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设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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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设定,关键术语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行政许可设定权力行政许可设定程序设定内容说明理由定期评估制度,行政法的基本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一个成熟的行政法体系应当包括三个必须的部分:(1)可以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坚持限制在行使上述权力时的越权行为;(2)在处理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时必须公平对待;(3)必须有这样一个原则: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无最后发言权,并且公民能够通过一个独立的法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之合法性提出异议。”,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涵义,行政许可设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自行创制行政许可的行为。设定权:国家机关依职权自行创设行政许可,自行限

2、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力,创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属于立法行为范畴。包括创设权和规定权。创设权:即最初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权,指第一次设定新的行政许可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具有原生性权力的特征。规定权:即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行为,属于实施性、执行性行为,是一种规定权。两种权力行为的性质不同,在权力的享有主体和权力的行使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设定权、设定行为作为一项立法性权力,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限制或者义务的创设。其行使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其行使的方式也必须是规范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的。,三、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和标准,原则:有学者认为,

3、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公开原则;便民、效率原则;责任原则;诚信原则;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原则。学者认为,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1、公共利益需要原则2、有限干预原则标准:公益标准;适度标准;成本效益标准。排除标准:市场调节优先、社会自治优先、民事规范调节优先、行政干预方式从缓。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标准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设定行政许可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案例1、不履行法定许可职责的行为,原告:张某被告:某乡人民政府1996

4、年10月10日,退休工人张某向乡人民政府递交了关于兴办幼儿园的申请报告,申请在土主片区的东阳、牌楼、街村之间兴办一所幼儿园,同时,报告了基本建设规划、保教保育配备方案、教学内容与安排、收费标准等情况与资料。但是,乡人民政府对该申请一直未予以审查登记,张某对此不服,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的许可职责。问:1、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是否能够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2、乡政府有权作此许可吗?3、乡政府不作出此许可,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判决,为什么?法律依据: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第5、7、8、9、10、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1)、(3)、第61条(3)。,

5、案例2、颁发许可证的法定程序,原告:许某(某市康元玩具厂工人)被告:某市房地产管理局1994年4月27日,某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复同意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实施华晨广场项目的前期开发。4月30日,某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给海晨公司核发了统一广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日,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将中山北路北侧等地段的土地划拨给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建设华晨统一广场项目。1995年8月16日,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以前面三个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文件为依据向某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1995年9月28日,经审核后某区房地产管理局向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海晨实业发展总公司对某市中山东路1867号至

6、2003号等地区进行拆迁,以建设华晨统一广场,拆迁实施单位为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1995年9月28日至1996年3月27日。某市康元玩具厂职工许某对颁发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消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问:1、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和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若干规定能否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2、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拆迁许可证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审查义务?法律依据: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第14条;某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细则若干规定第2条;行政诉讼法第54条(1)、第61条(1)。,案例3、颁发许可证的合法性,原告:郭某被告:某县民政局郭某与张某于1983年

7、9月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孩,但是,自1985年起,郭某精神表现失常。1990年12月13日,郭某与张某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也作了适当处理。经审核后,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给张某和郭某颁发了离婚证。1991年3月29日,郭某之兄以郭某患有精神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向县民政局提起申诉,请求撤消该离婚证书。县民政局认为,郭某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予以颁发离婚证书的行为合法。郭某之兄不服,于1991年7月15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消该离婚证书。问:1、民政部婚姻登记办

8、法或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吗?为什么?2、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予以颁发离婚证书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3、14、17条;婚姻法第24条;民政部婚姻登记办法第7条(2001年对婚姻法作了修改,民政部的婚姻登记办法已被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所代替),四、设定行政许可的作用,1、正面效应:一是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事务的宏观管理。二是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三是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利。2、负面效应:一是行政许可调节范围过广会妨碍竞争,阻碍统一、有序的市场体制的形成。二是行政许可运用不当会造成社会

9、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三是过滥的行政许可制度的保护不利于企业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四是行政机关掌握着行政许可的权力,可能因此产生腐败。因此,在必须适用行政许可的领域,行政许可应当制度化、法律化,以减少行政许可自由裁量的成分,保证行政许可的适当运用。,五、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性质是确认具备行使既有权利的条件,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行

