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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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案例分析与讨论一、设立、出资、发行、转让、公司 登记案情简介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共同组建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专有技术出资,作价20万元,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现金15万元,恒意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屏北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聘任谭春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年薪5万元。谭春与其他三家股东约定,用年薪作为出资,作为一家股东。三家股东委托谭春办理公司登记事宜。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问:是否可以驳回?为什么?本案结论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理

2、论分析工商行政管理局驳回申请是合法的。1、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结合本案,出资总额至少应该达到50万元。虽然在已经有的出资中,包括现金25万元,年薪5万元,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看起来已经达到法定要求,

3、但是,其中是有问题的。实际合法部分达不到50万元。2、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不合法。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

4、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结合本案,专有技术作价20万元,显然超出法律规定。公司 发起人违反约定案情简介2000年7月2日,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发起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在协议中详细约定了出资、机构设置等公司法规定的事宜,同时约定公司筹备有注册登记由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同年8月15日,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依约将105万元投资款汇入天地房地产公司帐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设置了董事会机构,并召开了会议。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

5、按约定进行公司注册登记,到2003年10月,已超过约定注册时间近2年,公司仍未注册,公司业务亦因此未开展。此时农场方面因业务变化,要求抽回出资,双方发生争执。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天地房地产公司退回投资款。天地房地产公司则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款,制定了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虽未按约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但新公司在实质上已合法成立。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公司成立后要求抽回投资,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天地房地产公司与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设立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

6、,依约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天地房地产公司未办理注册登记,致使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开展业务。因此,天地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对方的投资款。至于天地房地产公司所称新公司已成立不允许抽回出资,与本案事实不符,因为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因而公司尚未成立。最后法院判决天地房地产公司返还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款105万元。本案结论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履行申请注册登记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此案中,绿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因天地房地产公司迟延履行发起人协议,并认为实际履行无益,请求解除合同,返回投资款,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理论分析在公司未登记前,发起人一方

7、违约,他方可行使解除权。合同法赋予合同法事人一方在另一方迟延履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案涉及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年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除上述实质要件外,有限公司成立须具备形式要件,主要指进行公司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于出资规定,根据该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从本案案情

8、来看,由于红塔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履行注册登记程序,因而尚未成立。股东由于特殊的原因,可以在公司登记之前抽回自己的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案情简介2003年4月1日,G市煤炭(集团)

9、有限责任公司、某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某百汇商厦、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公司商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G市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公司。某百汇商厦与长鸿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六月雪冷冻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利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公司。他们计划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公司。总资本额为1200万元发起人认购500万元,其他700万元公开向社会募集。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宏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首先起草了公司章程、

10、招股说明书,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但是,在大会上,却决议公司不成立。存在问题是: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2、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如何处理?3、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如何处理?4、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了14000元的费用,如何处理?5、向银行借的5万元借款,如何处理?6、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本案结论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理论分析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在

11、这个案例中,公司的股份总数是1200万元,发起人已经认购了500万元,超过了3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宏远有限责任公司150万元,如何处理?公司在依法设立登记之前,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公司的发起人,要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一些筹备工作。如果最后公司顺利成立了,发起人的为设立公司进行的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应该由成立以后的公司承担。如果最后公司没有成立,应该由发起人承担。有多个发起人时,发起人对已经发生的债务、费用、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对此有具体规定。在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

12、,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接合本案,发起人对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股款,要反还给原主,并附加银行利息。对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的14000元的费用,负责反还。反还向银行借的5万元借款加利息。6、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接合本案,在六家发起人中,有两家是中国的公司,两家合资公司,也是中国公

13、司,已经超过半数。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转让案情介绍2002年4月1日,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琼州市炼油厂、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五公司商议共同投资建立宏意电磁灶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10000万元。琼州市炼油厂以旧的厂房、设备折价2100万元;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00万元、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800万元、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00万元。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生产改造技术折价2100万元。五方约定,在6月1日前资金到位,由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到5月10日,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琼州市炼油厂、扬帆造

