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doc(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 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一法律意识的内涵。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
2、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
3、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三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
4、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
5、权利意识的形成。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
6、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
7、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
8、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三)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9、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
10、。(四)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
11、,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
12、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强化行政职能,推进环保工作强化行政职能,推进环保工作XX区环境保护局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方式关键步骤,也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机关的重要环节。这几年来我局一直将实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当作大事来抓,努力做到认识清、态度明、措施硬、行动实,并通过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环保工作的全面开展。下面我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
13、、强化认识,强化领导,强化规范管理环保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本身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几年来我局在自身的实践中,深深感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实践告诉我们:只有认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环境保护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推进环保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我们的工作才能让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理解、认同和支持。同样,只有基层和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在我区贯彻实施,“三个代表”
14、重要思想才能在环保事业中得到落实。因此规范行政、规范执法、“开门行政”、“开门执法”、接受监督,成为我局每一个人员的自觉行动。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主要领导负责的、部门领导直接参与并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环境行政执行政执法体系。把环保行政执法责任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科室和各执法岗位,使每一名执法人员都能明确自身的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从整体上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从98年起,为使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系统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局内部针对性的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制定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15、。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等,专门编制了行政执法规范。每年局主要领导和相关科室都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每个科室和人员的执法任务、责任、要求和考核奖惩办法。如环境监察大队必须达到每年环境执法工作中行政诉讼应诉败诉率为零,缴纳风险抵押金,达不到要求的,抵押金一律缴公。从而进一步规范每一个人员的行为,也使各企业、人民群众对我局办事人员的监督评价有了直接明了的依据和标准。二、严明职责,严明纪律,严明监督体系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环保执法规范体系,我局组织专门人员对环保执法依据进行认真梳理,使执法工作做到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按各级环保局行政职能的规定,我们分类归纳环保各科
16、室的法定职责,确定行政职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权力予以确定,并以此为依据,对有关行政管理事项进行明确,在此基础上,把执法责任、执法要求落实到各个执法科室。各执法科室再对本部门的执法任务进行细化,以任务分解的形式将执法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者。我局执法工作分成三个方面:第一是现场执法队伍,第二是业务主管科室,第三是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查处分开的原则,以上三个方面分别承担排污收费、现场检查、现场采样、监督监测、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具体工作。在我局编制的行政执法规范中,各科室、各执法人员有什么职权,承担什么
17、责任、做什么、怎样做,有什么标准与要求,有什么监督手段,一目了然,达到“效能统一,责权一致,监督有效”的要求。我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始终把建立健全制度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其中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管理制度、环境执法公示和公开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投诉接诉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现在,在我局执行行政审批、处罚程序的各项规定,无不置于制度的保障之下和监控之下,有效地防止岗位失职、渎职和权力的滥用、错用。在强化监督方面:首先是公众监督污染。近二年,我局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环保“110举报联动制度”、“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采取多种形
18、式参与环境管理,监控环境污染。第二是公众监督环保执法。自98年起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启动,充分利用各种政务公开的载体和手段如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报纸、电台、电视、服务大厅公示栏、向企业和公众发放宣传资料等,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排污收费全方位公开,使环保政务活动和执法过程“一切在阳光下进行”。自去年四月,我局聘请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个体业主组成的环保行风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巡回上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执行,局内部进行严格考核。同时,我局还开展“明察暗访”活动,由局支部组织,到企业中和个体业主中对本局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19、进行考核检查。从各方面情况看,没有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收到良好监督效果。各种制度和各种监督手段,形成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激励和制约力量,成为一个执法人员的行为重要标尺。三、服务群众,服务大局,服务”两个率先”近几年,我局重点针对人民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是对饮用水源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得到人民群众拥护、社会各界肯定。如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已有效缓解,今年中高考期间,群众投诉同比下降60。今年1-6月,群众污染扰民信访投诉举报同比下降了40。国家和地方虽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但在现实中“执行难”现象依然存在。近几年,我们积极促使各部门协调
20、配合、齐抓共管的环保执法机制的形成。环保与计划、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各负其责,行政执法与司法双管齐下,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如个体业主要办餐饮店,为防止油烟噪声扰民,先由环保部门发放问卷表,充分征求拟建餐饮店附近群众意见,对个体业主提出环保要求,从而在源头上把住了污染扰民关。尤其是我们充分运用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手段,保证了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证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作为”。去年到今年,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有18件,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正当的环境权益。在执法工作服务发展大局、服务“两个率先”方面,我们努力把为企业、为基层、为经济发展服务贯穿于执法工作全过程。近二年,
