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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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掌握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的责任。教学重点 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的责任。教学难点 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常识,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五节 违约责任第六节 旅游合同,复习思考题,1、简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P201-2022、如何理解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P202、2123、如何理解采用格式条款订立旅游合同的利与弊?简述相关法律规定。P2264、如何理解不可抗力?试列举旅游活动中可能

2、遭遇的不可抗力情况。P2245、何谓合同和旅游合同?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P200、2256、合同的形式有几种?有人说只有书面合同才受法律的保护,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P205,THE END,谢 谢,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立法,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三、合同的保全,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变更二、合同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五节 违约的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条件二、违约责任的形式三、预期违约四、免责条件,第六节 旅游合同,一、旅游合

3、同的含义及立法概况二、旅游合同的特点三、旅游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P200,1、合同的概念 又称契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特征(四点)1、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合同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二、合同立法 P201,1、合同立法及其适用范围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案例1含义1、合同当事人身份平等2、是自愿原则的前提条件3、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2】、合同自由原则,含义 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

4、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限制情形 缔约强制 强制规范,【3】、公平原则,定义 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权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作用 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弥补合同的不足,【4】、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在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如果有缔约联系,就负有“负随义务”。如果造成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

5、益的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要约【1】、概念 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要约人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生效的时间【4】、要约失效的原因【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一、合同的订立 P202,二、承诺 P204,1、概念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

6、限内作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3、承诺限期的计算4、承诺的方式应当以通知即明示的方式作出 缄默或不行为不视为承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例外:A、根据交易习惯B、根据要约的要求5、承诺生效的时间和意义6、承诺的撤回,1、合同的内容2、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 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合同的形式优点 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2】、口头形式 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 优点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缺点 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3】、其他形式 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P205,3、合同的效力【1】、含义 指依法成立的合同

7、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2】、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自己代理合同和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4、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1】、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2】、因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5、无效合同【1】、概念【2】、导致无效合同的事由【3】、处理:确认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折价补偿,6、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概念【2】、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3】、撤销权【4】、处理7、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1】、概念【2】、构成

8、缔约责任的条件【3】、缔约责任的适用【4】、赔偿范围,六、格式条款,案例5,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利弊1、概念 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利弊利 减少交易成本弊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拟订格式条款时,更多的考虑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将自己的权利在格式条款中加以陈述,并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的权利考虑较少或附加种种限制条件,尽量加重对方的责任。,2、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概念 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条件P22-23

9、,3、格式条款的无效,4、格式条款的解释,所谓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对有关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应当采取何种原则进行解释。,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采用 当两者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按约、全面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的履行原则,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P212,二、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定 P212,1、合同的补缺【1】、含义【2】、法律规定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执行3、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2】、由第三人履行4、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5、履行抗辩权【1】、含义【2】、同时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抗辩权【4】、不

10、安抗辩权,三、合同的保全 P215,1、含义2、代位权【1】、含义和意义【2】、特征【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4】、代位权成立的条件3、撤销权【1】、概念【2】、行使的效果【3】、成立要件【4】、几种情况,一、合同变更 P217,1、含义和分类 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推定为不变更2、合意变更3、单方行使变更权,二、合同转让 P217,1、概念 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人的合法行为。,1、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人

11、2、合同转让不是合同内容的改变3、合同转让属于一种合法行为4、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5、合同转让必须取得法律认可,2、债权的转让,1、含义 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2、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3、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一、通知义务第二、债权人转让主债权应承担转让从债权的义务第三、债权人转让债权必须履行相关手续,3、债务的转让,1、含义 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2、条件第一、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二、新债务人应承

12、担从债务第三、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4、概况转让1、含义2、意定概况转让3、法定概况转让,三、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P219,1、概述【1】、含义【2】、原因2、解除【1】、概念【2】、法定解除【3】、合同的合意解除【4】、合同解除的效果3、抵消【1】、概念【2】、法定抵消权【3】、合意抵消,4、提存【1】、概念【2】、原因【3】、效力5、免除【1】、概念【2】、效力6、混同【1】、概念【2】、效力,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条件 P222,1、违约责任概念,【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即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2】过

