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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毕节市农业农村局地方性法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标准备注1对使用剧毒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膜的行政处罚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第七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七)使用剧毒或者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膜;轻微初次违反本条,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较轻初次违反本条,未及时改正的警告较重两次及以上违反本条或情节严重的警告,处3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