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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 权 法,主讲:邵培樟 法学院,教学计划:本课程共54学时,分为18周讲授,每周3学时。教学目标:本课程主要介绍债权法中的基本理论、基本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规定。希望通过教学,使学生对我国债权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了解,能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债权法律问题。,目录:第一章 债的概述 第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四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 第五章 合同概述 第六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七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八章 合同的效力 第九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法分论 第十三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十四章 不当得利之债 第十五章 侵权行为之债,第一章 债的概述
2、,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债的要素 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四节 债的分类,教学重点:债的概念及特征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教学难点:债务与责任的比较,第一节 债的概念的特征 一、债的概念:1、日常生活中债的多种含义(1)金钱债务:即欠钱,如债台高筑、欠债还钱、三角债等(2)情感亏欠:如心债、人情债等(3)行为赊欠:如画债、诗债等。以上均非法律上的债,2、债的概念(法律上的)法律(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理解此概念应注意以下要点:(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债的法律属性。(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3、关系,即债的相对性。,(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即债的请求性。(即请求给付,包括给付金钱、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即债的合意性和法定性合意性-合同之债法定性-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之债,案例:,一、个体工商户张某为购进一批新货急需资金,遂于2000年2月4日与邻居赵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借赵某1万元,月息4厘,2001年2月4日之前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赵某立即支付给张某1万元现金。张某为扩大经营规模,于2001年初将积攒的全部资金又进行了投资。2001年3月6日,赵某在多次催促张某还款未果的
4、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支付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1999年2月8日,王某为购房从刘某手中借人民币1万元,双方约定借期2个月,但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同年2月25日,刘某提出要借王某的摩托车用一段时间,双方约定等王某还钱时,顺便骑回摩托车。1999年4月8日,王某未能如期还款。于是,双方又约定将还款日期延长至同年4月20日,到4月20日,王某仍未能如期还款,刘某便扣留了王某的摩托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摩托车;刘某反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问:1、此案有几个债的关系?其发生的依据是什么?2、刘某是否有权扣留王某的摩托车?为什么?3、此案应如
5、何处理?,三、甲发现一头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某夜天降大雪压塌牛栏,将牛压死。甲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肉、牛皮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的主人知道此事,就返还牛款问题发生纠纷。问:1、甲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2、乙可向甲提出什么诉讼请求?,3、债的广义、狭义概念:狭义的债:指个别的给付关系 广义的债: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概括法律关系。包括如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所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如担保等),二、债的法律特征:,1、债反映(动态)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个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物权、知识产权等反映财产的(静态)归属和利用关系)2
6、、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主体不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而物权、知识产权等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特定给付行为,而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均是给付的对象.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
7、先性和排他性),案例:,一、1999年7月,浙江打工者徐玉明与他人在山东招远市开办废矿石冶炼厂,对废矿石中的有用元素进行综合回收,提炼了部分黄金。徐玉明与合伙人结账时,分得黄金约270克。1999年10月2日下午,徐玉明将分得的一块重约150克的黄金寄存于老乡李存旺处,并嘱托李存旺帮其带回家交给其妻,李当即表示同意。此后,徐玉明又再三嘱托李存旺将其黄金妥善保管。然而,李存旺回家后,并未将徐玉明托其保管的黄金交与徐妻。同年12月18日,徐玉明回家找李存旺索要黄金,李存旺则声称代为保管的黄金已于10天前丢失,还未来得及发出寻物启事,并拒绝赔偿。为此,徐玉明诉至法院,要求李存旺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问
