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法律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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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 课程特点分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课程特点分析第一点法规是必考科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是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所有考生必考的课目。无论是考四课的考生,还是考二课的考生都要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第二点法规需要梳理归纳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内容繁杂,年年更新,有必要梳理、归纳,更有利于节省时间和顺利通过。第三点法规是其它三科通过的保证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是其它三科考过的基础,无论是管理、技术,还是案例的试题中,都有安全法规的知识点,只有学好或更多的掌握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才能有利于其它科目的通过。考试大纲基本要求:考查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安全

2、生产法中: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山安全法中:适用范围,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消防法中:关于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及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

3、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中: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和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考试大纲要求: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4、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也属于成文法的范畴,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二)法律规范规范一般可以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它反映由一

5、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因此,国家往往把遵守技术规范规定为法律义务,从而成为法律规范,并确定违反技术规范的法律责任,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技术规范与法律规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3.法

6、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者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者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假定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7、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三)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统治阶级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而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现。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决定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决定的。

8、3.意志内容的统一性法所反映的意志内容往往不仅是统治阶级的特定利益,还包括关系整个社会共同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包括被统治阶级的某些要求(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限)。(四)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

9、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关于地域的效力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10、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关于时间的效力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生效施行。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

11、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如我国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就有溯及既往的特别规定。(五)法的特征(五)法的特征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它为人们规定一定的行为规则,指示人们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其发生作用的范围内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社会规范很多,诸如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规章等。法与上述社会规范不同,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这表现在法具有下列特征: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

1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六)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特殊地位和属性

13、,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准则。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

14、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

15、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两种: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

16、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这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又称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效力次于宪法。窗体顶端 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

17、守法3个方面。 主要包括: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 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理念、方式和目标,它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部法律活动的总称。(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法治专指法律、制度时,常称其

18、为法制。(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亦称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在社会主义法的统一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 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或者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

19、制度。 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 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于是形成内在关系和谐的统一体。 这就经常表现为不同的、相对独立的法的体系,如 母体系和子体系、国家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等等。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子体系 安全生产立法是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 负有法律适用职权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它们

20、依法享有实施法律和法律责任追究的权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用机关进行监督。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考试大纲要求: 了解安全生

21、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二)加强安全生

22、产立法的必要性 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隋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23、 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缺乏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不能做到预防为主 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抗灾能力差 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五是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

24、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八个有利于):(一)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二)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三)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四)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五)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六)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七)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八)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窗体顶端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考试大纲要求: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

25、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休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3个特点: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究竟如何构建,这个体系中包括哪些安全生产立法,尚在研究和探索之中。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一)从法的不同层

26、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上位法。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

27、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11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2.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3.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28、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虽然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

29、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特殊法之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

30、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从安全生产立法所确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法律规范看,可以将我国安全生产立法分为:综合性法单行法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阶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

31、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安全生产法就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涵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主要方面和基本问题。与其相对,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三、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

32、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全面、准确和深刻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地位,非常重要。要科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定性和定位,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去把握。(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好转。但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先后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等一系列重大举措,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奠定了外部条件。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

3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二)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看,它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各行各业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相互之间,在从事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活动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基本的社会关系有: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

34、,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人我国宪法。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而作为人民群众的主要组成部分的大批从业人员,他们从事着各

35、种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面临着各种危险因素、事故隐患的威胁。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的生命和健康将受到直接的损害。按照这个原则,安全生产法的许多条文都是围绕着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围绕着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个核心抓好安全管理工作。2.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如果从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过程来说,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和监督:事前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重点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申办、筹办和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工作,在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之前就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要求,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建设阶段。

36、事中管理是指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其环节最多、过程最长,需要每时每处都保证安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保证安全。事后管理是指发生事故后的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3.权责一致的原则当前重大事故不断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拥有安全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及安全监管权力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出了事故,推卸责任。这种有权无责,权责分离现象的蔓延,必然导致某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对该审批的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不该批准的安全事项违法批准,应当监督管理的不负责任,其结果是一旦出了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想方设法置身法外,不承担任

37、何责任。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建立权责追究制度。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安全生产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和千家万户,仅靠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难以实现的,还必须调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并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要依靠群众、企业职工、工会等社会组织、新闻舆论的大力协助和监督,实行群防群治。要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才能形成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和机制。安全生产法主要是通过建立社区基层组织和公民对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和加强舆论监督来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将安全生产的视角和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地方,以协助政府和部门加强

38、监管。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责任事故时有发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现行相关立法的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震慑和惩治各种安全生产和造成重大事故的违法犯罪分子。对违法者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安全生产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还破例地设定了民事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之全、处罚种类之多、处罚之严厉都是前所未有的。这充分反映了国家对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者和造成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课以重典的指导思想。窗体顶端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

39、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考试大纲要求: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掌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亦称立法宗旨,它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缺少的。要科学地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必须从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地抓住最突出的安全生产法律问题,有的放矢,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有4个: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40、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四是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下列5点: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

41、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一)空间的适用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安全生产法中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三)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4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考试大纲要求: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始终突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u安全生产,

43、重在预防。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一)安全意识在先(二)安全投入在先(三)安全责任在先(四)建章立制在先(五)隐患预防在先(六)监督执法在先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u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该项制度包含4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载

44、体。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制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规范。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u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这是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中讨论较多也是必须明确的问题。安全生产法使用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语,这是在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u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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