13、错责任原则,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违约责任的条件,二、违约责任的形式 P223,1、实际履行【1】含义【2】对金钱债务实际履行的限制2、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三、预约违约,指履行期届至或者届满之前,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四、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2、相对人有过错,案例1,案例2,一、旅游合同的含义及立法概况P225,含义:旅游者和提供服务方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二、旅游合同的特点 P226,1、当事人具有特殊性2、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3、是有偿合同4、

14、是格式合同三、旅游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三、旅游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4、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1、及时通知义务 2、提供证明义务,案例1,2000年3月3日,某印刷厂与某旅游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印刷厂为旅游服务公司加工旅游工艺品包装纸盒150万个,加工费为每个1元。原材料由旅游服务公司分三批提供,印刷厂须于3月25日前提供样品纸盒10个,检验合格后双方共同封样公证。合同签订后,印刷厂便积极筹备,落实场地,组织了4

15、0多名职工进行加工生产,并于3月22日将按照要求制作的10个样品纸盒送去。旅游服务公司未经仔细检验即认为不合格。之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规定印刷厂务必于4月30日前将合格样品送达旅游服务公司,否则,加工合同将自行失效。4月28日,印刷厂将第二批样品送去。旅游服务公司经检验认为合格,但以“合同标的大,须进行实地考察”为由,拒绝封样公证。直到年底,旅游服务公司既未派人实地考察,也没有封样公证。在此期间,印刷厂多次函电催告,旅游服务公司却置之不理。印刷厂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服务公司赔偿印刷厂停工待料造成的经济损失12.5万元。,1、该印刷厂与旅游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

16、: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例中,印刷厂与旅游服务公司签订的加工工艺品包装纸盒的合同主体合格,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亦无违法和不当之出处,因而,该加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该旅游服务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哪条规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答:该旅游服务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第6条的规定,即“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例中,印刷厂为履行合同进行了积极准备,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有诚意的。而旅游服务公司在对方提供合格样品后,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封样公证,并拒绝履行合同,足以说明旅游服务公

17、司从订立合同时起缺乏履行合同的诚意,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2001年7月,某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游客张某等15人的投诉:称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8日游。但在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安排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的约定明显不相符,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为二星级,在岛上游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的标准。经旅游质监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映的情况属实,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公司的几个业务员拼凑的,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据此,当地旅游行

18、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该“旅行社”的全部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旅行社”与张某等15名游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没有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因而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例中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法,因此该“旅行社”与张某等15名游客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2、假定该“旅行社”是合法旅行社,那么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法的什么原则?,答: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19、义务”,该条规定在合同法中称为全面履行的原则。本案例中,如果该旅行是合法旅行社,按照全面履行原则,旅行社就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运输工具标准等。实际上,该旅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的服务项目低于约定的服务标准,违反了合同法的全面履行原则,是典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例3,2000年3月,某出版社与某旅行社高级导游李某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由李某负责撰写一本风景名胜区的导游词集锦,该出版社负责出版。如果作品达到了出版水平,而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出版时,出版社要向李某支付稿酬的40%作为补偿,并将书稿退回。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

20、定如期写完了书稿,并交付出版社。出版社经过审查,决定出版此书。可是在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发现,该书中不仅有许多民族歧视的内容,而且作者为迎合某些人的心理,杜撰了大量不健康乃至淫秽的传说,因此作出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李某听说此事后,向出版社提出,该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如果出版社不予出版,应按合同约定付给他40%的稿酬以作经济补偿。出版社则称,我们已经按约定履行了合同,该书不能出版是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而且该书被查封也给出版社造成了很大损失,因此不能向李某支付稿酬。李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赔偿其经济损失。,1、依据合同法,李某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1、?,答:1、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例中,虽然从表面上看,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比较具体,且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但由于书中有许多宣扬民族歧视的内容,而且有大量不健康甚至淫秽的杜撰传说,有伤社会风化,有损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标的内容违法,因此,本合同必然无效。,2、李某能否向出版社索要稿酬?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李某的请求?,答:合同法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例中,由于双方签订的约稿合同是不受

22、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因此李某不能据此向出版社索要稿酬。当然,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李某的请求。,案例4,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报上刊登广告,打出“国内精品线路游”,并规定了若干条旅游线路,其中包括南宁、越南下龙、河内、海防、北海双飞8日游,定为每周二、六发团,并且注明报名办法为:第一、电话咨询旅游线路;第二、传真签订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银行帐户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门服务等。由于报社在排版时失误,将每人旅游费用3200元人民币排成320元人民币。外地游客李某通过电话向旅行社提出参加某线路旅游,他在电话中问到:“一切都按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办吗?”旅行社接待人员给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诉

