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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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借用人员管理,理顺借用人员管理程序,维护国有企业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整体工作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中所列“借用人员”,系指各单位(部门)从各国有企业借用协助工作的人员。第二章借用人员的条件第三条各单位(部门)因省、市、县重大工作安排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国有企业人员可调配情况下,经审批可从国有企业借用人员帮助工作,并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来确定借用人员的范围、数量及借用时间等。(一)在已核定的机构编制内工作人员有空缺且无临聘人员的;(二)在编工作人员

2、按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进行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或借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三)在编工作人员参加三个月以上学习、培训的;(四)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现有人员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需要人员支持的。第三章借用期限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从各国有企业借用人员,借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第四章借用人员手续第五条各单位(部门)从各国有企业借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一)由需要借用人员的单位(部门)向县国资中心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借用人员的理由、借用的时间、借用的人数等,原则上不得指定人员;(二)国资中心根据申请借人单位(部门)的需求情况从全县国有企业人才库中提出推荐借用人员名单;(S)国资中心向被

3、借用企业发出征求意见函,被借用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完善内部程序,反馈意见;(四)被借用企业内部程序完成后,向国资中心提交企业内部会议审议的意见和借出人员的有关具体情况;(五)国资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请分管常务副县长专题会审议,同一单位(部门)借用人员超过3人及以上的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六)国资中心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向被借用企业和申请借人单位发函告知,借用人员在发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位。第五章借用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借用人员超过6个月的,在期满6个月后,由借用单位重新办理借用审批手续。第七条未完善借用手续的,一律不得从国有企业借用人员。各单位、企业不得擅自借用、借出人员。第八条借用期间借用人

4、员原则上不转人事关系,其工资由原工作单位按在岗人员标准发放;奖金、福利待遇等由借用单位负责。第九条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有关规定,借用期间严格遵守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第十条借用单位对借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考核责任,对借用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凡借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借用单位负责对借用人员进行考核,及时掌握其思想、工作表现。第十一条对未按照借用程序审批,擅自借用人员,或对借用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所有国有企业借用人员必须全部各自归位,借用单位(部门)若需继续借用的,按本办法办理借用审批程序。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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