10、政许可法起草过程中曾概括为普通许可,主要适用于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生态环境的保护;金融、保险、证券等涉及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人和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结构与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投资项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以及其他涉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机构的设立和活动;涉及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其他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

11、权利的事项。对这些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出让、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是赋权的行政许可,主要适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无线电频率配置、海滩使用权出让许可、排污许可等都属于这一类,行政许可法起草过程中曾概括为特许。,(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有特殊信用、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

12、资质,如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质。,(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审核、认定,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电梯安装运行核准、水库大坝竣工验收等。在行政许可法起草过程中,这类行政许可被概括称为核准。,(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对这类事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使其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能力的许

13、可。如,工商企业登记、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合伙企业登记等。登记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能力向公众提供证明或者信誉、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一是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仍然保留、有效;二是以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的上述五类行政许可事项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三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国务院决定都不得对上述五类许可事项以外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已经设定的,要予以清理。,六、设定行政许可的排除事项,(一)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个人自治优先原则从法理上讲,凡是法律不禁止的,

14、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包括民事权利、政治权利。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财产权扭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主要包括名称权、商号权、身份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原则上说,对民事权利,法律一般不能加以限制,如签合同、用工等,都是民事主体能够自主判断,也必须是自主决定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扼制、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比如,当事人

15、双方签订合同涉及国有资源开发利用的,就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市场机制优先原则市场是商品的交换场所,是商品交换关系或者供求关系的总和。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任何当事人,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争夺经济利益的竞争,使得社会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因此,市场竞争机制是最具活力、平等、自主、开放的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价格问题,一般企业的关停并转问题,一般产品的产品质量问题等。只有对市场竞争机制解决不了的事项,如排污问题,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三)行业组

16、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自律机制优先原则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是联系市场主体和政府的桥梁,它具有自律性、服务性、公正性,能充分反映市场主体利益和要求等特点。因此,自律管理往往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比如,对资格、资质的管理,国外大多数国家都交由行业协会管理,效果很好。由于我国市场竞争还很不够有序,行业协会或者中介组织还不够公正、规范,政府包揽了许多资格、资质许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许多资格、资质就可以交由行业协会管理。当然,交由行业协会管理的资格、资质就不是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不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可以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解决。

17、,(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事后监督机制优先原则行政管理方式多种多样,除行政许可这种事前监督方式外,还有备案、制定标准、处罚等方式。相比而言,事后监督方式比行政许可方式的成本要低。因此,凡是能够采用事后监督方式解决的事项,尽量不设定行政许可。对一般产品的生产,有些可以采取制定标准解决,有些可以采取事后监督检查解决。,案例1、撤消许可证的行为,原告:某市世海食品厂被告:某县技术监督局1993年10月18日,某市世海食品厂取得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工业产品准产证,获准生产广式月饼。1996年9月5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到世海食品厂检查月饼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经检查,认定

18、世海食品厂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即责令该厂停业整顿,该厂厂长写了书面整改保证。1996年9月11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再次到世海食品厂进行检查,仍然认定该厂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不合格,并决定收回准产证。1996年9月12日,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某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正式作出了撤消准产证的通知。1996年9月17日和9月19日,某市技术监督局又根据某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第13条规定,通过电视台公布了撤消世海食品厂准产证的行政决定。世海食品厂不服,于1996年12月20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撤消准产证的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

19、万余元。问某市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某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是否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为什么?某市技术监督局撤消世海食品厂的准产证合法吗?为什么?法律依据: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3、6条;某市工业产品准产证试行办法第6、9、10、11、13、21条;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1)、第61条(1)。,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一)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许可。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和专属立法权。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密切。一方面,设定行政许

20、可,包括法律设定行政许可,要有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又要求最主要的法律规范(即法律)适应实际需要设定其他行政许可。因此,行政许可法一方面规定法律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另一方面,又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其他行政许可。,(二)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是仅次于法律的一种法律规范,有三方面的权力,一是职权立法,即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时,根据职权制定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二是授权立法,即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

