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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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为“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本规定所称公寓指学生居住楼院,寝室指学生所居住公寓楼的房间。第二章入住与退宿第三条学生寝室资源由学生工作部(处)统筹调配,寝室安排实行按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物业公司、二级学院负责学生住宿方案的落实。第四条学生后,方可取得寝室入住资格。入住学生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按规定交纳住宿费。未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第五条学生应按指定的寝室和床

2、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如需调换寝室或床位,需经二级学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因维修改变、资源调配、床位归并等需要对寝室进行调整时,学生应服从统一安排,按时搬迁。第六条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者,按照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住宿学生寒暑假如需留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方可留校住宿。留校学生按指定寝室入住,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第八条学生休学、退学、毕业、出国、入伍、外住时,应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手续审批完两日之内搬离原寝室,退还寝室钥匙、家具等物品。学校每年六月进行住宿集中调整。如无特殊原因,原

3、则上住宿学生学期中途不得退宿。第三章安全与管理第九条住宿学生应服从并主动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各寝室应民主推荐室长一名,具体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和秩序维护。第十一条寝室所有成员应自觉建立并执行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生应自觉履行值日保洁义务,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清洁卫生间和阳台、擦洗门窗和洗面池,督促本寝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寝室成员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主动接受和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寝室所有成员应保持家具及物品的整洁卫生,摆放整齐,不吐痰、乱扔杂物,不在走廊摆放物品和垃圾。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集中放至指定地点。第十三条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

4、起床、归宿、熄灯、就寝。第十四条公寓内禁止打麻将,禁止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禁止其他任何扰乱学校管理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等不健康或违法的活动和行为。第十五条不在公寓区大声喧哗、嬉闹,不高音播放音响设备,不进行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第十六条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相帮助。不吵架、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聚众哄闹,不观看、传播反动、书刊和音像制品。第十七条注意寝室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入公寓楼时,要凭有效证件登记。离开寝室时应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第十八条不得在公寓区域内从事散发传单、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及活动。第十九条确保寝室内用电安全,

5、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器和插线板电源。严禁在公寓内存放和使用违规电器(如电饭煲、洗衣机、电冰箱、饮水机、净水机、净化器、电热棒、电热毯、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电夹板、卷发棒、电热锅、电磁炉、热得快、烘鞋器、打印机、加热垫等)及其他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存在安全隐患的低劣插座、电器等。严禁私拉乱接电源,注意床铺用电安全。违规用电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第二十条节约用水用电,离开寝室时随手关闭电源,关闭水龙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不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点蚊香、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严禁在公寓区存放易燃、易爆、

6、易腐蚀、剧毒、放射性及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第二十二条不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凳子、哑铃、鞋子等物品,不向窗外和阳台外抛扔物品、泼倒废水等。空调外挂机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寝室内饲养各类动物。第二十四条所有来访人员须出示有效证件、在公寓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在指定场所等候、会客。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寝室。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楼栋开放时间为每周日到周四:6:0022:30.每周五及周六:6:0023:OOo学生应在每周日到周四22:30、周五及周六23:00前回自己所住寝室就寝,进出公寓楼必须主动有效验证。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组织每天晚上(含周末和节假日)进行电子和人工查寝,晚归学生一律凭本人有

7、效证件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寝室。若不能按时归宿(含周末和节假日),学生需向二级学院请假,二级学院提前将请假信息汇总至公寓楼栋值班室备案。第二十六条学生不得翻越围墙、栏杆和窗户等,不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不得擅自晚归和夜不归宿。经核实认定为夜不归宿、擅自在校外住宿及晚归的,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纪律处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进行寝室日常检查和管理,每周内务卫生打分和违纪违规情况将作为寝室集体和个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卫生多次不达标或违纪违规的寝室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八条学校每学年度进行一次“示范寝室”创建评比活动,具体评定标准另发。凡

8、符合评选条件的宿舍,学校将授予相应“示范寝室”称号,并从中评选一定比例的“优秀舍长”。第二十九条爱护公共财物和各项设施,不得私自动用、破坏公寓区消防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私自拆卸、改装、挪移、调换寝室内家具和物品。损坏公寓区公共设施和寝室内设备、家具、门窗等物品,须照价理赔;造成公共财产和设施损坏,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理赔;对有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或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对在寝室内行为不当者,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接受教育者,视情节轻重,依据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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