14、纸有限责任公司、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移手续。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退出后,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与琼州市炼油厂各承担400万元出资,公司还是成立了。公司成立1年以后,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条件是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说:如果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抽回自己的出资,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要求,琼州市炼油厂、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琼州市炼油厂、圣雅诗移动

15、电话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有人提出:1、在宏意电磁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地方。2、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不能够同意。3、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转让自己所有的股权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的。请对此提出你自己的意见。参考答案1、股东琼州市炼油厂用工业产权出资,其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调整。2、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退出,可以接受。3、公司成立后,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退出公司,是不可以的。4、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转让自己所有的股权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超过全体股东的半

16、数同意才有效。5、如果琼州市炼油厂、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应该自己购买。理论分析1、股东琼州市炼油厂用工业产权出资,比例已超过20%,因此,其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调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第十一条规定:“

17、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2、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可以接受。但应赔偿其他发起人的损失。万达电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退出A公司,是在公司成立以前,几家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的关系,中途退出,是违约行为,应该赔偿其他发起人的损失。3、公司成立后,扬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公司,是不可以的。即使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这个要求也不可以接受。股东的出资,已经合法地变成了公司法人

18、的注册资本,不可以抽回,除非公司解散,公司破产。但是,股东的出资,可以转让。4、如果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转让自己所有的股权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超过全体股东的半数同意才有效。如果琼州市炼油厂、圣雅诗移动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转让自己所有的股权给华夏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自己购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

19、案情简介自然人宜宝虎与自然人林琪钰、自然人丰玄黑各出资80万元,设立了某手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40万元。后,宜宝虎的债权人冯熙旺要求宜宝虎偿还到期债款80万元。宜宝虎暂时没有现金还债。冯熙旺要求宜宝虎以80万元股权抵债,代替宜宝虎成为公司股东。林琪钰坚决不同意冯熙旺成为公司股东。丰玄黑也有意购买宜宝虎的80万元股权,成为大股东。试问:1、根据公司法, 冯熙旺是否可以基于债权,直接代替宜宝虎成为公司股东?2、林琪钰是否可以坚决不同意冯熙旺成为公司股东?如何作才能够拒绝冯熙旺成为公司股东?3、冯熙旺想成为公司股东。丰玄黑也有意购买宜宝虎的80万元股权,成为大股东。谁应该获得该股权?本案结

20、论1、根据公司法, 冯熙旺不可以基于债权,直接代替宜宝虎成为公司股东。2、林琪钰可以坚决不同意冯熙旺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3、冯熙旺想成为公司股东。丰玄黑也有意购买宜宝虎的80万元股权,成为大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丰玄黑应该优先获得该股权。理论分析1、根据公司法, 冯熙旺不可以基于债权,直接代替宜宝虎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债务人宜宝虎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两者不能混淆。如果债务人宜宝虎以其股权偿还债务,这里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的问题。这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

21、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2、林琪钰可以坚决不同意冯熙旺成为公司股东。但是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冯熙旺想成为公司股东。丰玄黑也有意购买宜宝虎的80万元股权,成为大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丰玄黑应该优先获得该股权。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 抽回出资案情简介1999年,蓝海有限责任公司、宝贝儿婴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儿童服装。三家股东订立了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其中:蓝海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人民币120万元。宝贝儿婴儿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价值为180万元人民币。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100万元人民币。公司章程约定,经营期限为5年。2004年,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清算:尚有资产价值120万元人民币。公司债务180万元。蓝海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2000年抽回投资50万元。问题

23、:在目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如何处理?本案结论公司承担抽回出资的责任。理论分析公司尚有资产价值120万元人民币,债务是180万元,偿还以后,还欠60万元。公司仍然有责任清偿。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所以,在股东出资以后,不能抽回投资,如果抽回了出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在清算时,要追回这笔资金。如果追不回这笔资金,公司的其他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似于公司成立以后,发现出资不足,应该补齐,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结合本案,在补齐50万元以后,还有10万元,不能偿还。这个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了。公司 有限责任

