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遗产继承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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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电大法学专科毕业论文_遗产继承案例分析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毕业作业王老汉诉李女士、王晓楠继承纠纷案 姓名:陈帅 学号:123400202014501 专业:2012秋法学专科班目录一、 案情介绍二、 争议焦点三、 分析与结论四、 附录王老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0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老汉70000元。2010年10月20日,王老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0年10月20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晓楠名下,并与王老汉约定,这笔钱除

2、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止。案件焦点: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分析与结论: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由于事实清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人认为可以做出如下结论:首先,本案中王小军的遗产及其继承人权益核算如下:遗产有26000元,扣除李女士所有的二分之一,实际为13000元;继承人权益有334000+600000万元。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分割如下:遗产13000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即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4333.33元;继承人权益除法院

3、判决支付的交通肇事赔偿款334000元和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外,余款100000万元,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各分得三分之一。对此案为何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本人认为: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晓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小军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小军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

4、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应当以2010年9月2日王小军死亡时其所有的合法财产确定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开始继承。王老汉与李女士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小军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责任人给付的赔偿款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遗产继承;存在王晓楠名下的500000万元赔偿款是否应当作为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款和企业工亡赔偿款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获得的财产,显然这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根据查明的事实,王小军生前的银行存款26000元除属于共有人李女士的部

5、分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李女士应享有二分之一),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王老汉诉请分割王小军生前遗留的房屋等其他财产,因为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这一诉请法院不予采纳。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和王晓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晓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小军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万元,是生

6、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晓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老汉,所以王老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老汉与李女士于2010年10月20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晓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晓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晓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晓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老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老汉主张将王晓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小军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万元可在本案

7、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老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继承人王小军的遗产共计26000元,除去李女士的二分之一后,13000元依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三人各得三分之一;2、继承人权益100000元,由李女士、王晓楠、王老汉平均各分得三分之一,之前已经给付王老汉的70000元,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附录:本案适用法律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

8、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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