21、规;三是执行性立法,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法律作具体化的规定。应遵循下列原则:功能性原则;补充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法律位阶原则。即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行政法规对实施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三)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决定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第89条的规定。关于国务院决定能否设定行政许可的问题,一种意见:行政许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设定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进

22、行,国务院决定在立法法中未作规定,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另一种意见:赋予国务院决定以一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是必要的。一是,一些临时性、紧急的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国务院还需要以行政许可方式进行管理;二是根据 WTO规则,国外采取临时性许可措施时,我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如临时配额、临时许可证管理等;三是,有些比较敏感的问题,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条件一时还不成熟,需要国务院决定设定行政许可进行管理;四是,国务院决定已经设定了不少行政许可,其中有不少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也认为需要保留;五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有一些试点、试验的事项,先是用政

23、策作指导,在局部地区、特定领域实施,积累经验,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前,也需要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实施管理,防止出现混乱。所谓必要时,包括临时、紧急情况,为试点、试验需要,一时难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四)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规范,根据立法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但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

24、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1、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2、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应遵循下列原则:功能性原则、限制性原则、遵循上位法原则、授权性原则。,3、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限制:(1)上位法未设定的事项,因行政管理或社会需要的;(2)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3)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5)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4、属于本

25、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事项:(1)有关行政程序的事项,如办事流程、工作规范(2)有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事项,如公务员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廉政建设等;(3)不涉及创设公民权利义务的有关社会公共秩序、公共事务或事业的具体管理制度,如公共场所(电影院等)的管理规定,市场(如早市、夜市、超市等的管理秩序。,(五)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考虑到规章的特点和行政许可的性质,对省级政府设定行政许可应有必要的限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

26、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省级政府对设定了行政许可的现行政府规章需要进行清理,凡是不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要予以废止;对需要长期实施的行政许可要及时提请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遵循许可法第12条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2)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行政管理需要。(4)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5)具有临时性(1年)。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功能性原则;授权性原则;限制性原则;遵循上位法原则。,(六)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

27、行政许可的事项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必要时国务院制定的决定设立。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特点,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主要考虑是各部门不宜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各部门已经设立的确需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本法施行后,可以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予以确认,有的可以上升为法律加以规定。,(七)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包括全

28、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行政许可法第17条规定,除本法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这一条规定对纠正滥设、乱设许可,具有重要作用。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是为了便于执行,可以在上位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内,对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八、行政许

29、可设定的基本制度,(一)设定行政许可的听证制度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为了保证行政许可立法的质量,需要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专家和基层群众的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听取意见。听取意见的具体形式可以采取行政许可法列明的论证会、听证会形式。采取其他形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对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还可以将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论证会是立法机关邀请对某一问题有专门研究的专家、学者,对法律、法

30、规、规章草案的有关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讨论、质证的会议。,(二)设定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许可立法中的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许可立法过程中,由起草单位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他有关情况的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有助于制定机关判断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一是设定行政许可是否具备必要性。即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现有的市场机制、中介机构的力量是否已经

31、无法解决,必须需要政府予以干预,并且其他行政管理手段已经用尽仍不能解决问题。提出设定行政许可动议的机关应当有充分的信息可以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二是设定行政许可制度是否具备效益性。为解决问题而设定的行政许可制度,对社会总体而言,应当收益大、成本低。如果设定某项行政许可所要解决的问题取得的社会总体收益小于实施行政许可后造成的社会总体成本,那么,设定行政许可制度必然妨碍社会进步,影响生产力发展,就不应当设定。,(三)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许多国家的立法中都规定了规制立法的评估制度。如,日本内阁法制局、财政部预算局与公共事务管理大臣的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查政府规制的必要性。有关规制的立法要有相应的条款规

32、定,规制通过后3至10年要对规制进行复审。对已经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其审查要点是:(1)必要性。过去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现在是否仍有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坤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有效性。实施的行政许可手段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管理目标,有关行政许可的制度设计是否需要重新设计。如在安全生产方面,我国设立了过多的行政许可,但是煤矿安全事故仍频频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反思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体制是否合理,机制是否得当;(3)效益性。

