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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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杠杆效应,根据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基金用于补贴和支持实体平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每年可分配金额以学校批准的年度预算为准。第二条实体平台是指已实现仪器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并有效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的实验室或中心。第三条基金年度预算的二次分配以实体平台上一年度开放服务收入为主要参考依据,适度向管理有效、机时数高、规模较大、资金紧张的平台倾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根据工作计划预留部分预算金额(不超过10%),用于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

2、有关工作。第四条基金年度预算分配程序如下:1 .学校批准下达基金年度预算总金额;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查各实体平台上一年度的开放服务收入;3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各实体平台上一年度的开放服务收入占比,计算基金年度预算的分配金额,并根据各实体平台的管理、机时、规模等为依据进行微调,拟定二次分配方案,报处长会或处务会审议;4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财务处汇总,由财务处报学校批准;5 .财务处将批准的二次分配方案,下达到实体平台所在二级单位。第五条基金的使用由实体平台负责人或其所在二级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主要用于实体平台的运行维护,开支范围包括设备维修维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实验耗材费、人员费、技术服务费等。第六条基金预算原则上应于当年执行完毕,若有节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跨平台调节。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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