24、公司设立、出资、解散等案情介绍兴隆市兴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兴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兴隆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人提议公司全名为“兴隆市振华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人建议起名为“兴隆市振华实业公司”。(在此简称A公司)A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兴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万元。兴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兴隆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商标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兴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办理手续,于2002年8月22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

25、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当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12月,A公司董事长滕紫旺与某美籍华人商人协商,在兴隆市建立一个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资方金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30万元。美籍华人商人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A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美籍华人商人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A公司帐户。2003年1月18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 至2003年6月,A公司和金锚有限责任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A公司实际交纳10万元,金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交纳15万元

26、。A公司也一直未将美籍华人商人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资企业帐户。某美籍华人商人催缴未果,于8月9日提出终止合资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A公司提出:汇入我帐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8万元,现在只剩下32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应该由A公司与金锚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9万元补齐。美籍华人商人提出的因终止合同造成12万元损失,由A公司和金锚有限责任公司各承担6万元。金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美籍华人商人诉至法院。 此案经法院审理结案后,兴隆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兴隆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二个公司鉴于此种情况,提出终止A公司,兴隆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20

27、03年10月25日,公司董事会就解散A公司投票表决时,7名董事中4名赞成终止,3名反对。公司遂宣布成立清算组。A公司董事长滕紫旺认为,2003年10月25日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无效的。2003年10月30日,滕紫旺参加某市贸易订货会遇一极好交易机会,以A公司名义与戊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戊公司按约定于11月20日将预付定金11万元汇至A公司。后得知A公司无力交货,立即提出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试问:1、结合本案,如何给公司命名,给公司命名时注意什么?2、组建A公司,出资有何不妥?3、美籍华人商人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12万元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4、2003年10月30日董事

28、长滕紫旺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5、如A公司最终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任何?6、2003年10月25日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7、A公司、金锚有限责任公司与美籍华人商人对合资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之处? 8、对美籍华人商人先期汇入而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应由谁负责偿还?9、A公司无力履行其与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应向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2万元?理论分析1、正确的名称应该是“兴隆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八条规定:“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

29、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组建A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超过20%。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

30、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3、现美籍华人商人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12万元损失,该损失应由A公司和金锚有限责任公司按比例承担。由于A公司与金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没有按时到位,美籍华人商人决定退出合资企业。对于美籍华人商人退出合资企业,A公司与金锚有限责任公司都有责任,应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4、2

31、003年10月30日董事长滕紫旺与戊公司签订的合同不应为无效合同。从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原理出发,应该认定该合同有效。5、如A公司最终解散,其财产的清偿顺序应该是: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公司所欠税款、公司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6、2003年10月25日A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有效的。但是,

32、董事会的这个决议,还要经过股东会的认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其中

33、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解散、清算公司是股东会的权利。7、A公司、金锚有限责任公司与美籍华人商人对合资公司的出资不符合法律之处:A公司出资60万元,超过了其净资产110万元的50%,美籍华人商人出资低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34、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8、对美籍华人商人先期汇入而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是A公司的责任,应由A公司负责偿还。9、A公司无力履行其与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向戊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2万元。如果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现在是合同有效,A公司不能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公司的设立条件(一)一般规定。1、设立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设立是指由一定的投资

35、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组建的具有公司名义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民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设立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也可以投资于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外国的公民和法人遵守我国法律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成为中国公司的股东。2、设立公司的条件(1)有一定的投资主体(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要由2个股东,最多不超过50个股东。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有5个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即过半的发起人是中国的公民或者中国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上限。发起人在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而且在于

