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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太原理工大学栗继祖 教授2011年6月,内容提要,一、安全生产法1、立法背景与必要性2、主要内容3、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安全生产单行法律2、安全生产相关法律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安全生产部门规章5、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及主要标准,1)立法的简要经过2)立法的必要性(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2)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呼唤安全生产法的出台(4)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亟待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5)履行国际公约,迎
2、接经济全球化挑战,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3)意义(1)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3)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了应尽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安全。(4)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5)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6)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7)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8)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9)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4)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及其基本框架(1)内容特点重在治
3、理突出核心强化监督责任追究(2)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的广义范围安全生产法适用的特别范围安全生产的对象范围,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3)基本框架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2.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2.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
4、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2.2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2.2.1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指生产、效益、安全等之间的关系,当它们发生矛盾或冲突时,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即“安全优先”原则。预防为主是指安全生产工作要以事故前的预防为主。即“预防为主”原则。,2.2.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1、主体地位;2、行为准则;3、必要措施;4、根本目的。,2.2.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2.4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2.2.5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1、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2、领导地位3、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4、具体职责,2.2.6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2、有关部门及其职责,2.2.7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
6、定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及特征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2.8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1、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自然灾害和人为责任事故2、事故责任主体:单位或者个人3、法律责任追究,2.2.9 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2.2.10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2.2.11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2.2.12 安全生产奖励,2.3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8条),2.3.1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等规定;1、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安全投入的标准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等因素来确定。详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6、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培训的要求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7、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殊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2.3.2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9、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10、建设
9、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论证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11、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12、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13、安全设备达标和管理的规定1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15、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16、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17、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规定18、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19、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2.3.4 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20、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21、交叉作业的规定22、发包、出租的规定23、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的职责24、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2.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2.4.1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2.危险因
10、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4.拒绝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2.4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2.4.2 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培训,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2.5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2.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2.5.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11、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2.5.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8、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9、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2.6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9条),2.6.1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的职责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定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2.6.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12、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2、应急抢救: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支持、配合。,2.6.3 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2.6.4 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2、事故责任的追究3、事故统计和公布,2.6.4 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事实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
13、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7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共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2.7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2.7.1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2、民事责任3、刑事责任,2.7.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
14、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2.7.3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2.7.4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27种2.7.5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7种,2.7.6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出具虚假证明2.7.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2.7.8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1、民事赔偿的含义
15、2、连带赔偿3、事故损害赔偿,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民事责任,1.安全生产法第43条、第48条的规定 工伤社会保险以及之外的赔偿。2.安全生产法第79条的规定 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民事责任3.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 发包和出租方面的民事责任4.安全生产法第95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安全生产法第77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的行政责任2.安全生产法第78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办事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3.安全生产法第79条的规定 安全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责任4.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规定
16、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责任5.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6.安全生产法第82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安全管理机构的行政责任7.安全生产法第83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保障的行政责任8.安全生产法第84条的规定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9.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危险品管理的行政责任10.安全生产法第86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发包规定的行政责任11.安全生产法第87条的规定 两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2
17、.安全生产法第88条的规定车间、宿舍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13.安全生产法第89条的规定 签定生产安全事故非法协议的行政责任14.安全生产法第90条的规定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的行政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政责任,15.安全生产法第91条、92条的规定 违反事故抢救、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16.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1.安全生产法第80条的规定2.安全生产法第81条的规定3.安全生产法第83条的规定4.安全生产法第84条的规定5.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6.安全生产法第88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
18、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7.安全生产法第90条的规定8.安全生产法第91条的规定9.安全生产法第77条的规定10.安全生产法第79条的规定11.安全生产法第92条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有关行业协会等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生产单位的财产安全,针对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则、标准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宪法、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及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等。,1、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范围内现行法律规范
19、,按照一定规则分类组合为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我国法律体系一般认为是由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婚姻法、劳动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构成。其中劳动法体系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的诸多法律规范,按照其内在的联系,组成相互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
20、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3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
21、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
22、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3)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安全生产标准的范围包括矿山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等。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等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分类,1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
23、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1安全生产法律2安全生产法规3安全生产标准,3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3.1 矿山安全法3.2 消防法 3.3 道路交通安全法,3.1 矿山安全法,1、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2、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3、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4、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3.1 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实施,相关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30日由原劳动部发布施行。,3.5 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
24、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的重要专业安全生产法律。矿山安全法也是我国在矿业生产领域最高层次的安全生产专业法律。,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2、空间的适用,二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3、矿山安全出口和通讯设施,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1、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2、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3、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1、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3、安全培训4、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5、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6、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五.矿山安
25、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1、矿山安全的监督2、矿山安全的管理六、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1、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2、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3、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七、矿山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3.2 消防法,1、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3.2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2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要内容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
26、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一、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第1章)火灾预防(第2章)、消防组织(第3章)、灭火救援(第4章)1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2 火灾预防:8个方面3 消防组织:2个方面城市人民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3 灭火救援:3个方面 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时的义务;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的职权;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职权,3.3 道路交通安全法,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3.3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