8、:(1)本案中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债权如何体现?(2)请具体分析本案中债权特征的表现,二、李强(8岁)与李伟(10岁)两人经常在一起玩耍。某日,两人在做游戏的过程中,李强用玩具枪将李伟的左眼打成重伤,李伟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等共2034.8元,完全由李伟的父母支付。问:(1)本案的债权债务如何体现?(2)结合本案具体分析债权的相对性特征?,案例:三、天水商贸公司与福来货运公司于2000年4月5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福来货运公司于同年6月1日至15日,派大禹轮为天水公司从上海港运袋装水泥6000吨至宁波港,运费每吨人民币80元。合同签订次日,福来货运公司又与兴盛公司签订货运合同
9、,双方约定:福来货运公司于同年6月22日至7月5日,派大禹轮为兴盛公司从上海港运6000吨钢材至大连港,运费每吨120元。后经多次催促,福来货运公司均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由此,天水公司和兴盛公司分别诉至法院,均要求解除合同,请求福来货运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应如何处理?诉求是否合法?,第二节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一、债的主体,1、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2、债的主体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3、在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互负有义务,即每一方当事人既充任债权人又充任债务人。(
10、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为债的主体;也有例外,如公债的债务人只能为国家)4、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如合同之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案例:,一、寰宇外贸公司与某镇皮革厂签订合同。约定:皮革厂为寰宇外贸公司加工外销皮衣2000件,由寰宇外贸公司提供原料,每件支付加工费100元,分五批交货,皮革厂先支付1万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寰宇外贸公司依合同约定向皮革厂提供了原料。皮革厂如约交货四批,但寰宇外贸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支付加工费。第四批货物交付后,皮革厂要求寰宇外贸公司支付加工费。寰宇外贸公司认为由于皮衣质量不合格,客户纷纷退货,要求皮革厂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经
11、查实,皮衣质量完全符合寰宇外贸公司提供的定做标准。问:本案债权人是谁,债务人是谁,双方是否承担了债权人、债务人的角色?,二、周某患有较严重的精神病,一年前已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998年5月7日,周某去某商业大厦闲逛,发现商店中的某款背投式彩电很好,希望自己能拥有一台,售货员告知价格5万元。为筹集款项,周某自行与李志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花园街97号一套楼房以2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志,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周某妻子知道此事后,立即找到李志,告知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拒绝追认周某对房屋的处分。问:周某对房屋的处分是否合法?,三、村民甲与村民乙的麦地相邻,1995年春全村抗旱保苗
12、,两家因争水渠发生冲突,争斗中,甲将乙的头部用铁砸伤,乙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342元。问:请分析该案中债的主体?,四、甲、乙、丙三个安装公司共同与丁宾馆签订合同,约定三个安装公司共同承包宾馆空调安装工程,工程日期为1996年4月3日至10日。工程具体工段由甲、乙、丙自行协商,确定后告知丁。工程款共计22万元,完工后立即付清。问:(1)该案中谁是债的当事人?(2)请具体分析该案中债的主体。,二、债的内容 债是债权与债务的统一体,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一)债权 1、概念: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债权的特性有:,(1)债权为请求权,具有给付请求权(债权的请
13、求力)、给付受领权(债权的保持力)、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的可强制执行力)和处分权能(债权的处分力)四项权能。不具有这四种权能的债权可被称为不完全债权。,注意: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A.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 物上请求权等;B.债权除包括债权请求权外,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C.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权请求权的抛弃而消灭(如何理解),(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各个债权具有同等效力,各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先后均可按比例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5)债权无排他性。(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与标的物),3、债
14、权的物权化 指使相对性的债权亦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主要包括:(1)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2)经预告登记的债权,案例:,一、某被服公司于2000年8月24日与某研究所订立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由研究所委托某被服公司生产专利产品立派高弹性保暖拉链套装一批,交货时间从2000年10月5日至同年12月5日,研究所须在同年10月1日前交付定金5万元,合同附有加工标准一份。某被服公司按时交货后,研究所于2000年12月8日将其立派高弹性保暖拉链套装投放市场。不久,很多消费者投诉立派高弹性保暖拉链套装质量不合格。经检验,某被服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加工该批产品。问:本案中债的内容是什么?,二、被
15、告陈某因开发产品需要于1998年6月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田某借款5万元,半年内偿还,没有利息。1998年7月,被告向王某购买水泵机10台,因当时经办人为原告,故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代付给王某水泵机货款1万元。,被告半年内还款,不付利息。1999年4月,被告已归还3万元,原告经催告后,被告仍未还款,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问:(1)如何认识本案中的债的关系?(2)请具体分析本案中债的内容。,三、甲与乙是邻里关系。某日,加上班期间,其80岁的老母在家中突发心脏病,情势危急,乙了解情况后,及时将甲的母亲送往医院抢救。为此,乙租车花去费用120元。甲的母亲病情稳定出院后,乙请求甲支付
