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调查之证据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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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险)保险调查之证据篇,二0一一年五月,一、掌握保险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的方法和要求;二、掌握对所取得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学 习 目 的,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一章:证据的基本知识第二章:证据的收集与提取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学 习 提 纲,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或材料,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证据定义,学习内容,第一章:证据的基本知识,保险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查明案件事实并没有完成保险调查的全部任务,因为调查者不仅要自己明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而且要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为了证明每一项事实要素的真实性,调查者必须全面收集有关

2、的各种证据,证据可分为五种:1、主体证据,即直接证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2、背景证据,通过相关事件来证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3、解说证据,即解释或说明某项事实主张的证据;4、信用证据,即支持或削弱某项事实主张之可信性或其陈述人之可信性的证据;5、情感证据,即能够唤起调查人员某种情感,使之易于相信某项事实证据的合乎情理性。有时,一件证据可能同时具有多种上述功能。工作中,调查人员不仅要收集和区分上述五种证据,还要将这五种证据结合起来,以共同证明一项事实的真实性。,保险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据类型,(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表等记载或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询问笔录、现场草图等。(2)物证

3、:即实物证据,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实物和物质痕迹。刹车痕迹、散落物、泄漏物等。(3)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4)当事人陈述:,保险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据类型,(5)视听资料: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储存反映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6)鉴定结论:专业部门和鉴定机构对案件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鉴定。火灾原因、碰撞痕迹、伤残鉴定。(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保险案件调查所涉及的证据类型,第二章:证据的收集与提取,调查过程就

4、是证据的收集过程,车险案件所需的证据比较固定,但收集难度较大,收集证据前应先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情况。接到一个查勘任务、定损任务、调查任务首先要了解承保情况,被保险人是单位还是个人,投保险种、起保日期,是否贷款,必要时还要调阅承保档案(验车照片、投保人签字、特别约定、是否投保卡单),还需了解历次出险记录、三者保险情况。第一现场查勘的及时性、全面性非常重要,我们很多案件由于现场查勘不及时不仔细,到了核损、核赔环节才发现有疑问,很多有利的证据无法获取,造成赔案搁置、引发纠纷和诉讼。比如酒后、无证、套牌、超载、举升状态、伪造现场等等。(1)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主体的合法性)(2)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保

5、险责任、免责事由是指导证据收集工作的主要内容)。,1、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笔录、录音、声明书等);2、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实物提取、现场勘查记录等);3、询问知情人、目击者收集证据(辨认笔录、实验 记录、公证书等);4、从鉴定结论中收集证据(鉴定报告);5、向涉及的相关部门收集证据(认定书、照片、档案 资料等);6、向保险关系人、辅助人收集证据;7、从索赔资料中收集证据;8、运用现代化的技术制作录音、录相收集证据(录音、录像等)。,第一节:收集证据的方法,1、客观全面。就是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去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不能用主观臆想取代客观事实,也不能按主观需要去收集证据,更不能弄虚作假去伪造证

6、据。同时,还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证明所有事实要素的证据,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存在的依据而不收集否定该事实的证据,要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2、迅速及时。因为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就越容易发现和提取,了解案情的人也就越容易查找,证据内容的变化就越小,因而收集到的证据也就越可靠。3、深入细致。要在万事万物中找出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及了解案情的证人并非易事,加上某些当事人可能隐匿证据或制造假象,所以调查员若不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就很难完成调查取证的任务。4、高效低耗。即要讲求经济效益,提高工作效率并降低成本消耗。,第二节:收集证据的要求,(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

7、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注意事项,1、实物提取法:书证(复印、拍照、影印等)合法性要求:证据若干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为了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提交外文书证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注意:复制品一定要清晰,若是复印件,一般应要求提供者要在其上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盖章确认。,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2、笔录提取法:人证 合法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

8、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九十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注意:笔录的抬头、结尾、调查员签名,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尽量要求单位签章确认。,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3、录制提取法:照相、录音、录像材料 合法性要求:a、1995年最高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合法性。,第

9、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b、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有两种情况偷拍偷录法院不予采用:一是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如擅自安装窃听器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二是偷拍偷录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注意:在录音时,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

10、可信程度。一般来说,只要谈话人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谈话的内容也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录音、录像时其不知情,但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能够和案件的其他证据相印证,人民法院是会认定此类录音、录像证据的效力的。,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4、模型提取法:制作模型来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 主要适用于各种立体痕迹物证。注意:鉴定书是格式化文本,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注意一般“专家”的人意见只属人证鉴定结果)。,第三节:证据的提取,提取方法,第四节:保全证据的方法和要求,1、制作笔录2、拍照3、绘图4、录音5、录相6、技术鉴定7、提取8、封存9、复制,10、不同的证据采用不同的保

