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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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含森林火灾,下同)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和消防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全生产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及省市驻*有关单位和县属及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考核。第三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在县委、县

2、政府领导下,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负责组织,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牵头具体实施。考核工作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

3、生产和消防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S)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消防监督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贯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严格人、物、制度、环境“四要素”管理,坚决淘汰不安全落后产能,提升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五)强化基础建设。加

4、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基础。(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和消防火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七)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工作。第六条县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统筹提出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等考核细则,经县安委会审定后实施。第七条各责任单位要向县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严格兑现承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八条考核

5、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时段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月30日(当年12月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和影响恶劣的一般性事故纳入当年考核);当年度考核时段内查实的前三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瞒报、谎报、补报事故,纳入当年度考核。第九条在健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对外宣传先进经验典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县安委办认定,报县安委会同意后给予适当加分。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按照综合评分和下列情形分别进行认定:(一)乡镇(街道、工业园)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且排前7名的为优秀,综合

6、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工业园),不能评为优秀:1.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县安委会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和消防重点工作任务未完成的;2 .经调查认定,对辖区外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或者水上交通等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且所属的车或船在事故中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3 .安全生产或消防工作不力,被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力、)和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通报批评的。(二)当年度考核时段内被评为省、市级示范乡镇(街道、工业园)的,可直接评为优

7、秀(不占用优秀名额)。(S)县直和省市驻*有关单位、县属及以上重点企事业单位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综合得分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县直和省市驻*有关单位分管行业领域事故起数超过前三年平均数的,不得评为优秀。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一)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级:1 .乡镇(街道、工业园)发生1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或者发生1起一般亡人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1起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不

8、包括辖区内乡镇、街道无监管职权的事故,下同);2 .县直和省市驻*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按照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确定;经调查认定,县直和省市驻*有关单位对事故发生不负有监管责任或不存在监管过失的除外,下同);3 .县属及省市驻*企业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对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1 .乡镇(街道、工业园)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较大亡人森林火灾,或者发生1起较大火灾事故或2起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的;2 .县直和省市驻*有关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发生1

9、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 .县属及省市驻*企业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4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第十二条在年度考核之前,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中“黄牌警告”“一票否决”规定情形的,由县安委会予以“黄牌警告”预警告或者“一票否决”预否决;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并予以通报,责令其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县安委会书面报告。被“一票否决”预否决的,由县安委办将预否决结果报送县纪委县监委和县委组织部,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一票否决”单位和相关人员作出的相应限制性惩处措施的期限自预否决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逐步实现动态报送、

10、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责任单位每年11月12日前报送当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评报告。县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结果由县安委会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严格兑现奖惩,并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由县安委会另行制定,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第十六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和消防有关的评先评优。第十七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八条各乡镇(街道)所属车或船在辖区外发生的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发生的一般道路交通、消防火灾、农村农民自建房、学生溺亡等非生产经营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或责任认定情况,对有关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等级进行相应调整。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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