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中的保人研究——以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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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题目: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 以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为例 毕业论文(设计)诚信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表、资料均已作明确标注,论文中的结论和成果为本人独立完成,真实可靠,不包含他人成果及已获得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论文(设计)版权使用授权书本毕业论文(设计)作者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设计)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设计)被

2、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青岛农业大学可以将本毕业论文(设计)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毕业论文(设计)。本人离校后发表或使用该毕业论文(设计)或与该论文(设计)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单位署名为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指 导 教 师 签 名: 日期: 年 月 日摘 要本文以吐鲁番出土的三类汉文契约文书中的保人为研究对象,从保人的基本情况入手,分析保人在契约中的责任等问题,进而探究保人的演变规律,并以此了解吐鲁番地区的乡规民约以及与中原的关系等问题。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缘由,介绍国内外

3、对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的保人问题的研究状况,阐述该问题的选题意义,以及说明本文使用材料、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等情况;第二部分是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保人情况的调查研究,通过对调查表的分析探讨,总结契约中保人的基本规律;第三部分是对保人责任问题的探究,以三类契约为例,论证保人在契约中所承担的责任问题;第四部分是结论,从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看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生活与乡规民约情况,以及吐鲁番地区与内地联系。本文通过对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中的保人情况研究,明确保人的籍贯、族别、身份以及年龄和性别情况,从而得出何人可以成为保人、保人为哪些人担保等基本结论;通过对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研究,可以看出高昌王

4、国时期与唐西州时期契约演变的规律;通过对保人在契约中的责任问题研究,探索其中包含的吐鲁番地区乡规民约情况,尽可能还原当时的社会生活场景,从契约演变中探寻边疆与内地相互影响相互传承的的关系。关键词: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契约;保人;担保责任AbstractThis article basis of study are three types of Chinese language contract documents, To study the guarantor in contract documents. From the basic situation of the guarantor to

5、 start. Analysis of guarantor liability in the contract, and then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grantor.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Turpan area of rural people about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Central Plains.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introduction, mainly account for the

6、reason of choosing this topic, introduce domestic and foreign research status the grantor issue of the Contract Documents Unearthed Chinese language on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topic and the description of the article uses material, research methods and structure of the paper case; second part is une

7、arthed For Chinese instruments mediator situation of research, discussion, summarize the basic law of contract mediato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 questionnaire; the third part is the the grantor responsibility explore, with three category of leases, for example, the argument suretys liability in the

8、 contract; fourth part is the conclusion, from the evolution of the grantor in the contract, see the Turpan area of social life and rural people about the situation, as well as the Turpan area contact mainland. In this paper, the grantor Unearthed Contract Documents in the Chinese language, clearly

9、grantors place of origin, tribes, identity and age and gender, so as to arrive who can become Ensure people artificially Who guarantees basic conclusion; on the the grantor contractually evolution of research, we can se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w of GaoChang Kingdom with of Tang Dynasty at XiZhou Sta

10、te period contract; grantor question of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tract, discover which contains the Turpan area of rural people about the situation, as far as possible restore social life scenes from the contract evolving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frontier and influence each other mutu

11、al heritage.Keywords: Chinese language instruments in Tulufan Unearthed; contract; guarantor; guarantee obligations;目 录摘要Abstract第一章 绪论一、选题缘由(一)吐鲁番地区的重要性(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重要性二、研究状况和选题意义(一)国内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1国内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2国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问题的研究意义三、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与民族状况(一)吐鲁番地区的社

12、会历史概述(二)吐鲁番地区的民族状况概述四、本文材料说明及研究方法(一)材料说明1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材料来源说明2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买卖契约说明3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租佃契约说明4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借贷契约说明(二)研究方法1文书录文与梳理2调查表说明五、本文的主题思想与文章结构(一)主题思想(二)文章结构第二章 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一、保人的基本情况(一)保人的概念1广义的保人概念2 狭义的保人概念(二)保人的组成部分1保人的籍贯、族别、身份情况2保人的年龄情况3保人的性别情况4保人与当事人的其他关系5保人的署名方式二、吐鲁番出土契约“中人”演变情况(一)高昌王国时期