16、租车费用120元。甲认为乙要求的交通费太高,只同意支付乘坐公交车方式所应该花费的交通费8元。为此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实际花费的全部交通费用。问:请具体分析本案中债的内容,(二)债务,1、概念: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2、特性:(1)内容上的特定性(客观上)(2)履行上的积极性(主观上),(3)债务是由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的,具有强制性;注意:债务与责任 债务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或债务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当为状态)责任,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或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时得诉之强制手段的要求债务的满足及损害
17、的赔偿等)两者的关系:责任是在债务不履行时才发生的,但债务的法律拘束力是由责任来体现。,2、债的义务群(1)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又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又可分为:第一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第二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如合同解除时的回复原状的义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辅助主给付义务功能。从给付义务的种类 A: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6条。(加工承揽合同中的保密义务)B: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医生雇用中约定其不得另行行医。C: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交付艺术品的收藏证。,从给付义务的功能:使债
18、权人的给付利益得到最大可能合理的满足。违反从给付义务的效果:A:解除合同。B: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2)附随义务:亦称附从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随着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负担的诚信义务。它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的,而依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义务。如: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发生的依据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功能 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 类型:包括注意、告知、照顾、说明、通知、保密、协助、忠实及不作为等。效力:不履行此种义务时主要
19、负损害赔偿责任,房东没发票房客就拒付租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最近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支付房租是主要合同义务,出具发票仅是合同的随附义务,而且双方没有就是否出具发票在合同中出支持房东的一审判决。年月日,尹某与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钱某承租房屋,租赁期限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房租为每月元。如果钱某逾期天未交付房租或杂费,尹某有权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在合同中都没有就租金支付是否需出具正式发票作出约定。,双方合同签订后,钱某先支付了开始两个月的租金元,尹某出具了收条。之后,钱某住进了租赁的房屋。可是,自年月起,双方就因为租金的发票问题发生纠纷,而钱某也因此就没有再付租金。年
20、月日,尹某将钱某起诉到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钱某立即迁出其房屋并支付欠租等。钱某则认为,他未支付租金是因为尹某收取租金后不肯出具合法收据。尹某不愿提供发票,是其单方面阻挠合同的履行。,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尹某作为出租方,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正式发票。不过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同中并未对租金发票的出具作出特别约定,租金发票的出具作为法定义务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而支付租金是被告钱某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与合同主要义务之间不具有对价,所以钱某以出具租金发票作为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无法成立。法院还表示,如果尹某仍坚持不出具发票,钱某可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21、。,【案例简介】某食品公司与李某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李某承包经营食品公司所属饮料厂(非法人机构),期限三年。李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每天须生产产品500件以上,每件交承包费2元,不足500件按500件算,税费由其自行缴纳。之后,李某开始生产罐装饮料,但其在销售所产饮料时,因不能出具食品公司的发票无法与销售商结算,被销售商退货;其向工商局要求设摊销售,也因无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而未获准。因此,李某要求食品公司向其提供以上证件和发票,却遭到食品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李某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食品公司答辩称提供证件和发票的义务在双方合同中未加约定,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问题】本案主要涉及到附随
22、义务的认定和履行。,【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由于饮料厂只是食品公司的下属单位,属于非法人单位,不具有独立经营的行为能力,原告承包后,要以被告食品公司的名义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原告要求使用被告名称、营业执照、公章、发票等,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被告不提供,原告就无法履行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原告的要求属于被告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被告应当为原告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而不提供,违反协助义务。因为附随义务不可单独诉请,因此,法院不得强制被告履行协助义务。但由于被告违反附随义务的结果,使原告的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1)注意义务