33、实施行政许可取得的社会效益是否高于社会的守法成本;(4)公平性。实施行政许可的收益和成本负但,对不同的社会主体是否公平。如提高环境行政许可的标准,是否对大企业有利,而对中小企业严重不利;,(5)优先性。即便符合前述四项指标,由于行政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在不能同时实施多种相互冲突的行政许可制度时,也应当考虑保护对社会总体效益更大的行政许可。如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关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与企业设立方面的行政许可发生冲突时,可能前者更应予以保护,而后者则应让位。在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实施方面,行政许可法第20条规定了三种机制:(1)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定期评价以多长时间为宜,一

34、年还是两年还是若干年?行政许可法未作规定,需要结合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实际情况相应决定;(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给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规定,可以拓宽发现问题、收集信息的渠道,便于对实践证明已经不宜继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作出调整。,(四)授权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鉴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行政许可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其在本区域内通过其他方式能够达到设定行政许可的管理目的

35、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第21条规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建议,且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一是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通过行政许可以外的其他方式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在该行政区域内不再具备实施的必要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向国务院说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确无继续实施的必要。国务院批准在一个地方停止实施某项行政许可,是与该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相联系的。二是有关行政许可事项,限于行政法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本条只规定了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实行报

36、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的制度。至于某一行政许可事项是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还是与经济事务无关的行政许可,其认定需要结合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性质、功能决定,有争议的,宜上报国务院;三是必须报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各地为招商引资,不适当地降低市场准人条件,而放弃市场监管职责,案例7、对拒绝颁发许可证行为的合法审查,原告:陈某、刘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1985年4月9日,陈某、刘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一项名为“快速烙饼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局经审查认为,以美国批准的第4297941号专利作为对比文件,该申请的技术特征不足以和已有技术形成具有创造性

37、的区别,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专利应具备的创造性条件,故专利局驳回了陈某、刘某的发明专利申请。陈某和刘某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要求。在复审期间,复审员对权利要求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意见和修改建议,但陈某和刘某拒绝了该建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专利应具有的“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于1990年2月2日以陈某一人为对象作出了第71号复审决定,维持专利局的驳回决定。陈某、刘某对此不服,遂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问: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拒绝颁发发明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38、国专利法第22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5条、第61条(1)。,案例8、拒绝颁发许可证的行为的性质认定,原告:何某等23户被告:某县建委1995年3月6日,某县百纺公司以职工住房困难为由提出在公司阳华大厦院内集资建房的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何某等44户集资建房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居民商住房用地批准书,并缴纳了应缴的部分费用。但因集资户资金未能筹齐,故暂未施工,也未到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期间,百纺公司部分干部和职工联名向县政府反映,认为在阳华大厦院内集资建房不妥,县委、县政府组织了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后认为在此集资建房不符合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建议取消,县

39、政府根据调查组的调查,于1997年12月31日下达了江政函(1997)12号关于收回县百纺公司在院内集资建房用地的通知,并要求有关部门收回所发放的证件,退回所收取的各项费用。通知下达后,有部分集资建房户退了有关手续,领回了所缴纳的费用,但何某等23户集资建房户不愿领取退费,继续要求建委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建委拒绝办理,何某等23户集资建房户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建委履行义务,予以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问:建委拒绝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12、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1),第61条(1)。,案例9、颁发土地

40、使用证是行政许可吗?,1990年4月21日,王某购买了坐落于某区环城路24号的一幢二层楼房,并于同年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1991年5月2日,吕某与王某之子结婚,此后吕某与王某之子便在该房屋居住。1993年9月,某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多次要求王某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王某因经济困难未及时交纳办证的有关费用。吕某在未经户主王某同意之下,主动交纳办证费用,并要求将证书上的户主姓名填成“吕某”,环城路土地管理所便在登记发证时将该房主姓名写为吕某。同年11月7日,某市土地管理局按照环城路土地管理所登记手续发给吕某土地使用证。1994年9月吕某与王某之子离婚。王某多次要求土地管理部门更正土地使用证