13、的契约1租佃契约2买卖契约(二)唐西州时期契约1保人一词在契约中出现的时间2保人与证人系统并存(三)小结第三章 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责任研究一、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责任(一)保人与卖主共同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二)保人与卖主共同对标的物的物权担保二、租佃契约中的保人责任(一)保人担保责任的演变(二)保人履行单独代偿责任三、借贷契约中的保人责任(一)保人与债务人妻儿共同承担债务代偿责任(二)保人单独承担代偿责任第四章 结论第一章 绪 论一、选题缘由(一)吐鲁番地区的重要性吐鲁番盆地地处新疆天山东部,北为博格达山,南为库鲁克山,是连接内地与新疆、中亚地区及南北疆的交通枢纽,在历史上是重要的地理位置

14、,王素先生认为:“古代的高昌(今新疆吐鲁番地区),地属边鄙,位居形胜东连东土,西通西域,南扼丝路,北控草原,作为著名的交通枢纽,你不仅曾向四方输出不同的商品,也曾接受四方传来的不同文明。” 王素:高昌史稿交通篇,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 1 页。吐鲁番盆地也是我国多民族聚居地,从古到今在经济、政治、民族关系以及军事等多方面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自汉开始,历代王朝采取了多种措施以加强新疆与内地之间的联系,促进各民族融合,繁荣新疆地区经济。要清楚中央与新疆地区、与当地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以及该地区的发展情况等问题,就需要我们更多地了解新疆地区的历史。吐鲁番作为新疆的一部分,其经济发展、社会生

15、活、乡规民约都是新疆地区社会面貌的一个缩影,对这些方面的深刻认识和研究有助于更好的了解整个新疆地区的历史发展轨迹。(二)吐鲁番出土文书的重要性反映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的历史文献有很多,由于高昌故城降水量少、气候干燥,很多珍贵的文书资料被保留了下来,经过长期的考古发掘和整理出版,形成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这批文书除有一部分以文书形式直接随葬(如衣物疏、地券、功德录、告身及一些契约等)较为完整外,大多是当作废纸被用来制成死者的服饰,如鞋靴、冠带、枕衾等;或是一些俑的构件,所以多已残缺。” 吐鲁番出土文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一册第3页。首先,吐鲁番出土文书保存了314世纪

16、民间社会资料,时间跨度大。“人们利用吐鲁番出土的这些文献资料,既可以吐鲁番盆地为坐标点纵向地研究从魏晋南北朝到宋元时期的历史文化,也可横向地研究某一个特定时期的地域关系。”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上卷),北京:中华书局,2008 年,第 3 页。这补充了史料之缺。其次,吐鲁番出土文书记载范围较广,涉及了经济、文化、法律制度等社会各个方面,反映了具体的社会生活情况,具有世俗性和社会性的显著特征,这补充了记载之缺。笔者经过三年的资料积累,本文从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入手,主要研究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中的保人问题。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契约文书占据了重要地位,其种类有买卖、租佃、借贷、

17、雇佣、典当等,内容涉及广泛,真实反映吐鲁番地区的社会经济面貌。本文涉及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尽管多数文书残缺不全,但它们是经过科学考古发掘出土的原始史料,对于研究吐鲁番盆地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乡规民约提供了确切依据。经过研究探索,我们能够还原当时当地的社会状态。二、研究状况和选题意义(一)国内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1国内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1.1前人研究概况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央政府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起一支文物考古工作队伍,在阿斯塔那、哈拉和卓等古墓区进行了大规模发掘,出土了大量珍贵文物,涉及时代约为公元4世纪至8世纪。20

18、世纪70年代,经过由武汉大学唐长孺教授为领导的吐鲁番出土文书整理小组的整理和研究,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 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共10册,从1981年1月到1991年10月先后由文物出版社出版。与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 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共4册,从1992年10月到1996年12月先后由文物出版社出版。相继问世,收录文书1800余件;1994年陈国灿的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 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出版;1997年柳洪亮的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 柳洪亮:新出吐鲁番文书及其研究,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新世纪后,荣新江、李肖