36、法律赋予了发起人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记载。公司章程由公司的创立者制定出草案,在经过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登记后成为正式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出资额(股份公司的要注明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额)、公司的主业、公司的资产结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的组成及其职权、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对内管理制度和对外经营制度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在章程的范围内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由此所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受。如果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37、代表人的行为超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由此产生的责任则可能要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或者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行为超出了章程的规定,还可能导致无效合同和其他违法的情况。(3)要有一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法人民事主体对内经营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政能力,一个公司没有必要的自有资产就不能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能力,也不能取得必要的市场信用。所以注册资本不但是公司对内进行生产的需要,而且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需要。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注

38、册资本,公司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公司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法律推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维持生产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最低需要如此多的注册资本,如果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就不能获取公司登记。已经登记的公司,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应当限期补足,限期内没有补足

39、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列出,并作为公司设立和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现金、实物、不动产、不动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构成。从企业的经济职能看,注册资本是企业生产经营必要的资产条件,一般而言,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现金条件、易耗资产条件、固定资产条件、不动产条件和无形资产条件,每个条件所担当的功能不同,当这些资产属于公司时,自然就可为公司所用,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现金条件。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入股,现金一般指本币,如果是外汇则要以投入现金的当天的外汇牌价汇率折合成本币金额。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投

40、入的现金必须在公司登记之前按照章程规定的数额交足,否则无论将来公司是否追究其不足认缴的股本,该股东在公司清算前必须承担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资产责任。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发起人(基本股东)必须要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数额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至少达到公司股本的35%),如果全体发起人或者部分发起人认购的股本不足,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以及公司设立后至清算前,没有足额认购股本的发起人必须承担没有足额认购股本导致的法律责任。动产出资条件。投资者可以用动产出资作为股本,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动产出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动产出资作为股本须要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由符合资格的资

41、产评估机构,按照资产评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的动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第二,强调动产对公司的用途,该动产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使用的,或者能够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的。第三,出资人拥有拟出资的动产产权,以及产权不存在争议。不动产的出资条件。投资者以不动产出资,需注意下列问题:第一,投资者须拥有房屋不动产的产权、土地不动产的使用权,并且这些权利没有争议。第二,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必须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分的批准,并且补交土地使用费。如果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股份出资的,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将其转为国有土地,然后才能将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有效的股份。第四,以

42、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资的,须经过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知识产权的出资条件。投资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该知识产权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登记,是投资者有效的权利。第二,该知识产权没有法律上的争议,是投资者无可争辩的权利。第三,该知识产权必须经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市场价值评估,资产评估不实的,除了评估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其他的股东对与由于不实部分造成股本减少的,应当对公司登记部门和公司清算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其价值可能会随着技术市场和

43、普通市场的变化而发生较大的变化,为了维持公司一定的资本价值量,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财产作为注册资本的,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注册资本的20%,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一般不超过35%。经国家批准的少数高新技术开发区,以知识产权作为注册资本占公司总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高于35%。此外,1999年12月的公司法修正案规定,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4)一定的场地和生产设备。(5)完善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具备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公司管理机构;有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也要求具备股

44、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但成员可相对少些。规模比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个执行董事,代行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并兼任公司的经理,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组成。股东如果不足2人,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容易区分,则难以落实公司的有限责任,所以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应有2个股东。又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经营者,要求各股东之间互相了解、互相信任,如果股东过多,不但各股东之间难以沟通,而且要形成多数意见的时间过长则会耽误公司的商业机会,所以股东最多不能超过

45、50个。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与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例如证券法规定设立经纪性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就是5000万元,设立综合性证券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亿元。3、股东的出资(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6、。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是允许使用的,应当办理允许使用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允许使用的范围和时间。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

47、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以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一个公司只能享有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是享受法律权力和履行义务的名称,也是请求法律保护的名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而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的辖区内。(2)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记载在公司的章程里。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才具备的专门产品和业务,必须要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等法律文件的批准经营范围和经营事项,才能记载在公司的章程里。(3)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是实际缴纳的资本。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出资不到位,必须要在短缺的资本金额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要记载其法定身份证明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这条内容是公司章程的重点,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由股东会或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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