41、。1996年4月21日,某市某区土地管理分局对王某和吕某的土地使用证权属纠纷立案调查。经查认为,某区环城路土地管理所在办理王某的土地登记工作中,违反了我国城镇地籍调查规则第32、62条规定,造成非法登记,以致市土地管理局错发给吕某土地使用证。为此,1996年7月5日,市土地管理局委托区土地管理分局代表市土地管理局行文注销吕某所持的土地使用证。7月20日,区土地局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管理登记条例第15、46条的规定,作出关于注销吕某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但区土地管理局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吕某不服土地局的这一决定,向某区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官经审理认为,吕某所持土地使用证是

42、非法的,应予以注销,因而判决维持被告区土地局所作出的关于注销吕某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行政决定。吕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以确认自己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问:颁发土地使用证是行政许可吗?为什么?,案例10、不服颁发许可证,某市纺织厂是该市工业用水大户。1999年7月经办理合法手续在市水利局领取了取水许可证,该取水许可证准许某市纺织厂直接从流经该市的一条河流中取水,月取水量为110万吨。2005年5月17日,某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作出某市节约用水规定,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全市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其取水量需由市节水办核准,并由市节水办按

43、季度下达取水计划;第七条规定,取水单位在水源不足的季节执行取水计划时,应在额定计划内节约3%8%的取水量。该规定生效后的头3个月,市节水办批准市纺织厂的月取水量为100万吨,并按此定额对某市纺织厂下达了取水 计划通知书,要求市纺织厂在此计划内须节约5%,即月取水量不能超过95吨。由此,市纺织厂的月取水量比以前减少了15万吨。市纺织厂认为,根据本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省水资源管理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某市水利局是某市有权颁发取水许可证的行政主管机关。本厂已于1999年7月在市水利局合法取得了月计划为110万吨的取水许可证,市节水办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以及下达的取水 计划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

44、了自己合法的取、用水电的权利,直接影响了本厂的生产和职工生活。2000年11月22日市纺织厂以某市节水办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节水办作出的,某市节约用水规定和已下达的取水 计划通知书。问:下达取水 计划通知书是许可吗?如果是许可,是何种许可?如果不是许可行为,为什么?,,案例11、许可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龚某被告;某省司法厅龚某于1987年6月1日被某省司法厅授予律师资格,1988年6月至1991年5月被某省某县法律顾问处聘为三级律师。1991年和1992年某省司法厅均按照专职律师名义对龚某的律师工作执照给予了注册。字1990年9月13日起,龚某被调到县政府工作

45、,1993年8月9日被任命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1993年,龚某按照要求,将材料交至某县法律顾问处,申请注册。同年7月1日,龚某从6月22日的某市日报上看到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注册的公告,发现注册律师名单中没有自己的名字,遂先后向某县司法局、某市司法局和某省司法厅等单位查询,但均未得到答复。1993年9月20日,龚某向某市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省司法厅对未为其注册律师执照的行为予以确切地答复,并对其律师工作执照予以注册、换发。问:1、本案颁发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和换发律师执业工作执照是行政许可行为吗?2、本案司法厅不予注册并颁发律师工作执照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12、发证机关

46、的法定审查义务,原告:张某、何某被告:某市民政局1996年3月12日,大板桥龙泉寺的主持申某向某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收养某市儿童福利院的残疾孤儿伍某。经过审查之后,某市民政局于1996年8月15日进行了登记,准予申某收养伍某,并颁发给收养证。在申某收养伍某之前,原告张某自幼即被申某收养共同生活,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1996年11月27日申某去世,因遗产纠纷,张某、何某以某市民政局颁发收养证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消某市民政局颁发给申某的收养证。问:1、颁发收养证是行政许可行为吗?为什么?2、行政机关颁发给申某的收养证合法吗?为什么?使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8条(2)、第15条;2、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第4、5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1),第61条(1)、第74条。,案例13、行政许可不作为,某个体户向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局迟迟不予答复,该个体户多次去催办,工商局个体科科长说:“你条件不具备,还办什么执照,以后不要再找了。”为此,该个体户委托某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办理营业执照属于何种行政行为?为什么?(2)该个体户是否能够针对不作为提起诉讼?为什么?(3)如果该个体户能够提起诉讼,被告应是谁?为什么?(4)人民法院对该起诉应否受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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