19、、孟宪实主编的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 荣新江、李肖、孟宪实: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 年。面世,收录文书750件。国内的这一大批资料相继问世,使得吐鲁番研究进展加快,研究也逐步深入。对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之保人问题的研究成果是有限的,笔者认为,研究保人问题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保人的基本情况研究;第二, 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 第三,在契约中保人所承担的责任。笔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做了相关调查,下面以研究范围分类,对国内的研究现状进行介绍。第一,对于保人的基本情况研究。2002年杨惠玲的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 杨惠玲: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

20、承人、同便人、同取人,敦煌研究2002年第6期。,文章的第一章节对什么是保人加以论述,并列表分析了保人的四个特点:年龄、与被保人的关系、身份、性别。2004年敏春芳的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证人”“保人”流变考释 敏春芳:敦煌契约文书中的“证人”“保人”流变考释,敦煌学辑刊,2004年第2期。,该文主要是对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中有关“证人”和“保人”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称呼进行考察。正文第二章对隋唐五代时期敦煌借贷契约中的保人进行论述,就基本情况而言,仅举例说明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保人的年龄两个方面。这两篇文章对于保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敦煌契约文书。对于吐鲁番出土文书保人基本情况的研究,有2009年董永强

21、发表的论唐代的担保文化以吐鲁番契约为例 董永强:论唐代的担保文化以吐鲁番契约为例,理论导刊,2009年第6期。,文章概括性阐述了吐鲁番买卖契约中的保人身份问题,一是根据保人与被保人的关系辨别保人的身份,二是按照民族属性分辨保人身份。第二,保人一词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1997年李祝环的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 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契约中“中人”概念,以及从西周到明清时期中人称谓的演变;作者认为历代书面契约中,中人作为第三方参与契约的签订虽贯穿于始终,但各个时期对中人的称谓有所不同。2011年张可辉也有一篇关于“中人”的文章从敦

22、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 张可辉: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中人与地权交易契约关系,西域研究,2011年第2期。,作者认为文书中除了当事人双方外,另有保人、见人、知见人等不同称谓的第三方主体,即“中人”的签名画押。中人参与是立契缔约必不可少的环节,他们在地权契约中起着担保、见证、说合、调解等作用,本质上起着平衡社会关系的作用。笔者同意这种观点中人是第三方人员的总称,保人仅是中人在唐五代时期的称谓之一。但笔者认为,保人与其他中人(时见、知见人、书写人、立契人等)出现的时代、地点都是不同的,在契约中的任务也是不同的,不能笼统地将其纳入中人的范畴来研究其演变规律。高学强的试论中国古代契约中的担保

23、制度一文中认为:“中人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中介人也包括担保人。中人在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起中介、中保的作用,可以使缔约双方当事人联系在一起。中介人主要起证明作用,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而担保人则既起证明作用,更主要的是应和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学强:试论中国古代契约中的担保制度,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笔者比较同意这种将“中人”分为“中介人”和“担保人”的观点。第三,对保人承担责任的研究。多数文章是从法律角度研究担保制度,其中涉及了一些保人责任的问题。吉林大学霍存福、李声炜、罗海山1999年所著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霍存福、李声炜、

24、罗海山: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概括性分析了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两地的买卖契约中法律内容,在论述买卖契约所反映的责任形式问题中,包括保人的代偿责任问题,认为保人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与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仅保人单独承担责任。但文章对两种责任的举例说明并不充分。霍存福另两篇文章: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的关系为中心 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的关系为中心,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和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田宅、奴婢买卖契约为中心 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