11、全方法,如人证用笔录的方法;对现场上不能保持原样的物证,可采用拍照、鉴定的方法,并制作笔录予以保全;对不宜长期保存或因物体不便附的物品,也可以采用拍照、绘图复制等方法保全。11、保全证据的要求:采用拍照绘图复制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应附文字说明、发现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形拍摄人制作人等。12、制作笔录按笔录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一节:审查证据的任务和内容,审查与运用证据是证据调查过程中最后一个阶段或最后一个步骤。审查证据就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判断其真伪并明确其价值,以便用其证明案件事实。(一)审查证据的任务 审查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案件事实,具体讲,就是要判断所收集的

12、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证据的任务是为实现审查证据的目的而设定的,任务也是目的的具体体现。因此,审查证据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两方面:1、查明证据是否确实 查明证据是否确实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查明证据本身的内容是否确实,即证据所表明或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存在;其二是查明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事确实,即该证据是否确实能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一节:审查证据的任务,2、查明证据是否充分 查明证据是否充分也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查明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构成的每一个要素;其二是查明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主张或事实真相。所谓充分证明,即所收集

13、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这种证明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完备性,即所有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素或情节都应该有证据证明,而且这些证据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系统;二是一致性,即所有证据证明的案件情况都相互一致,没有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差异和矛盾;三是排他性,即所有证据证明的案件情况是依据这些证据所能得出的惟一合理的结论,没有其他的可能性。,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审查证据这项活动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其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其三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材料所反映或者所证明

14、的是否为案件中的真实情况,即该证据是否可靠。这是审查证据的第一步,因为只有在确定了某证据真实可靠之后才有必要去进一步审查其证明价值和合法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其一是从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可靠的原因,以及证据的提供者有无影响证据真实可靠的因素;其二是从证据内容进行审查判断,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物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而重点是查找矛盾和分析矛盾。认真分析其形成的原因,看其是本质性矛盾还是非本质性矛盾,从而对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做出科学的判断。,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

15、容,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2、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需要证明之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决定的。有关联则有价值,无关联则无价值,而关联的形式和性质不同,价值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就是要分析证据与案件是实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价值的前提,故人们在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时必须首先分析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确有联系。在很多情况 下,这种联系都比较明确,因此做此评判比较容易。但是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要想正确回答这个问

16、题也必须花费相当的力气。,(2)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和性质。要想准确地把握证据的证明价值,必须认真分析其联系的形式和性质。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形式的多样性主要表现为联系的对象多种多样,而且这联系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其中间接联系又有链条式、网络式等不同形式。(3)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是由证据本身的确定性程度所决定的,而证据本身的确定性程度又由人类认识活动中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的矛盾所决定的。,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我们在研究证据的确定性程度时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我们所说的非确定性证据并非什么都不能证明,

17、只不过其证明程度有所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讲,非确定性证据的证明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推测,而不同的非确定性证据,其倾向度亦有所不同。其次我们不能把证据的确定性问题同人的主观误差混为一谈,因为前者是由证据的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提供证据者的主观因素造成的。任何确定性的证据也有可能在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下出现误差。证据的确定性程度是由证据的种类属性所决定的,因此某类证据的确定性程度可能高于另一类的证据确定性程度。证据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确定性程度自然不同,因而证据的证明价值也不同。简而言之,证据的确定性程度与其证明价值也成正比。因此,确定性程度高的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某一案件事实要

18、素的依据,而确定性程度低的证据或非确定性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作为认定某一案件事实要素的依据。,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3、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要查明证据的收集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就是要审查证据材料的发现、提取和保管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二节:审查证据的内容,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三节:审查证据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证据必须有计划地按照一定步骤进行,而且应采用恰当方法。(一)审查证据的基本步骤 审查证据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该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虽然不同

19、的调查人员审查证据的过程各有特点,但一般来说都应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的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之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再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另一种是按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之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这适用于核心事实与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第

20、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三节:审查证据的步骤和方法,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三节:审查证据的步骤和方法,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是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事实。一般来说,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相信,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认真分析那矛盾或差异的形成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因此,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不同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

21、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纵向比对审查;其二是横向比对审查。纵向比对审查就是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横向比对审查是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三节:审查证据的步骤和方法,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与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审查证据的人员要

22、善于对各种证据材料进行交叉的逻辑分析,善于从细微之处发现不同证据材料之间的矛盾,然后认真分析这些矛盾的性质和形成的原因,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做出整体评价。综合审查不仅要清单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单独审查和比对审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明证据是否确实,而综合审查不仅要进一步查明证据是否确实,而且要重点查明证据是否充分。特别是在完全依靠间接证明案情的案件中,审查证据的人员必须认真分析证据材料的质量、数量和相互关系,必须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做出合理的解释。,(二)审查证据的常用方法 如前所述,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主要通