23、。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相互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关注对方的事务,应当采取一切措施满足对方利益上的要求。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主观上有无过错,如果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产生注意义务。第二,当事人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以及合同的性质不同,注意的程度也不同。如工程师和一般工人,前者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较后者就有较高的要求,前者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的,后者则不一定。因此,前者违反注意义务,后者不一定违反注意义务。(2)协助义务。当一方履行需要对方提供帮助、辅助时,否则就无法履行或不能达到履行目的时,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比如,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
24、人提供场地,需要双方共同办理有关手续,需要债权人指示,需要将某种物品送往指定地点,需要债权人必备一定条件,以及其他需要债权人合作的事项;而债权人以无约定不予合作,致使债务人无法如期完成履行行为的,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责任。,(3)告知义务。合同双方对于事关对方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例如,如果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须将瑕疵如实告诉对方;出卖设备,应告诉对方对设备的正确装配,使用、维修、保养的方法;销售有害及危险物品,应告知如何运输、保管和使用。因标的物灭失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4)保密义务。一方当事人提供信息要求保密的,另一方有义务不泄漏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这些
25、信息;因合同关系而了解对方技术及商业性秘密的,也负有保密义务;一方使用另一方的技术秘密,使用方有义务不向第三人公开秘密等。,(3)合同法中还存在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合同成立前产生的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当事人仍应履行的义务。如保密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后合同义务违约责任,3、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主要有如下情形:(1)赌债(在承认赌博合法的国家和地区,赌债并非自然债务)(2)民间婚姻居间的报酬(3)诉讼时效消灭后的债务,三、债的客体-给付,(一)概念: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
26、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二)条件:1、合法 2、确定 3、适格: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有意识的行为 具有法律意义 私法上的事物等,(三)形态(以给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划分)1、交付财产 2、支付金钱 3、移转权利 4、提供劳务(服务)5、提交成果 6、不作为,案例:,一、李民与李安是同胞兄弟,李民在泰国居住,同在国内居住的李安之间保持着密切的书信往来。1994年,李民出资委托李安在某县财源街18号修建房屋一处。房屋建成后,李民口头委托李安代管。李安在代管期间,从1996 年3月起以月租金100元的价格将此房出租给某营业部使用。同年10月,李安提出将此房转让
27、给营业部。1997年2月18日,李安擅自与营业部订立买卖房屋的合同,以17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营业部。1998年,李民得知此房被代管人李安出卖后,请求李安返还房屋,李安拒绝返还。李民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安返还房屋。问:(1)本案中存在几组债的关系(2)请具体分析本案中债的客体,二、今日印刷公司与代理商朱清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今日印刷公司于1999年7月15日要从朱清处取70克铜版纸20令,价格依照当时市场价格,由朱清负责办理。同年7月15日,朱清以今日印刷公司经办人的名义与太阳纸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因手头资金周转不灵,出具欠条一份,约定货款于同年8月12日前付清。购销合同签订当日
28、,朱清将该批货交今日印刷公司入库进帐。8月13日,太阳纸业公司未收到货款,遂向朱清索要,朱清告知自己只是今日印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款义务由今日印刷公司承担。太阳纸业公司又向今日印刷公司索要货款,今日印刷公司以购销合同是朱清与太阳纸业公司签订,付款应该找朱清为由拒绝付款。问:(1)今日印刷公司与太阳纸业公司是否存在债的法律关系?如果存在,债的客体是什么?(2)本案中,今日印刷公司、朱清、太阳纸业公司三者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3)债的三个要素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一、概念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意定之债-基于法律行为发生 法定
29、之债-基于法律规定发生,二、债的发生原因种类,(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须注意:(1)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2)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案例:甲、乙两人订立合伙经营协议,约定两人于2000年10月10日前各出资3万元从丙公司批发保暖内衣零售。协议订立后,甲、乙及时履行了各自的出资义务,并由甲出面同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付定金1万元,订做价值6万元的保暖内衣一批。2001年11月1日,甲全额付款后,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直到2001年11月20日,经甲、乙多次催促,丙才履行交货义务。此时季节已过,造成保暖内衣大量积压,