21、区环保局先后指导帮助汤泉奶牛场等23家企业完成和完善污染治理工程,帮助指导汇仁复合有机肥料厂等企业通过江苏省有机认证。既为企业节约了经费,治污效果也明显提高,取得“双赢”。江标集团镀锌厂、乌江轧钢厂等,过去在生产过程中浓烟滚滚,厂群严重情绪对立,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对这类企业我们并没有简单就执法而执法,一罚了之,而是对企业加强管理的同时,主动积极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制定治理方案,物色治理厂家。在我局帮助指导下,现在这些企业都实现了达标排放,企业安心生产了,周边群众满意了。纵观这几年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虽然取得进展,但仍有一定不足之处,主要在:一是执法硬件投入还有待加强。如污染远程网络监控系统
22、目前还不完善。二是防范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纠纷的措施还有待加强。个别老污染企业如天鹅绒厂污染纠纷处理起来难度很大。三是环保法制宣传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全民环境法制意识需不断提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的调查与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入化阶段以及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挑战,为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作为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的竞争力,真正形成产权明析、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讲究效率的现代企业制度,以集体、国有企业为主的企业改制正进入新一轮高潮。企业改制是对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改变以前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划分,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对集体
23、、国有企业采取由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投资入股或股份转让,将集体、国有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案件是指企业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和涉及被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雨花法院民二庭在审理涉及集体、国有企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发现有大量案件纠纷的发生与企业改制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统计近年来我庭审理的案件,现抽取与企业改制相关案件143件加以比较分析,研究各类案件的成因、比重,并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研司法对策。一、与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1、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此类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的
24、有118件,占总调查案件数的82.5,其中因为企业改制而直接导致企业债权分配、债务承担纠纷的约7件,占4.8,由买卖、承揽、租赁等合同关系而形成债务债务关系,因企业改制而导致债权分配、债务承担不清,使所生之债难以得到及时清偿,而间接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有111件,占所统计案件的77.7。2、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股权纠纷、出资纠纷企业产权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改制的主要方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往往由一个国有企业单独出资,或几个国有企业共同出资形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类改制由于是国家出资,有的由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因此纠纷较少,即使产生纠纷也由主管部门协
25、调,通过诉讼解决的很少,在案件审理中还未遇到。国有中小企业在改制中,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参与形成共同出资的情况因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产生纠纷的机会较大,主要表现在出资比例、资产分配等方面,在统计案件中有3件,占2.1。3、公司分立中产生纠纷公司分立是将现有的公司分为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依形式不同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对原来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这会产生两方面的纠纷: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协议的不明确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现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企业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问题。企业为逃避债务通过公司分立将企业的不良(或优良)资产剥离出去,以不良资
26、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这大大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利益甚至鼓励这种行为,使得不少亏损企业采用这种方法脱壳逃债,以改制为名行逃债之实。在统计案件中,2件案件就属于此种典型的案件,占1.4。4、集体、国有企业出让中产生的纠纷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将集体、国有中小型企业出让给私人经营也是现在企业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让中,因操作的不规范导致各种问题的产生。首先,资产低估。企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应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乃至企业中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员也是企业的财富,但在出让中存在有形资产低估、无
27、形资产不估、出让程序不合法等情况,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债务人的利益。例如,20xx年西善桥某企业在改制时,主管部门组织内定人员参与拍卖,最终竞标成功,其他竞标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销此次拍卖就属此种情况;其次,在终结原企业的出让中未履行诸如公告通知债权人、注销工商登记等手续,存在着企业实体消灭而身份却未消灭的情况;再次,在保留原企业的出让中,对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约定不明确,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人相互推诿,逃避履行。此类情况在统计案件中有13件,占9.1。5、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纠纷股份合作组织制度是将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种生产要素,按照“资金共筹、风险共担、利益共
28、享、积累共有”的原则,发展股份合作制。然而这毕竟是在企业以所有制为划分标准转向以组织形式为划分标准的过渡阶段所产生的改制方式。将两种标准进行融合从某种程度而言与其说是为了改制的需要,还不如说是为了迎合政治理论的要求。从实践中看这种改制方式对企业增效有限还极易产生纠纷。如20xx年铁心桥某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业资产由该企业职工持股,持股职工又将所持股份与第三方进行联营,企业资产所属不清,发生纠纷后难以追偿。虽然我院处理的案件中仅有5件,占3.5,但处理案件过程中,从各个乡镇、街道的了解发现这种改制模式并不成功。6、债权转股权中产生的纠纷债转股是我国在借签外国企业破产整顿运作的成功经验基础上
29、而发展起来的企业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国有银行的资产管理公司清理银行债务中所使用。债权转股权可以使负债企业减轻沉重的债务包袱,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发展生产,对债权人来说,成为股东可以有效地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促进负债企业提高效益,使无望收回的债权转为具有收益性的股权,使“死钱”变成“活钱”,从理论上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债转股改制中,由于负债企业急于减轻债务,往往采用欺诈手段骗取债权人信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在统计中有2件就属此种情况,占1.4。二、企业改制中诸种纠纷的成因企业改制是我国企业提高实力,迎接国际竞争大潮的必由之路,对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不能回避,视而不见,要以“吾将
