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202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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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202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结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县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适用本细则。县政府所属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本辖区内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程序,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2、性审查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县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二)本县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和调整;(S)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调整;(四)决定县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

3、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县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下列事项不适用本细则:(一)内部事务管理类事项,如工作制度、任务分解、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文件;(二)会议类事项,如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讲话材料等文件;(S)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四)商洽和协调工作的函件;(五)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七

4、)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A)行政调解、行政复议。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5、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目录管理第九条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级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县政府决策事项目录,县司法局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县政府所属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做好县人民政府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第十条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在组织制定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第十一条决策机关所属部门应当对照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单位、本辖区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领域

6、重点工作,主动向县政府办公室申报决策事项。第十二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经政府审定的决策目录,经同级党委同意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及时向社会公开。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调整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适时进行公布。第三章决策启动第十三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照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承办部门(单位)、有关机构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单位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

7、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S)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部门或建议内容涉及的部门研究论证。第(一)项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第(二)(三)项有关部门研究论证认为需要决策的,经决策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县政府专题会议确定。第十四条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由县政府指定牵头承办单位。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

8、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在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参与单位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第十六条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的,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四章公众参与第十七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

9、项,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县政府审议前,应当向社会公开拟决策事项,并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八条公众参与方式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意见。第十九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有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在作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有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可以通过县工商联征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

10、他协会的意见。第二十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二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一)决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二)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S)承办部门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认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在修改完善时予以充分考虑;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

11、决策措施出台时同步向社会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拟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应经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公开征求意见:(一)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为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需要即时制定的;(S)属于应急性事项需要即时制定并实施的。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制发公文时,应予以注明,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

12、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第五章专家论证第二十六条制定或者执行本县公共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充分论证:(一)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且有关单位或社会公众对该专业性、技术性内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二)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三)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四)其他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对社会公众权益影响重大,需要对拟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

13、行专家论证的。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主管行业特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广泛吸收各专业领域的专家。第二十八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开展研究论证。第二十九条专家论证方式和流程:(一)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等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S)论证专家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论证问题

14、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签署姓名;(四)决策承办单位应研究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并将其吸收纳入决策方案。对专家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向论证专家反馈;(五)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承担保密义务。第六章风险评估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三十一条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提供风险评估服务,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并认真分析风险评估报

15、告内容,按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或风险的大小,及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第三十二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一)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二)征求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S)对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四)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预防措施;(五)确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风险等

16、级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六)根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确定可以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七)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A)按相关规定组织报告集体评审和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三条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S)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第七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四条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

17、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策。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第三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向县司法局提请合法性审查前,应当组织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形成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第三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S)部门征求意见采纳协调情况;(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有关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说明;(五)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初审意见;(六)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

18、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还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第三十七条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决策事项是否超越法定权限;(二)决策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决策事项与其他相关政策措施、上级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包括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情况等);(五)是否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损害的权利人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三十八条县司法局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后,认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径直要求决策承办单位限期补充。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

19、的期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第三十九条县司法局开展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一)书面审查;(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S)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条县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四十一条县司法局按照下列规定对决策草案提出审查意见:(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20、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S)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或者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建议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五)对国家、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第四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第八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十三条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21、。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四十四条提请决策机关审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说明;(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背景材料;(S)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四)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意见分歧等情况说明材料;(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五条决策机关通过的决策事项,根据相关规定需

22、向县委请示报告,或需经上级政府批准,或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议。第四十六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开、公布决策结果和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决策公开、公布和解读程序依据相关规定执行。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七条决策机构办公室应做好决策事项上会材料、制发会议纪要等相关集体讨论全过程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第四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档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记录决策全过程、决策实施中的相关材料并及时完整归档。第四十九条重大

23、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二)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理由说明及有关单位复函;(四)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资料;(五)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六)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七)决策的正式文本和政策解读;(A)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县政府办公室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第九章决策执行第五十条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和县委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要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五

24、十一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施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第五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十章决策后评估和调整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决策

25、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第五十四条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围绕下列内容:(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三)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四)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五)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七)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A)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第五十五条决策后评估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

26、小组。评估小组由有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S)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停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第五十六条承担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决策机关提交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过程和方式;(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S)社会

27、公众和决策利益有关主体的评价意见;(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五)评估结果。第五十七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中止执行或者调整的,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或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应书面记录;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及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决策规定造成行政决策严重失误,产生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六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H一条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暂行)(*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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