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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購法規概要,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編審陳世超土木技師高考及格結構技師高考及格公務人員高考及格國立中興大學工學碩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工程會89年5月9日(89)工程企字第89011433號函招標標的為委託廠商拖吊並處理廢棄車者,廠商雖付款予 貴所,不影響其存有拖吊費、處理費之對價本質,仍應適用本法。招標標的為變賣廢棄車,並由廠商自行前往拖吊者,不適用本法。,工程會89年3月17日(89)工程企字第89006414號函關於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臺北捷運指南手冊印製案,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確存有
2、對價關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之方式辦理招標。,工程會88年8月23日(88)工程企字第8811887號函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機關公務用財產之借予(出租),非屬本法規範範圍。,工程會88年6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07843號函各機關決定補助、獎助或捐助對象,非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範範圍。工程會88年6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07994號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案例機關辦公有房地出租供設置自動櫃員機,出租之招商公告登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及絡電話。機關辦財物
3、變賣,變賣之招商公告登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及絡電話,招標文件規定:本機關發現投標廠商有下情形之一者,應將其事實及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採購法第102條、第103條規定辦對投標廠商之停權處分。,工程會90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號函農田水利會非屬本法第3條所稱之機關,如欲將旨揭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以符合本法第4條或第5條情形者為限;如屬以自有財源辦理採購者,無本法第101條之適用。,工程會88年12月22日(88)工程企字第8821986號函有關各機場周圍地區接受貴局補助經費,辦理噪音防制設施之採購,補助對象之選擇,非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範範圍,
4、合先敘明。至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依其身分適用本法之情形如次:若為本法第3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其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若為法人或團體,則依本法第4條之規定適用本法。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本法。,採購法第40條洽機關代辦採購逕洽代辦機關(非屬勞務採購)委託代辦事項為採購程序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細則第42條)監辦單位為洽辦機關之監辦單位(得洽請代辦)88年8月3日(88)工程企字第8811241號函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機關之採購,係指採購之程序,代辦機關不得自行履行該採購之標的。,案例機關辦97加裝尾安全警示燈採購案,雖含有安裝工程,然比小於其他器材費,惟卻
5、歸屬於務採購。採購兼有工程、財務、務二種以上性質,應先以採購性質認定歸屬,難以認定其歸屬者,依採購法第7條第4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額比最高者歸屬之。,某機關擬委外編印月刊,預估1年12期為90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2年。該採購之採購金額為(1)90萬元(2)180萬元(3)270萬元(4)決標金額。某機關辦理保全勞務採購,年預算為新台幣120萬元,其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並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載明訂約2年,履約其間評鑑優良者,機關保留後續依同條項第7款議價權利2次每次1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1)採購金額為480
6、萬元,預算金額為120萬元;(2)採購金額為480萬元,預算金額為240萬元;(3)採購金額為240萬元,預算金額為120萬元;(4)採購金額為240萬元,預算金額為240萬元。,某機關擬委外採購研習訓練,預定委外一年250萬元,並擬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二次每次一年。上網公告辦理招標,其上網填報(1)採購金額為750萬元;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2)採購金額為250萬元;預算金額為250萬元;(3)採購金額為250萬元;預算金額為1000萬元;(4)採購金額為750萬元;預算金額為250萬元。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條第9款公開評選辦理委外訓練之勞務採購3年,1年預算為1,500萬元,其上網公告時,應填列之:(1)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預算金額為1500萬元;(2)採購金額為4500萬元,預算金額為4500萬元;(3)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預算金額為4500萬元;(4)採購金額為4500萬元,預算金額為1500萬元。,工程會88年11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9380號函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2條規定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其人員究指主(會)計人員或本法業務主辦人員乙節,由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復請 查照。,報告完畢,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