30、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问题,目前产生改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1、改制不规范虽然就企业改制全国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仍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基本法规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业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门不依法改制,侵害国家、集体、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如被改制企业在清理中不通知债权人低价出让国家、集体资产,被清理的企业不依法进行注销登记等。2、对行政部门领导改制缺乏有效监督作为集体、国有企业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改制,领导“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形较多。虽然各级部门都有改制办,但未能形成有效的决策集体。改制中缺乏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资深律师的参与。
31、地方改制有跟风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条件改制效果怎样,只要行政部门决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业的多少往往成为行政机关的政绩,真正对企业效益提高多少却关心甚少。3、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前已述及,对于改制仍只有几部基本法规,没有针对改制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有效的法律规范,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较混乱纠纷频出的重要原因。我们也应当承认,目前企业改制仍处在试验阶段,从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现在虽然大力倡导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难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监督不力,股东会无权状
32、态,就是公司法对监事会、股东会权利保障不利而造成。4、司法特别是法院对改制的规制不力司法权对纠纷具有最终裁决权。但目前我国司法存在不够独立依赖于行政的倾向,导致司法机构对企业改制规制不力。法律调整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所谓事前调整是已颁布的法律指导人们的行为,事后调整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保护。对违法行为的惩治不力会使人们对法律遵从心理大大下降,乃至会无视法律的存在而为所欲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机构对以行政部门为主导的企业改制产生的纠纷不能进行有效的审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确审理,加剧了企业改制的混乱局面。三、对策1、实事求是,深入研究要以一
33、种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态度对待企业改制。我们在统计案件中查阅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资料,发现其中有些改制材料过于简单。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复杂的整体,草草的几页纸就改制完毕,显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们也遇到过制定很详细的改制企业,企业也诉讼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细致,权责明确,案件审理很顺利,原、被告双方也服判。在经济转型期企业改制是一个很系统的工程,不能跟风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数目要改多少多少企业,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规律,才能做好这项工作。2、依法律法规进行改制虽然关于企业改制并无统一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仍有很多基本
34、原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就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它要求平等主体在交易时要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不能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谋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诚信原则就要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保护企业以及与企业有关联的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满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颁布合同法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合同法通过规定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业公司制改制中,现行的公司法又成为改制中依据的主要法律之一。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规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们也应认识到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造成了目前改制
35、的混乱,因此应当在不断总结改制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改制的专门法律法规以适应需要。3、加强政府各部门间协调与监督企业改制不单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涉及到工商部门、债转股牵扯到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它还有会计、审计、评估、劳动用工等等。各部门间能否相互协调分工,能否进行有效的监督,对改制的成功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统计的案件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纠纷的产生直接或间接地产生于有些政府部门没有有效地屡行其职能。例如,有些企业进行注销时并未清理完毕债务,也未通知债权人,依法不能注销,但却也取得了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4、司法机关应以更为积极的态度
36、参与到改制中作为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乃是平庭狱讼,解决纠纷之所,对于民事纠纷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则。但作为法院对现有案件的处理,也应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指导作用。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应从“三个有利于”出发保护债权人、企业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在20xx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提出关于改制后原企业遗留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的问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三个原则即法制原则、法人制度原则、债随企业资产转移的原则。江苏省高院对此类诉讼提出了五项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当前企业改制
37、纠纷的处理涉及程序、实体两方面。(1)、程序方面改制企业诉讼如何确立诉讼当事人,一直干扰了人民法院审判。前面我们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对策,当涉及个案错综复杂,如集体企业改制买断后,产权无法变更,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原企业仍存在,债权人应向谁主张权利?改制中企业资产漏评,原企业已不复存在,原主管部门是否能提起诉讼主张债的请求权?集体企业自行组织改制以无资质拍卖人员变卖的,出让人是否有权以出让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销权?企业改制职工成为股份合作者又与其他公司联营形成新的法人,债权人如何向其主张权利等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确立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时,应坚持合同相对人的原则,对合同违约之诉以合同相对人确立当事
38、人,对债权之诉以所有权人,债权人及因果关系确立诉讼当事人。(2)、实体方面上面列举的程序方面的有关问题与实体处理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应遵从省高院的“五个原则”处理,如个人购买之后,企业按个体式私营经营,原企业工商登记未变更的,对双方关于企业原有债权、债务承担的约定,债权人明示同意的,应按约定确定债务承担者,债权人不同意的应按“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租股结合、出售时遗漏债务处理及企业兼并分立等债务负担,因情况各异不再一一分析,在审判实践中,应坚持“情理、国法、人情”三原则,将司法审判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对企业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应遵从合同法、民法则相关规定,严格把握,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当确定合同有效,对效力待定的合同,附条件期限合同等应允许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解除权。企业改制条件的审理是深化改革中,司法所面临的新问题,情况复杂,数量众多,只有不断地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才能更好地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实现司法公正效率。 19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