25、田宅、奴婢买卖契约为中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文中分别以借贷契约和买卖契约为例来分析其中的担保问题。1.2前人研究中的问题前人对于吐鲁番文书中的保人基本情况的研究,虽有分析,但并未做到详尽。同时,在辨别保人身份方面,虽有分类,但并没有分层次进行详细阐述,到底什么人能作为保人,这些人反映了怎样的社会面貌,前人并未得出明确结论。最后对于保人所承担责任研究,前人仅从法律方面阐述保人担保责任,但没有阐明担保责任从何演变而来,为何人担保等问题。前人的研究中有疏漏也有矛盾的地方,笔者希望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能补充和完善这三方面的观点。2.国外学者对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研究状况国外对吐

26、鲁番出土文书研究处于领先地位的主要是日本,有大量重要论著已出版、发表,但对契约中保人问题的研究著作较少。因视野狭窄,笔者仅搜索到了以下几部著作:首先是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的中国法制史 日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7月。,在第15章交易法中,他对买卖中的担保、借贷中的保证等问题进行研究;他的另一篇文章是唐宋时代的保证与质制度 日仁井田陞:唐宋时代的保证和质制度,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交易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1年版。转引自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其次是加藤繁的唐宋时代的债权担保 日加藤繁:唐宋时代的债权担保,史学杂志第42卷

27、第10号。转引同上。,皆是关于唐代的保证制度的探讨。但笔者未能收集和阅读到其原文,在此不作讨论。(二)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保人问题的研究意义其重要意义在于以下三方面:首先,研究保人的基本情况,即什么人可以成为保人,保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保人的籍贯、族别、年龄、社会地位等问题,来反映古代吐鲁番地区的经济状况、民族状态和社会面貌。 其次,保人作为契约一部分的出现,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契约活动中出现第三方担保,以确保双方的责任和利益。这对研究契约发展演变历程有着重要作用。最后,对吐鲁番出土的多种契约文书中保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契约中担保责任的明确,是唐代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显著体现。在一个多民族聚居的

28、边疆地区,吐鲁番文书中映射出的封建关系,土地制度,经济结构,民族关系等众多内容,使其成为研究唐代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一手史料。大多学者在研究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时,大多侧重于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比如人口买卖、地租形态、借贷利息等问题。而对于契约中的证人、保人系统的延续发展变化地研究却涉足较少,即使有,也多从法律角度出发。本文欲以大量收集的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为素材,对吐鲁番地区的买卖契约中保人系统形态作一些探析,探究其怎样的演变,反映出何种规律,与该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之间又怎样的联系,吐鲁番地区与内地是何种关系,以及各民族之间的具体生活状态等问题,希望在某种程度上,为这一学术领域的基础性的

29、工作增砖添瓦。 此外,本文所使用的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是对当时吐鲁番地区社会日常生活的真实记载,是社会真实状况的一种反映。因此,通过研究这些文书资料有助于我们知道当时当地民间约定俗成的一些行为习惯,清晰认识当时细致真实的社会细节,了解古代吐鲁番地区的世俗生活状况,这也恰巧弥补了正史中对于民间社会生活这方面记载的不足,为其它的历史史料提供佐证;同时对保人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更深一步地探讨中原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及影响,明确中央颁布的律令对该地的统治,为维护国家统一和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交流做出贡献。三、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与民族状况 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吐鲁番盆地历史

30、文化悠久,吐鲁番契约文书是吐鲁番地区社会生活、历史文化、法律思想等历史信息的载体之一。对敦煌吐鲁番契约中的保人问题研究,就有必要了解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和民族状况。 (一)吐鲁番地区的社会历史概述吐鲁番地区先秦时期称为“姑师”王素先生认为:“姑师为先秦古国。根据考古发现,早在西周晚期就已经存在。”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6页。“姑师破败,分裂为车师八国,发生在西汉武帝元封三年(前108年)或稍后。至此,姑师结束,车师八国之一车师前国开始。”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第5页。西汉时期该地以“高昌壁”得名,其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即在今高昌故城,故城遗址位于今阿斯塔那东