23、了他开户银行帐号和出发时间。随后李某将320元人民币存到该帐号上,并向单位请了年休假,按预定的出发时间提前赶到旅行社。当李某被告知旅游费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时,他提出不参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还320元并赔偿双倍费用,还要承担其路费、误工费等,理由是他依报纸上的条件已经与旅行社达成协议。双方协商不下,李某遂以该旅行社欺诈消费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该旅行社在某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答: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

24、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答: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线路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和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错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社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游客李

25、某在电话中没有进一步细致核对,就贸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旅行社在退还李某320元旅游费及误工费后,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案例5,1999年10月8日,张某将两卷拍有全家“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42元。彩扩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开出一张冲印单。第三天,当张某去彩扩部取相片时,被告知其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张某等等再来。后来张某多次催要终无结果,于是要求彩扩部赔偿损失。彩扩部只同意按照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费。张某不同意,遂于2000年4月向该市某人民法院起诉,以彩扩部将自己拍有纪念意义的胶卷遗失,给全家带

26、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彩扩部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彩扩部辩称:原告张某的胶卷确实被我们遗失,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对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的要求不能接受,应按照市摄影行业协会某服协字(98)136号第3条“如遇以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的规定,退赔原告富士胶卷两盒和预收的42元冲印费。据法院查证:在彩扩部开出的冲印单上,的确印有该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的上述条款。,1、张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是否成立?,答:本案例中,张某与彩扩部之间订立的以冲印为内容的合同成立。因为,该市摄影行业协会的规定条款已印制在原、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中(以冲印单为表现形式),原告张

27、某在订立该合同时并未就此表示异议,这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具备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该合同关系已经成立。,2、彩扩部出具的冲印单上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答: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例中,尽管原、被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但由于该市摄影协会的规定只从经营者

28、的利益出发,单方面作出免除经营者重大过失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公平原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彩扩部以此为据而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彩扩部应依据有关法规赔偿张某的损失。,案例6,陈某和导游员邓某是好朋友,共同租住一间房屋。不久,陈某决定去深圳闯世界,临行前将自己的一辆“面的”交由邓某保管和使用。半年后,陈某在深圳经商得意,迅速暴富,并购得一辆宝马轿车,想起先前的破“面的”已无用途,遂起转卖之意。于是,致电邓某,托其处理“面的”车。邓某得信后,想到自己的弟弟正在打工且工作很不顺意,便有意让弟弟买下此车跑出租。但其弟经多方筹措才凑齐6000元。邓某想让弟弟贱买此车,于是回电陈某,说“面的”车的发动机有了毛病,

29、恐怕只能卖6000元。陈某深知发动机的重要性,说可以按此价处理。邓某遂以陈某的名义与其弟弟签订了卖车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一个月后,邓某带旅游团队到深圳,受到陈某的盛情款待,邓某酒后吐真言,将卖车的详情悉数道出,陈某对此十分愤慨,遂要求邓某的弟弟返还“面的”车。邓某的弟弟不答应,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邓某与其弟弟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此买卖合同无效,邓某与其弟弟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答: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陈某致电邓某让其负责处理“面的”汽车,是一种明示的授权行为,邓某获得

30、了代理权,应维护陈某的正当利益。然而,邓某与其弟串通一气,坑了陈某,显系恶意串通。因此,邓某与其弟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2、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所以,邓某的弟弟应立即返还陈某的“面的”车,并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例7,某三星级旅游涉外宾馆与本市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规定:装饰公司负责对宾馆进行装修,对宾馆地面采用大理石铺地,装修用的原材料由装饰公司负责,总计装修费用120万元。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即按照合同要求开始施工。不久,宾馆要求对已经装修完毕的会议室进行改装,并换用

