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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统一适 用标准和规范实地核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依照金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专 (2023) *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金华市所辖的县(市、区)行政 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实地核查。第三条规定第四条所称零售业态为便利店(含食 杂店)、超市、商场、烟草专业店(烟酒商店)、娱乐服务 类和其他共六类,以实地核查予以认定。第四条 规定第四条的“面向公众经营”是指处于 完全开放状态,消费者和行政监管部门可不受限进出的经 营场所。经营场所中有未完全开放区域为
2、仓储场所的,应 在实地核查中进行记录,由申请人确认后,在勘验图中予 以明确。第五条 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固定经营场所”是 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 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 (车、棚)、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 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第六条 规定第七条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是指申请 点(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参照 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人可以通行的最短距 离。第七条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最近的门框与实体墙 (柱)连接处为计算间距的起止点,即基准点。有多个门 口的,以相距最近的门框与实体墙(柱)连
3、接处作为基准 点。测量基准点确定的标准如下:(一)一般情况,基准点确定标准如下图A点:(二)申请点或参照点位于街面以外其他楼层,但其 经营场所有临街专用通道的,基准点确定标准如下图A 点:通道申请点(三)申请点与参照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 行的,基准点确定标准如下图A点:(四)申请点或参照点为商场的,如在中岛或边厅设 置了烟草专柜或烟草专业店的,基准点确定标准如下图A 点:申礴点(*)(五)申请点或参照点除通行的门外,还另设销售窗 口的,基准点为最近的窗框或门框与实体墙(柱)连接 处,确定标准如下图A点:第八条 通行距离指人日常通行就可以到达的位置,各 类临时开辟的通道或者参照点之间存在
4、障碍、隔离带、防 护栏等不宜视为可通行。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一)申请点与参照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参照点人 可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测量:测量距离(X)测量距再 (丫社间隔距离=X+Y(二)申请点与参照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参照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参照点(三)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隔离带、绿化带或固定障碍物的,按申请点至参照点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申请点申请点山叫后A离lllll参照点IlllIlll第九条 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的摊位(商铺)数 量,以管理部门(单位)提供的数量为准,管理部门(单 位)无法提供的,
5、可参考市场对外公告。第十条 根据规定第十条第三至四项和第十一条规 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其零售许可证登 记的“经营地址”上后缀根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零售点,在其零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地址”上后缀“二第十一条 原许可证的“经营地址”上后缀有或的,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取得许 可时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不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二条 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第六项 中“经营场所房屋被政府征收”不包括临时、违章建筑的 拆除。第十三条 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相关企业的认定 以省商务厅的文件为准。第十四条在指导数公布周期内,
6、超过单元指导数的不 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达到单元指导数的,采取“退一 进一”原则设置;未达到单元指导数的,按照规定办理。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以受理时的零售 点动态数量及单元指导数为准。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业务,并已依法受理后, 在审核期间发生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情形的,按照接收受理申请之日的标准进行办理。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金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标准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的,测量方法 由金华市烟草专卖局确定。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金华市烟草制 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标准(金烟专(2022) 7号) 同时废止。遇本标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 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