代二极管D09之说不能成立。因此认为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

26、齐全覆盖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专利权。原审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此案中,问题的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此案的判断原则和依据;二是专利的保护范围。针对第一个问题,难道仅仅是外表看上去两个不同的元件以及它们所起的不同作用吗?如果两级法院的判决真的据此做出,那真的有必要就此探讨一番。因为: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具体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二款),这明确指出

27、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异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新的技术方案”,这也就是说它们都蕴含了一项或多项技术内容,都是以技术特征为主的创造发明。其不同之处在于产品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是“三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符合国情的初步审查制,其后有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予以保证其专利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这说明经过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后予以确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节能”专利)正是如此。三、根据专利法及其

28、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判断和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又是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作为确认依据。“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这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节能”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有四项,而并非二极管D09一项。四、“节能”专利中D09的功能和效果从附图(附件一)中一目了然。在“节能”专利之前,同类产品中的

29、继电器0线圈一端与电网中性线直接连接。由于我国电网质量较差,中性线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保证“零电位”(即U24不等于0),导致对产品可靠性的不良影响。尤其是遭遇雷击时,产品的继电器CJ线圈乃至电源变压器等元器件被损坏,用电安全受到严重影响。这些实际情况表明应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的技术方案有多种,有过流、过压保护。但万变不离其宗:达到可靠保护的目的。加D09是反压(过压)保护,熔断器是熔断(过流)保护,但其目的和效果完全一致,其技术内容在实质上等同。五、“节能”专利的技术方案有二项技术实质。一是单三极管延时开关电路和直流电源电路,其主要用于改变配套运行的主控开关交流接触器的运行工作方式。由原交

30、流运行改变成直流高压强起动,直流低压维持运行达到节能的技术方案。二是D09用于产品在实际工作中,当UN=0(UN是指N线电压)时起到保护产品不被损坏的目的。尽管它们都是已有技术,但将其首次应用于脉冲继电器、且申请日前从未公开,与申请日前的同类产品技术内容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要求,因而最终获得了专利权。“节能”专利之所以采用D09,一是因为它不但能实现保护功能,达到可靠保护目的,又是实用性强成本低的一种“实用新技术方案”,完全符合国家能源部DL4g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2、17、4的行业标准(即n系统

31、“中心线不得装没熔断器或单独开关装置”)。正因为侵权方意识到D09保护技术的必要性,故而采用熔断器手段,因为除此之外,采用其他保护方案既复杂成本又高,但探究熔断器的技术实质,一般普通电气技术人员都可分辨。另外为远避违规,侵权方在说明书上并未将熔断器画在D09位置,但在侵权产品实物中却一目了然。侵权方运用偷梁换柱手段,使得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不对比附图和物品、不仔细分析就难以知晓其中“猫腻”。专利侵权人的“聪明和智慧”由此可略见一斑!“节能”专利是一套整体技术方案,不能将各技术特征分开而论,技术手段间的等效性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经济效果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应当依靠说明书和附图。

32、“节能”专利中D09二极管只是专利技术中的一项技术特征,不能以具体物品、元件来认定其保护范围,而应当以目的、所体现的优点和实际效果判断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二极管D09与熔断器2FU两元件用于实际电路中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如果进行技术鉴定,则很容易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一目了然。那么,江苏省高院判决所肯定的熔断器2FU“保护作用”就能落到实处了。说到此,就有必要谈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本案的专利是否成立、被告的所使用的替代手段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众所周知,任何专利权都有范围,超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律将不予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

33、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威教科书的说法是:由于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难,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

34、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其次,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这种参考、解释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含糊不清的时候才参考说明书,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以确认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除此之外,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术语的含义,有时还必须参考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专利权在这些文件141所认可、承诺、确认或者放弃的东西。关于法院判决中的“等同论”一说,是指侵权人以

35、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者手段替代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或者效果。据笔者所知,在专利侵权中通常很少有一模一样照抄照搬专利产品的侵权。为在表象上远离侵权并逃避侵权责任,侵权方总是想方设法对专利产品作改头换面的重新包装、替换或改变、颠倒,实现专利技术所达到的目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例如,机器的结构基本相同,仅仅是将齿轮传动改为皮带传动,这对机器的主要技术特征没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尤其不能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而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把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等同的东西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在运用“等同论”这种概念判断侵权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36、一是在判断代替手段与被代替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具有等效性时,必须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业知识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从专家或者个别审查员的角度进行判断。二是技术手段之间的等效性要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技术经济效果等各方面综合判断,而不能孤立、片面、割裂地进行判断。三是在分析判断有无等效性时,应当依靠说明书和附图。联系到此案,笔者认为,法官在运用“等同论”时,并未真正认识到“等同论”的本质,而是对它做了片面理解。笔者认为,此案带来的思考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非常深刻,那就是:法官素质必须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必须改革。作为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必须具有一定基础的科技知识

37、,在审理专利案件时特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陪审员十分必要。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权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必须避免因地方权利不正当干扰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恶劣影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实行国家最高法院终审知识产权案制度。同时,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办法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实现“法律是明示的道德,道德是隐蔽的法律”这一要求,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实现“阳光下的审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其次,正如齿轮和皮带轮是非等同物,但齿轮传动和皮带传动属等同技术一样,二极管和保险管是非等同物,但它们分别运用在相同产品同一电路同等技术条件时,又都具备当UN不等于0时对接触

38、器线圈的保护功能,达到保护产品、提高可靠性的目的,这是电学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江苏高院不进行技术性分析,却以鲜见的“非等同物”作为不侵权的判决依据,令人迷惑和质疑。查遍我国专利法,根本没有非等同物不侵权之规定,第六十二条也无此内容,专利权人对此百思而不解。因为二极管和保险管确是非等同物,根本不必劳神省级法院断论。如果法律己明文规定非等同物就不侵权,专利权人再提出诉讼岂不是自讨苦吃吗?再次,江苏省有众多技术检测部门,对是否违规和是否后等同技术的问题解决极其容易。可是,江苏高院不采用科学的方法去分析判断有关的技术内容,刻意以无法律依据的“非等同物”硬行判决,这是对法律的侮辱。假如专利权人依法在侵

39、权地提起诉讼,假如专利权人属江苏企业,假如一审法院能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假如二审法院能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假如二审法院驳回再审请求专利权人依法向国家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该案的结局将会如何呢?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它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外观设计受到保护的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荣仿,也包括实质上的联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

40、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了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就是模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至于用什么方法制造出这种产品的式样,则是无关紧要的。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的,是在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讨“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很少有一模一样地照搬专利产品的。为了逃避侵权责任,侵权方总要改头换面对专利产品作一些修改,以

41、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即可以联想到的技术手段,加以替换或者改变,实现专利技术所能达到的目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例如,机械的结构基本相同,仅仅是将齿轮传动改为皮带传送,这对机器的主要技术特征没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尤其不能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而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把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等同的东西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这就是等同论。”(法学本科教材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主编:黄勤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5年3月第1版1999年2月第4次印刷P234)等同论之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较多,是因为它能运用科学的专业技术知识或手段,以对比物达到的目的、具备的功能或实现的效果为依据,正确判断等同技术是否客观存在。北京中院和高院判决的周林“wS频谱治疗仪”专利侵权案以及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判决的“飞轮发电机”专利侵权案(中国知识产权报20xx年3月3日第2版)就是等同论适用于审理的典型案例。但是,xx中院和江苏高院在本案审理中为什么不适用等同论观点去伪存真呢?xx中院为何有意否定保险管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没有正确做出二极管和保险管的运用不属等同技术判断时,就以“缺项”为由做出判决呢? 21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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