31、木制地板铺地。装饰公司表示同意。为了购买木制地板,并对会议室重新装修,装饰公司共花费5万元。当装修工程完毕,验收合格以后,装饰公司要求宾馆承担改装会议室而支出的费用。而宾馆只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120万元。双方协商不成,装饰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承担因变更合同而导致自己多支出的费用。,1、建筑装饰公司与宾馆的合同变更是否有效?为什么?2、建筑装饰公司按照宾馆要求进行改装多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答:1、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例中,宾馆提出改装要求,建筑装饰公司同意按照宾馆要

32、求进行改装,则属于协商一致,该合同不需要再另外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所以该合同变更生效。2、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例中,由于宾馆提出改装会议室的要求,而此时建筑装饰公司已经将会议室装修完毕,这使建筑公司因此多支出5万元的经济费用,所以作为定作人,该宾馆理应承担这笔费用。,案例8,2000年10月22日,中国某五星级酒店与美国某海产品公司订立了一份购货合同。合同规定:该海产品公司向酒店提供海产品,龙虾为每千克240元人民币、深海鱼为每千克220元人民币,交货方式为海运至天津,交货时间是2001年1月底以前。2000年12月10日,

33、美方公司给酒店发来函电,要求“变更交货地点为上海,交货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酒店接到函电后,认为美方公司的要求不合理,便于12月12日回电说:“同意交货方式由海运天津改为空运上海,但每千克海产品价格应下调12%。”美方公司不同意,遂于12月26日复函主张“维持海运天津不变,但交货时间改为2001年3月底”。酒店见对方不愿意降低价格,又复函称“因2001年3月已经错过中国春节消费旺季,不同意于3月底以前交货”。此后,海产品国际市场价格较双方签订合同时上涨了20%,并维持不变。酒店多次催促交货,美方公司均置之不理。酒店于2001年8月依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34、,1、本案例中,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发生了变更?,答:1、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例中,双方虽谋求变更合同,但几经磋商,终未能达成一致,且约定的内容也不明确,所以,该合同没有变更。,2、在本案例审理过程中,如果美方公司提出海产品国际市场价格变动构成情势变更,要求免除违约责任是否合法?,答:如美方公司提出情势变更要求免除违约责任,则是不合法的。因为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作为其环境或基础的社会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致使合同成立时所依据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维持债的关

35、系显失公平,法律允许不利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制度。本案例中,在国际海产品市场上,价格变动属于政策情况下的交易风险,而不属于情势变更,因而不能以此为由免除美方公司的违约责任。,案例9,2000年5月8日,某百货大楼与某空调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00年7月1日前,空调厂向百货大楼提供某名牌柜式空调200台,每台6400元,价款总额128万元,交付方式为百货大楼到空调厂分批验收自提,百货大楼预付定金12万元。合同签订以后,百货大楼得知本市某旅游涉外饭店为了评定星级,欲在饭店里安装200台柜式空调,于是百货大楼便找到该旅游涉外饭店,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该旅游涉外饭店

36、直接到空调厂提货,空调每台6550元,价款总额131万元。之后,百货大楼致函空调厂,称该批空调已转让给本市的旅游涉外饭店,请空调厂允许旅游涉外饭店于同年6月30日提货,货款由百货大楼于当年7月2日一次付清。空调厂对此未予答复。同年6月24日,旅游涉外饭店致函空调厂,称其将于6月30日提货,请其作好发货准备。至6月30日,旅游涉外饭店去空调厂提货时,空调厂以旅游涉外饭店无权提货为由予以拒绝。后经多次催促,空调厂仍拒绝发货。旅游涉外饭店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空调厂违约责任。,1、本案例中,百货大楼与空调厂之间签订的空调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本案例中,某百货大楼与空调厂之间签订的空调购销合同

37、,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因而合同是有效的。,2、百货大楼与旅游涉外饭店之间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空调厂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答: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照这个规定,百货大楼履行了通知义务,将合同权利转让的事实通知了空调厂,且空调厂已收到该通知。因此,空调厂应向新的债权人旅游涉外饭店履行合同,按时交货。空调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绝向旅游涉外饭店交货违反了转让合同的约定,也未履行原合同约定的