23、过查找矛盾和分析矛盾来实现,因此我们可以把审查证据真实可靠性的方法概括为矛盾分析法,即通过查找矛盾和分析矛盾来判断证据是否真实可靠的方法。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主要通过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来实现,因此我们可以把审查证据价值 的方法概括为关联分析法,即通过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以及联系的形式、性质和确定性程度来判断证据证明价值 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证据的方法有很多,其中常用者如下:1、鉴别法 鉴别法又称甄别法,即根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鉴别证据真伪的方法。鉴别法主要用于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三节:审查证据的步骤和方法,2、比

24、对法 比对法又可称为比较法和对比法,即通过比较和对照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多个证据材料以判断其真伪的方法。比对法主要用于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比对审查之中。3、验证法 验证法亦称实验法,即通过重演或再现等方式来判断某证据内容是否属实的方法。验证法多用于查验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内容。4、印证法 印证法即通过考察案件中不同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吻合协调一致来判断证据真伪及证明价值的方法。印证法多用于对案件证据综合审查之中。印证法并不像比对法那样要求证明对象的同一性,所以其适用范围更广。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具有较高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而相互不能印证的证据材料往往表明其有矛盾之处,因而虚假的可能性更大

25、。,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三节:审查证据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证据是为运用证据服务的。审查证据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运用证据的成败。其中,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是正确运用证据的前提,因为不真实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是正确运用证据的基础,因为只有了解了证据的证明价值才能准确地把握其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是正确运用证据的保障,因为只有运用合法的证据才能合法地证明案件事实。,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四节:证据的运用,(一)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不同的证据调查人员的任务有所不同,因此他们运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也有所不同。但他们运用

26、证据的方法基本一致,因为这是由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而且也是由人类证明活动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可有多种分类,根据证明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根据证明中推理的形式不同,可分为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根据证明的过程形态不同,可分为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四节:证据的运用,1、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 直接证明法即直接用证据的真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的方法。由于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都属于直接证明法的范畴,所以我们在讲一下种分类时再具体加以说明。间接证明法是通过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反之事实为假来证明案件事实为真

27、的方法。它不是用证据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去否定与之相反的假设事实,然后再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间接证明法又可分为反证法和排除法两种。运用反证法证明案件事实,首先要假设一个与该案件事实相反的事实,然后再否定该假设事实的真实性,从而肯定该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运用排除法证明案件事实,首先要提出关于该案件事实的全部可能性假设,然后逐个排除,直到剩下惟一一种可能,从而证明其真实性。,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四节:证据的运用,2、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 如上所述,演绎证明法和归纳证明法都属于直接证明法,只不过其证明中使用的推理形式有所不同。演绎证明法就是运用演绎推理的形式来从证据的真实性直

28、接推导出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归纳证明法则是运用推理的形式来从证据的真实性推导出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演绎证明通常要运用两种论据,一种是一般的原理或规则,即大前提;另一种是是案件中的具体证据,即小前提。演绎证明就是通过把一般原理或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情况,从而证明某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其特点是用一般来证明个别。归纳证明法要通过一系列具体事实或一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其特点是用个别来证明一般。由于演绎证明中前提的正确与否比较容易判断,而归纳证明中的归纳往往是不完全的,所以演绎证明的可靠性较高。但是演绎证明的前提比较抽象,而归纳证明的依据都是具体事实,因此归纳证明法的说服力较强。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时,

29、演绎证明和归纳证明往往要结合起来使用。,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四节:证据的运用,3、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 要素证明法即通过运用证据构成案件事实的每一项要素来达到证明全案事实目的的法法。由于其证明过程是从部分到整体,所以有人称之为“自下而上”的证明方法。系统证明法与之相反,它是先整体上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结构,然后再证明具体的构成要素。由于其证明过程是从整体到部分,所以又被称为“自上而下”的证明方法。虽然这两种方法的区别表现为证明的过程形态不同,但是其实质上反映了证明重心的不同。在有些情况下,证明了每一个要素就等于证明了整体事实;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证明每一个要素与证明整体事实并不能简单

30、地等同起来,有时候,某个要素的证明几乎是不可思议的,但包括该要素的整体事实的证明却具有最大的可能性。要素证明法和系统证明法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要查明的问题可否用简单的“是”或“不是”来回答;其二,要查明的问题可否用再现法检验。在运用系统证明法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准确把握系统的结构和系统证明的规则。,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四节:证据的运用,(二)运用证据的科学性 所谓运用证据的科学性,即根据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力来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证据,既不要用一个证据去证明它本不能证明的事项,也不要用一个证据去单独证明它不足以证明的事项。所谓运用证据的艺术性,即根据每一个证据的特点和证明优势来巧妙地安排和使用证据,而且要尽量提高证据组合的证明效力。运用证据的科学性,一方面要客观准确地认识每一个证据,知道其能证明什么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证明,从而减少运用证据中的盲目性;另一方面要尊重证明活动中的客观规律,严格按证明规律使用证据,以减少运用证据中的随意性。科学性是正确运用证据的保障。,第三章:证据的审查与运用,第四节:证据的运用,以司为家 用心查勘打假防骗 责无旁贷,真实 全面 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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