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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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和深入推进质量兴市战略2023年行动计划有关规定,为引导、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

2、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县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第四条县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1-2个,奖项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县政府设立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主管副主任和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

3、出拟授奖名单。第六条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第七条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县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根据行业、辖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县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辖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县

4、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县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二)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且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三)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5、;(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五)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第九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条县政

6、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o“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一条评审公告。每年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

7、度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第十二条申报推荐。县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县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资格审查。由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资料评审。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资料评

8、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呈报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经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阶段。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被评审单位的有关业绩,征求社会意见。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经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个人进入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阶段。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

9、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同时,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县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第十七条综合提名。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审及主要业绩公示情况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第十八条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第十九条公示表彰。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

10、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奖励人民币3-10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第二十一条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若再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不再给予物质奖励,也不占用当年各奖项名额。第二十二条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

11、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统一安排。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第二十五条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县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

12、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环境)事故的;(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二十七条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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