38、债务人应尽义务,因此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案例10,某工艺美术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装裱国画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负责为工艺美术公司装裱120幅国画。工艺美术公司担心在装裱过程中国画发生损害,于是要求李某找一个担保人,李某找到好友张某作为担保人,三方签订了担保合同,随后李某开始装裱。在装裱过程中,工艺美术公司将这120幅国画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刚刚落成的某高级宾馆,双方约定由该高级宾馆直接向李某索取国画。工艺美术公司在转让国画时,没有告诉担保人张某,仅告知了李某。装裱期满后,该高级宾馆向李某索取国画时发现有两幅被污染,经专家评估经济损失约4万元,于是向李某提出赔偿要求,但李某称无力赔偿。该宾馆

39、遂要求担保人张某承担责任。张某认为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工艺美术公司而不是该高级宾馆,因而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1、本案例中,工艺美术公司与某高级宾馆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按照合同法第79、80条的规定,作为债权转让,债权人工艺美术公司履行了通知债务人李某的义务,作为债务人,李某就应当向新的债权人高级宾馆履行义务,因而,本案例中工艺美术公司与某高级宾馆之间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张某主张合同的当事人应是工艺美术公司而不是某高级宾馆,是否合法?他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答: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于债权人自身的

40、的除外。”我国担保法第22条也规定: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张某的担保作为主债权的权利,在主债权转移后,也随之转移,因此张某的主张是不合法的,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案例1,2003年4月2日至11日,杭州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21名游客参加新马泰10日游。按照旅游合同约定,下一行程旅游团将在马来西亚逗留3天。由于我国部分省市发生了“非典”疫情,马来西亚以安全为由,拒绝已经获得签证的该旅游团入境。游客得知该消息后,感到惶恐不安,并为不能够到马来西亚旅游而深感遗憾和痛心,纷纷要求旅行社采取措施,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领队及时将这一特殊情

41、况报告组团社,虽经组团社和境外地接社多方努力,旅游团仍无法进入马来西亚。因此,旅游团被迫取消该行程,提前返回。游客回国后,为行程被取消的赔偿事宜与旅行社发生了分歧,游客遂向当地旅游质监所投诉。,1、本案例中,马来西亚拒绝中国旅游团入境是否可视为不可抗力?,答:旅行社本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但由于马来西亚政府拒绝来自我国的旅游团入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一客观现实对于旅行社来说存在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情形,因此,应该视为不可抗力。,2、旅行社是否应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怎样赔偿?,答: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

42、案例中,旅行社显然不存在主观过错,不仅如此,旅游行程的被迫取消,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也是显而易见。旅行社与游客一样,都是“非典”事件的受害者。因此,该事件中的旅行社可以免除或不需要承担未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按照民法、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精神,既然游客在整个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旅行社就应当退还游客已经支付但实际并未发生的费用,即退还游客未到马来西亚实际发生的费用,而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案例2,某旅游度假山庄与市供电局签订了一份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供电局保证长期为山庄供电,并就电力、电量、用电时间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由于供电人责任造成未按计划指标向用户供电时,供电局

43、应补相应的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包括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用电人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则由用电人承担。“五一”前夕,供电局领导一行三人来山庄“度假”,由于山庄经理事务缠身,没能陪其尽兴游玩,供电局领导遂心怀怨气,拂袖而去。7月3日,由于连降暴雨,造成旅游山庄所在地多处停水断电。7月4日,当山庄向供电局反映断电情况时,供电局称线路被风吹断,暂时无法修复、恢复供电。7月5日,除山庄外当地其他断电地方陆续恢复供电。7月8日,山庄再次找到供电局,供电局说因停电地点较多,工作人员少,顾不上到山庄去。此时,山庄为迎接旅游旺季的到来而准备的野味、海鲜等在冷库中均已解冻、变质,给山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44、为此,山庄诉至法院,认为供电局本应按照协议,保证给山庄供电,但却以种种借口拖而不供,使自己蒙受损失,因此要求供电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供电局辩称,停电是由于暴风雨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恢复供电需要一定的时间,因而拒绝赔偿山庄的损失。,1、本案例中,供电局所称的暴风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为什么?2、对于山庄的经济损失,供电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不可抗力通常可分为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自然现象有地震、水涝、洪灾等,社会现象有政治骚乱、罢工等。本案例中,供电局所称的暴风雨就是自然灾害,因此属于不可抗力。2、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例中,暴风雨造成多处停水断电,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不能供电可以免除部分的责任,但由于供电局无故拖延山庄供电,致使山庄冷库解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电局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未及时抢修供电线路而给山庄造成3.5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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