31、南、哈拉和卓的西南面。魏书高昌传记载:“高昌者,车师前王之故地,汉之前部地也。东西二千里,南北五百里,四面多大山。或云昔汉武遣兵西讨,师旅顿弊其中,尤困者因住焉。地势高敞,人庶昌盛,因云高昌。亦云其地有汉时高昌垒,故以为国号。东去长安四千九百里,汉西域长史、戊己校尉并居于此。晋以其地为高昌郡,张轨、吕光、沮渠蒙逊据河西,皆置太守以统之。” 北齐魏收:魏书卷201,高昌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2243页。王素先生认为:“高昌正式建郡,并先后成为八个割据政权的属郡。” 王素:高昌史稿统治篇,105页。也就是说,晋咸和二年(公元327年),前凉张骏在高昌城置高昌郡,其后有前秦、后凉、段氏北

32、凉、西凉、沮渠氏北凉、阚爽政权以及沮渠氏北凉残余政权。至北凉承平十八年(公元460年),柔然灭沮渠氏北凉残余政权,立阚伯周为“高昌王”。此后,张、马、麴诸姓相继称王,史称“高昌国”,王城即在高昌。唐贞观十四年(公元640年),唐灭麴氏高昌,以其地置西州,高昌城又成了西州都督府的治所。九世纪中叶以后,这里则是西州高昌回鹘的王城。(二)吐鲁番地区的民族状况概述吐鲁番地区的居民族属很复杂,除原住民外,历代移民使汉人成为当地主要的居民群体之一。关于吐鲁番地区的汉族移民,历史文献有许多概括性的记载,汉书卷96西域传记载:“是岁,元康四年也。其后置戍己校尉屯田,居车师故地。” 汉班固:汉书卷96西域传,北

33、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924。后汉书卷19耿弇传记载:“永平十七年冬,骑都尉刘张出击车师,请恭为司马,与奉车都尉窦固及从弟驸马都尉秉破降之。始置西域都护、戊己校尉,乃以恭为戊己校尉,屯后王部金蒲城,谒者关宠为戊己校尉,屯前王柳中城,屯各置数百人。” 南宋范晔:后汉书卷19耿弇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720页。唐立西州后,唐太宗在贞观年中巡抚高昌诏中有言:“高昌之地,虽居塞表,编户之甿,咸出中国。” 唐许敬宗编、罗国威整理:日藏弘仁本文馆词林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49页。吐鲁番盆地以汉民为主体,是历朝历代移民的结果。 除汉人之外,还存在其他族群。吐鲁番盆地是丝绸

34、之路要冲,各族往来频繁,陈国灿先生认为:“晋、魏之后,一直到隋唐时期,整个河西地区,胡人作为一支社会力量显现于史,其中既有土著的月氏胡人,也有中亚来的粟特人,即昭武九姓人。” 陈国灿:敦煌学史事新证,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94页。姜伯勤先生在研究丝绸之路上的粟特人时,指出:在高昌存在“归朝即入籍粟特人与未入籍的客胡、兴胡” 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154页。 两类粟特人。“作为著籍的粟特人后裔,除康、史二姓最多外,还有何、安、石、曹、米诸姓。这些被称为昭武九姓或九姓胡的粟特人入籍以后,和本地居民一样,拥有田园,担负赋役和兵役。” 同上,第1

35、55页。而“未入籍的粟特人客胡和胡商,他们是旅居高昌的侨民。” 同上,第174页在吐鲁番出土买卖契约文书中,记载着许多未入籍粟特人的商业贸易情况。这证明以“商业民族”著称的粟特人,在吐鲁番地区扮演者重要的历史角色。到公元9世纪下半叶回鹘人进入西州,这里的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刘戈先生认为:“蒙元时代的高昌地区还有突厥人、拔悉密人、克普恰克人、克烈人、蔑儿乞人、塔塔儿人、蒙古人、中亚粟特人,塔吉克人、阿拉伯人、唐古忒人、西夏人,契丹人、汉人等等。” 刘戈:从回鹘文契约文书看1314世纪高昌地区的民族或部落,西北民族研究,2000年第2期综合前人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自汉代以来,吐鲁番盆地就是一个以