30、损失惨重。问:(1)请分析甲、乙、丙三人之间债的关系?(2)对于造成的损失,应该如何承担?,(二)无因管理-通则第93条,1、概念: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2、构成(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多种形式 事务-合法 非必由本人实施 非必经本人授权(2)目的-为他人谋利益(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法律效力(1)阻却违法(2)管理人的义务-通知本人 适当管理 报告与计算(3)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 清偿必要债务 赔偿损害注意:学者一般不承认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案例:王强与李维是同村邻居,2000年7月8日,王强在自家门前晒麦子,晒
31、开后,王强下地干活。中午,天气突然变坏,李维见王强家无人,为了避免王家的麦子被雨淋,李与其妻子把王家的麦子堆好并用塑料布盖好。其间,李维自家的麦子因收拾不及时,被雨淋了三分之一,后因天气连续不好,霉变腐烂,损失200元。李维向王强索赔。问(1)具体分析本案中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2)如果李维把王家的麦子堆好后没有盖好,造成王的麦子因雨浸泡全部霉变腐烂,本案如何处理?,(三)不当得利-(通则第九十二条)1、概念: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害的事实。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返还 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2、其构成要素为:(1)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他方
32、受损失 财产受益,包括:积极受益和消极受益 他方受损-限于财产(2)一方受益-他方受损-直接的因果关系(3)受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案例:村民杜甲与杜乙都是养鱼专业户,两家的鱼塘相邻,杜甲的鱼塘在高处,杜乙的鱼塘在低处。2000年7月某日,天降大雨,杜甲家鱼塘的防护网被风吹倒,导致鱼塘中的鱼大量游出,游入下游杜乙家鱼塘。杜甲为此损失600多元。问:该案是否成立不当得利之债?,3、其表现有:(1)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A、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又称非债清偿)如甲误认为与乙有买卖合同,而将货物交与乙。但下列情形中,一方虽无给付义务,另一方得利也非不当得利 A、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B、为履行未到期债
33、务而交付财产 C、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视为赠与)D、因不法原因交付的财产,B、给付的目的未达到。如甲履约支付价款,乙拒绝发货,则乙所受甲之价金,即构成不当得利。C、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如甲为担保合同履行付乙定金,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乙接受甲的定金构成不当得利,(2)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 如基于受益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获得利益 基于受害人的非给付行为。如误将他人土地当作自己土地于其上种物。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如第三人擅自将受害人的材料为受益人制作家具。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发生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4、法律效果(1)受损失方-获得-返还请求权 得利一方-负有-返还义务(2)利
34、益返还形式:原物与价款。(3)利益返还的范围。:受益人为善意:以现存利益为限 受益人为恶意:其利益返还范围为:其所受领的不当得利及其利息、基于不当得利而生的新利益 初为善意,后为恶意,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四)侵权行为 1、概念: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注意:1、侵权行为-单方-不法侵害行为 2、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造成损害 4、存在过错,无过错为例外 5、受侵害方-请求赔偿损失 侵害人-负赔偿义务。思考:侵权行为直接产生责任?还是直接产生债?,案例:张三(16岁)与李四(14岁)均为某中学学生,张三身体强健,时常欺负李四。2000年8月10日
35、放学后,二人又因小事发生矛盾,张三将李四骗到郊外,威胁李四。打斗中,张三将李四门牙打掉。李四遂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00元。李四的家长认为此事是由于学校管教不严造成,于是向学校要求赔偿,并要求张三赔礼道歉。学校认为学生就读期间发生侵权行为,学校应负法律责任,于是向李四家长赔偿了全部损失。张三拒绝赔礼道歉 问:(1)在哪些主体之间产生了侵权之债?(2)本案应如何处理?,(五)缔约过失(见合同法第42、43、58、59条)1、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确定缔约过失之债要注意三个问题(1)发生时间上的特殊性-合同的订立过程中(2)违反义务的
36、特殊性-附随义务(3)赔偿范围的特殊性-信赖利益的损失,案例:甲公司为推销新产品召开客户洽谈会,期间,客户梁某见甲公司推销新产品心切,于是利用甲公司的这种心理,声称自己愿意合作,此后梁某频频与甲公司磋商,并以种种借口多次骗取甲公司的招待费用以及高档香烟等物品。最终,梁某以手头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拒绝与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六)单方允诺 1、概念:又称单独行为、单务约束。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遗赠、设定幸运奖、悬赏广告 2、构成:(1)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2)内容-表意人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3)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发出,(七)其他原因-民事
37、特别法规定 1、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第79条 第2款;第109条 2、合同法的58条 3、继承法第21条、第31条 4、票据法第10条,案例:王某,男,68岁,因自己的儿子失散多年,下落不明。为养老,便与邻居齐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规定齐某从即日起负责王的饮食起居,并负责王某死后的一切丧葬事务及费用。作为回报,遗产全部由齐某继承。,课堂思考题,一、1997年6月,某县山前大队运青砖10万块到重庆李家码头堆放,正在联系买主之时,砖被李家运输社擅自运交某建筑公司。山前大队发现后,找李家运输社理论,李家运输社让山前大队找某建筑公司收款。山前大队找到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拒绝付款。双方交涉未果,山前