27、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正。),3.3 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主要内容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共124条。,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4个方面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共32条)三.道路通行的规定 3个方面,4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4.1 刑法(变动较大)4.2
28、行政处罚法 4.3 劳动法4.4 职业病防治法,4.1 刑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条款,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2、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3、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标准的规定;4、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6、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
29、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7、刑法司法解释对国家各种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渎职犯罪行为及定罪处罚的规定;8、刑法司法解释对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规定;9、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10、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安全生产犯罪1.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11条2.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文件证明罪、国家工作人员职
30、务犯罪等。,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五)其它:如危险物品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三、关于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一)矿山生产安全犯罪适用刑法的解释(二)重大事故责任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三)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依据(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五)量刑情节的规定,4.2 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六、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4
31、.2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共8章,64条。,4.2 行政处罚法,4.2.1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4.2 行政处罚法,4.2.2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及原则1、行政处罚的含义2、行政处罚的特征:4个方面3、行政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4.2.3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指对行政处罚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等5项权利。,4.2 行政处罚法,4.2.4 行
32、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设定: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形式和权限(6个方面),4.2 行政处罚法,4.2.5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法定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4、受委托组织的条件,4.2 行政处罚法,4.2.6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1、一般(属地)管辖;2、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4、行政处罚的适用(5个方面)。,4.2 行政处罚法,4.2.7 行政处罚的决
33、定、程序和执行(一)行政处罚的决定1、决定行政处罚的原则2、处罚前的告知义务3、当事人的权利(二)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4.2 行政处罚法,4.2.7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三)行政处罚的执行1、如期履行2、当场收缴罚款3、事后收缴罚款,4.3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一)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1.劳动者的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3.用人单位的义务,
34、一、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女工保护:4个方面2.未成年工保护:2个方面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1、劳动监察2、有关部门的监督3、工会的监督,三、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2.劳动安全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关。,4.4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4.4 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35、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79条,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一、职业病范围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3个方面:工作环境和条件,责任制,工伤保险(二)职业病的前期预防5个方面,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6个方面(二)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3个方面(三)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四、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规定(一)卫生部门的职责偏重宏观,4个方面(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
36、责偏重微观,4个方面(三)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1.日常监督检查权2.临时控制措施,五、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六、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机关卫生部门和安监部门,5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5.2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5.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5.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5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5.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37、定5.10 工伤保险条例 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垂直管理、分级监察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权(一)机构设置(二)职责:行政处罚权、安全检查权、建议报告权、事故调查处理权,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一)资格条件(二)职权6项职权,5.1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四、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7个方面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六、法律责任6个方面,5.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一、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15方面);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38、(3许可证+1执照+3资格证),5.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三、停产整顿的规定;(一)停产整顿什么样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5.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四、关闭煤矿的要求1、非法煤矿的关闭什么是非法煤矿?关闭程序和要求?2、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什么是无安全保障煤矿?关闭程序和要求?五、违反本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7个方面二、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4个方面设计单位:5个方面工程监理单位:3个方面,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39、例,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8个方面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3个方面五、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责任,5.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5个方面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生产、储存和使用:7个方面经营:3个方面运输:4个方面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3个方面,5.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危化品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危化品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故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危化品单位的法律责任,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一、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
40、安全条件17方面(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三)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规章制度(五)车间、工房的安全要求(六)加工制作(七)储存、运输,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八)消防和安全保护、防护消防要求(九)应急救援应急组织和预案,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一)烟花爆竹的批发和零售(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条件(三)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许可,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求具体要求,5.5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烟花爆竹
41、燃放安全的规定(一)一般要求(二)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焰火燃放许可证五、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个大的方面,5.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一、适用范围用于非军事目的二、该类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6项条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安全管理:8个方面,5.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一)销售许可:销售许可证(二)购买许可:购买许可证(三)运输许可:运输许可证(四)道路运输特别规定(五)携带和邮寄禁止性规定,5.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从事爆炸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二)爆
42、破作业的安全管理:7个方面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二)现场临时存放的规定,5.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六、法律责任(一)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责任(三)违反民爆条例的法律责任,5.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3类行业(6类企业)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13项具体条件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谁发证谁管理(两级发证、一级发证)四、法律责任,5.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一、特种设备的涵义和范围涵义: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7种设备条例的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43、、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5个方面,5.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5个方面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3个方面五、检查监督的规定3个方面6、法律责任6个方面,5.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二、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5.9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三、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参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1.行政审批和监管部门及负责人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5.10 工伤保险条例,一、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性质条例
44、的适用范围: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1.确定费率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2.费率的制定:差别费率3.保险费的缴纳: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5.10 工伤保险条例,三、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一)工伤范围:7种情形(二)视同工伤:3种情形(三)工伤认定申请:步骤和材料(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和伤残等级划分四、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五、应负的法律责任,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条例的适用范围(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4项基本原则(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1、目的:3层含义2、适用范围:5个方面,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二、生产安全事
45、故等级划分的规定1、事故定级的要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2、事故等级的规定,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一)是法定义务和责任(二)事故报告主体(三)事故报告对象(四)事故通知对象(五)事故报告程序(六)事故报告时限,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七)事故应急救援(八)事故现场保护(九)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十)事故举报,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五、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六、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46、(一)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职责(二)事故调查的一般规定:谁来组织调查?(三)事故调查组的地位及其职责五、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一)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二)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三)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5.1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六、法律责任(一)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二)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三)实施法律制裁的规定,6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6.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6.2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6.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6.1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适用范围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规定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四、行政处罚的程序五、行政处罚的适用六、行政
47、处罚的执行,6.2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检验、经营的规定;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三、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四、生产、经营单位、检测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6.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适用范围;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分级规定;三、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条件和程序;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规定和要求五、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7、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
48、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节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 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1、目的、适用范围和方针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
49、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2、企业责任、员工权利和工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3、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4
5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铁路、民航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1、安全生产条件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