36、汉族为主的多民族混居地区,各民族先后在此留下踪迹,各族文化互相交融,形成其独特的社会面貌。四、本文材料说明及研究方法(一)材料说明1.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材料来源说明1.1“契约”概述对于本文所使用的“契约”概念,在此进行说明。“契,正韻去計切。並音栔。約也。易繫辭:上古結繩而治,後世聖人易之以書契。” 康熙字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187页。“约,正韻乙却切。並音药。说文:纏束也。禮曲禮:約信曰誓。疏:共相約束,以為信也。” 康熙字典,第877页。“契约,是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 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81页。李倩在其著作中认为:“

37、无论是历史文献中,还是现存的明清契约文书中,常见契、 文约的用法,而契约两字相连出现的情形却并不多见。” 李倩:民国时期契约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页。笔者所用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大部分为“劵”、“契”。而在这些“契”中有“民有私要,要行二主”的习惯套语,笔者认为其中的“要”应为“约”字的别字。也就是说,实际上“契”就是“契约”之意,为了与现代汉语习惯相一致,笔者在本文中使用“契约”一词作为该类文书统称。1.2 材料来源本文所用材料来源于四部分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全四册、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的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和小田义久主编的大谷文书集成

38、 日小田义久主编:大谷文书集成,京都:株式会社法藏馆,19832002年。全三册,这些是国内外研究吐鲁番文书的权威文献,材料详实、可靠。由于种种情况的制约,本文对材料的收集量还不够全面,英、法、德、俄等国馆藏的吐鲁番文书暂时没有机会看到。只能根据现有材料进行研究,从中发现问题,寻找规律。作为硕士论文,这种小规模的研究探索是可行的。本文采用的契约文书分为三部分:买卖契约文书,借贷契约文书,租佃契约文书。下面就三部分材料加以说明。2.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买卖契约材料说明文中举例的买卖契约文书出自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全四册、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和大谷文书集成四部著作,从4

39、000多件文书中收集买卖契约49件。包括“劵”、“契”、“市券”三类文书。“券,正韻區願切。並音勸。說文:契也”。 康熙字典,第67页。所以,券和契两类契约文书性质相同,在收集的文书中,券16篇,大部分出现在高昌王国时期,公元367640之前;契20篇,皆出现在唐立西州后(公元640年后)。买卖券与买卖契同是私契,即民间买卖交易时私自签署的契约,因其没有加盖官府印信,也称白契。市券,是有官府印的官契,也称红契,在收集到的买卖契约中,市券仅有2篇。3.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租佃契约材料说明本文所用租佃契约文书主要来源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全四册、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三部

40、文献,三部著作中包含有2000多件的文书,笔者从中收集了117件租佃契约文书,同样分为“券”、“契”两种形式。文书中有“夏田劵”、“ 赁舍券”“佃田契”、“租田契”等几种情况,皆是租赁、租佃的意思。“夏(ji),通假,释名释天:夏,假也。宽假万物使生长也。此处释为借、贷。广雅释诂(二):假,借也。集韵祃韵:假,以物贷人也。夏田即假田,租种田地。” 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34页4.吐鲁番出土汉文文书中的借贷契约材料说明本文使用的借贷契约文书有47件,材料来源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本全十册和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全四册。文书多以“举钱契”、“贷钱契”的

41、形式出现,统称为借贷契约。(二)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传统中国史学研究方法,即广泛的搜集史料、分析研究整理资料,在此基础上获得较为客观、系统的认识。同时,本文是建立在吐鲁番文书的基础之上的研究。所以研究方法又有其独特一面。1.文书的录文与梳理1.1文书的搜集整理与录文从浩瀚的文书中筛选出关于买卖、租佃、借贷三类契约文书,并且按照原文重新录文。在这一过程中,对录文反复校对,以免出现错字、漏字的现象,确保所录文书和原文一致。1.2文书的排序三类契约文书全部收录之后,分别进行排序,其排序是按照文书的年代进行排列。以“01、02、03”编号。对于没有确切年代的文书,所采取的方法是根据同墓出土文书中的

