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销售机构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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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销售机构注册一、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基金销售机构注册(二)适用范围: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在黑龙江辖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1、第五十五条: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2、第六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3、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证券投资基

2、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2、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3、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3、第十八条: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4、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四、受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五、审核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机构处。六、决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

4、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5、,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申请条件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条件1、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

6、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A)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第十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

7、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3、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

8、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S)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

9、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4、第十二条: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S)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10、,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5、第十三条: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

11、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

12、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

1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6、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五)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

14、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7、第十五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上述第(一)点规定的

15、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8、第十六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16、。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S)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S)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

17、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9、第十七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十一、禁止性行为(一

18、)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S)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十二、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申请材料要求:1.材料提交分为电子版材料提交和纸质版材料提交,将申请材料在线打印出带有水印的纸质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封面应标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申请材料”字样、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后提交。(1)申请系统账号密码所需资料具体如下:申请机构将申请系统账户及密码的说明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联系人、固定电话及手机)、组织机构代码证(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基金销售子公司应在现场检

19、查阶段提供)、基金销售信息系统与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联网测试报告(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申请机构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银行签订的监督协议(商业银行提交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基金销售子公司提交与银行签订的监督协议意向)传真至;(2)获得填报账号和密码后,登陆基金销售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及信息备案相关表格(I)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2)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5)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6)基金

20、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7)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8)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功能自查表(申请机构应在现场检查阶段提供)(9)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自查表(10)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IOa)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新设分支机构(IOb)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变更经营范围(IOc)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注册资本或出资变更(IOd)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股东或合伙人变更(IOe)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高级管理人员变更(IOf)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1、人员少于10人(H)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12)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13)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二)材料数量原件一份。(S)表格下载(见附件)L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2 .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表3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法人股东基本情况表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自然人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5 .主要分支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信息表6 .基金销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7 .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信息表8 .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功能自查表9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自查表10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10a.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新

22、设分支机10b.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变更经营范IOc.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注册资本或出资变更IOd.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股东或合伙人变更IOe.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高级管理人员变更IOf.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重大变更事项备案表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少于10人IL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12 .基金销售机构选择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备案表13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十三、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二)接收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十四、办理程序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

23、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十五、审批结果(一)发放批复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二)颁发、换发或注销经营业务许可证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2、申请材料:2.1 公司申请(首次申领需注明基金销售三位代码)2.2 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3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不适用于首次

24、申领)2.4 向派出机构事前备案的复印件(如适用)2.5 验资报告(首次申领、变更注册资本适用)2.6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3、证照样式4、其他事项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

25、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

26、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27、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二)申请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办公室。(二)电话咨询:(0451)o十九、办公地址办公地址:四大道518号。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黑龙江证监局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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