38、大队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李家运输社承运某建筑公司青砖40万块,根据运单,实际运砖50万块,获运费9000元。山前大队的青砖大部分已被某建筑公司用于修建楼房。据此,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按市场价格付给山前大队青砖10万块的价款。问:1、本案中是否存在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二、甲发现一头牛,将其关在自家牛栏中。某夜天降大雪压塌牛栏,将牛压死。甲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肉、牛皮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价值1000元。后牛的主人知道此事,就返还牛款问题发生纠纷。问:1、甲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2、乙可向甲提出什么诉讼请求?,三、2000年10月8日下午,码头装卸工人徐
39、仁在装货时拾得公文包一个,内有单据、合同等物品。徐捡到包后,惟恐失主着急,便立即按包内物品提供的相关线索寻找失主。并支付200元,在本地报纸刊登招领启事。经多方打听,最终确定失主为本市向阳小区8号楼302的施某,赶紧打车前往施某住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住院治疗花去1万多元。问:(1)徐仁于施某之间是否产生债的关系?(2)对于徐仁遭受的损失,应该如何处理?,第四节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以债的主体的差异为标准)单一之债: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 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债权主体和债务 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 上的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
40、系划分),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务与按份债权,连带之债 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一)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2、债的标的是可分的;3、债权或债务由多数债权人分享或由多数债务人分担-份额-自当事人加入债的关系时确定而不是事后确定的。,(二)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1、有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2、为同一标的;3、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目的同一 4、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就多数债
41、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连带之债的真正作用体现在连带债务上),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行为是否可以选择为标准划分),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在债的履行上有可选择性;且须于债的履行标的特定后才能履行,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划分),特定之债 广义:各种特定给付的债,包括给付特定的物、特定的劳务、特定的权利;狭义: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物的债,种类之债广义:各种种类物给付的债,如给付其种
42、种类物,某类劳务,某类权利等;狭义:以种类物给付为标的的债。,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为标准划分),财物之债: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债务一般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之债: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债务人不得让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课堂思考题,一、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于是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债务,问:现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二、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
43、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为4:4:2.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债务.为此,诉至法院.问:该债务应如何承担?,复习思考题:1、简述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债权与物权有哪些区别?3、我国民法规定了哪些债的发生原因?简述之?4、试述债的分类?5、如何区分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有何意义?6、简述债的构成要素?,作业题,一、张某欠李某人民币150万元,拖欠一年半一直未还。李某得知张某有房产一栋,租借给他人开办餐馆,李某便到法院起诉,请求张某以其房产抵债。张某提出,该房产在数月前已作价120万元,卖给陈某,正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张某卖房所得价
44、款已用来抵偿其他的债务。李某提出该房产价值应在150万元以上,而张某仅以120万元出售,并将所获得的价款用于他处,显然张某出售房产的目的在于逃避债务。李某请求法院追加陈某为第三人,并希望法院判令陈某将该房产交付给李某。问:1、张某与陈某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将该房产交付给他能否获得支持?为什么?3、李某应采取哪种方法保护其合法债权?,二、1999年2月8日,王某为购房从刘某手中借人民币1万元,双方约定借期2个月,但未约定是否支付利息。同年2月25日,刘某提出要借王某的摩托车用一段时间,双方约定等王某还钱时,顺便骑回摩托车。1999年4月8日,王某未能如期还款。于是,双方又约定将还款日期延长至同年4月20日,到4月20日,王某仍未能如期还款,刘某便扣留了王某的摩托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返还摩托车;刘某反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及利息。问:1、此案有几个债的关系?其发生的依据是什么?2、刘某是否有权扣留王某的摩托车?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