42、确切年代进行排序,例如02买奴残文书(出自吐鲁番出土文书一册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1册,第75页。)并没有确切的年代,但是根据同墓哈拉和卓六号墓所出文书的纪年可断定年代在公元423-432年之间,按其下限年作为依据,也就是432年。2.调查表说明2.1调查表的设计理念笔者制作调查表是建立在原始材料收集的吐鲁番出土汉文契约文书基础之上,以各项条款为表头,以时间为顺序,对每篇文书进行分类设计、调查记录、分析比较的过程。以最完整文书的内容设计表格项目,再将各件文书中的相关内容填入所属表格项目下。遵循的设计理念是:实事求是,调查情况,逐项分析,提出问题,形成观点。2.2调查表的设计说明2.2.1吐鲁番出

43、土汉文契约文书各调查表名称说明表1 唐西州时期买卖私契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第一章第一节保人基本情况研究的调查表之一,以买卖私契为调查对象;文书集中于唐西州时期,年代有公元668至769年,共8篇。表2 唐西州时期买卖官契约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是第一章第一节保人基本情况研究的调查表之一,以仅有的2篇市券为调查对象。表3 高昌王国时期租佃契约证人及书写人调查表是第一章第二节契约“中人”演变规律研究的调查表之一,主要调查高昌王国时期,即公元460年639年之间的契约,调查对象是租佃契约的“中人”,该时期契约文书的中人有证人与书写人两部分。表4 高昌王国时期买卖契约证人及书写人调查表同表3,契约“中人”

44、演变规律研究的调查表之一,主要调查高昌王国时期,即公元460年639年之间的买卖契约。表5唐西州时期租佃契约证人与保人比较调查表主要调查唐西州后,即公元640年768年前后的租佃契约文书,对并存的证人与保人情况进行比较调查。表6 唐西州时期买卖契约证人、保人演变调查表主要调查唐西州后,买卖契约文书中保人与证人并存的情况。2.2.2调查表项目注释说明本文调查表较多,但各表项目有相同之处。笔者以表1为例,对注释加以说明:表1 唐西州时期买卖私契约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注释:序号:是本文所收录文书的顺序号,按文书的年代排列。有具体年代的以其纪年月先后为序;无具体纪年的以其同墓出土文书纪年月先后为序,并且

45、以时间下限为准。文书编号:是吐鲁番出土文书等几部文献中记录的文书原编号。文书出处:是本文所录文书的材料来源。例如“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简写为“吐(一)”,以此类推。文书年代:是文书纪年,如具体纪念残缺者,按同墓出土文书年代先后序列,且以时间下限为准。保人籍贯:文书中记载的保人籍贯。保人官职:文书中记载的保人官职。保人族别:文书中记载的保人族别。保人身份:是与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身份。保人姓名:文书记载的保人姓名。保人年龄:文书记载的保人的年龄。注项目顺序是按照契约文书保人署名部分的情况排列。保人性别:文书中女性保人有明确显示;没有注明性别者,以“男”填表。署名方式:除保人署名签字外,对不解书(不

46、识字)者,有在其姓名下画指节等其他方式作为保证。 表1与表2皆为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两表项目基本相同。其中的项项,是本文调查表的必要项目,其他各表皆有,以下不再说明。各表特殊项目注释将在表下注释说明。五、本文的主题思想与文章结构(一)主题思想本文以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为研究对象,探索其中的保人情况,以此了解吐鲁番地区的乡规民约以及与中原的关系等问题。(二)文章结构第一章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缘由,介绍国内外对吐鲁番出土契约文书中保人的研究状况,以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介绍本文使用材料的情况、研究方法、调查表的设计和研究意义。第二章吐鲁番出土契约中的保人基本问题研究。研究保人的基本情况、保人在契约中的演变规律。第三章是保人责任研究。探析保人在三类契约中所承担的责任问题,进而阐述保人在契约中的重要性。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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