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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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2 -1.4预案衔接- 3 -1.5工作原则- 4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5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5 -2.2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 7 -2.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7 -3应急响应- 9 -3.1北渠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9 -3.2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18 -3.3水库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27 -3.4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37 -3.5水库饮用水源地应急响应专章- 46 -4后期工作- 56 -4.1后期防控- 56 -4.2事件调查- 56

2、-4.3损害评估- 56 -4.4善后处置- 57 -5应急保障- 58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58 -5.2应急队伍保障- 58 -5.3应急资源保障- 58 -5.4经费保障- 59 -5.5其他保障- 59 -6附则- 61 -6.1名词术语- 61 -6.2预案解释权- 61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62 -6.4预案实施时间- 62 - 2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区辖区内北渠(街道庄任排涝闸至区街道水闸,全长约1.2公里,下同)、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

3、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印发);(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8)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4、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0)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17号令);(11)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0日);(12)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1日)。(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年)1.2.2相关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1)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 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 泉州市环保局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6) 泉州市区突发环

5、境事件应急预案(7) 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编制)(8) 泉州市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9) 水库污染综合整治方案(10) 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424号)(12) 区马甲镇、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预案(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文(闽政文2003353号)(1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晋江南渠和北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07415

6、号)(15) 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及编制说明(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外管道应急预案汇编(17) 水库总氮总磷超标原因调查与整治方案研究(2013年2月送审稿)(18) 惠安县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水源保证预案(试行)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区辖区内的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我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请求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表1-1 预案适用范围水源地名

7、称预案适用范围北渠水源保护区街道庄任排涝闸至区街道水闸,全长约1.2公里江水源保护区区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区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上游至水库水源保护区下游范围内的水域。水库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水库饮用水源地水库饮用水源地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1.4预案衔接本预案是泉州市区为应对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制订的,本预案为泉州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为泉州市区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做参考。本预案在预警

8、分级、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相互衔接;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外管道应急预案汇编、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投区)、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马甲镇、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预案、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具有平行联动关系。区相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可参照本预案执行。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9、预案泉州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江区辖区内北高干渠、洛阳江水源保护区、惠女水库水源保护区、罗溪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后坂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行动方案洛阳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外管道应急预案汇编泉州市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洛江区马甲镇后坂、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预案应急预案关系说明图1.5工作原则(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

10、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辖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供水安全。(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应急组织体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原则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参谋作用,建立应

11、急处置专家支撑体系,实现环境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做到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包含乡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1.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简称“区水源地应急小组”)作为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

12、协调机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总指挥负责水源地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水源地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协调办公室区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挂靠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联络人组成。办公室及应急值班室设在区环保局污管股。(2)区水源地应急小组组成人员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水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新局、双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河市镇人

13、民政府、马甲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市北渠管理处、水库管理局、水库管理局坝区管理站、桥闸管理处、前洋水库管理站、水库管理站。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具体构成、职责分工、成员名单详见附件3。2.1.2现场应急指挥部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区现场应急指挥部”)作为区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和协调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果断控制或

14、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 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区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2) 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区水源地应急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3) 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水源地应急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4) 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5) 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 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

15、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7) 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8) 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9) 其他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10) 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2.1.3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六个应急队伍,分别为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宣传组。各应急队伍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

16、应急队伍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应急专项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4。2.2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均应建立A、B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应当有多个后备人员。当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履行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职责。当总指挥、副总指挥均不在岗时,由被授权的区环保局局长履行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职责;其他应急工作组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其职务代理人履行其职责。建立人员更新制度。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2.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2.3.1部门联动机制为有效整合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现有

17、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1)建立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应急联动制度。联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区政府组织,区水源地应急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区水源地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18、(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区水源地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水源地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2.3.2跨界联动机制为共同维护水源地安全,区人民政府应与丰泽区人民政府、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日常中应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

19、跨界水源污染,建立有效的跨县、区联动机制。(1)定期联席会商。请市政府环境应急办主导并协调督促水源地涉及跨界的县(区)政府建立跨界联席会商机制、跨界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机制,并商讨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2)信息互通共享。与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北渠管理处建立政府和环保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当上游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当下游发生水质恶化或其它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上游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区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

20、(3)联合监测。区环保局应与丰泽区环保局、惠安县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应共同制定跨界水质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监测指标与方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一旦发生跨界水污染事故,各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样,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4)联合执法。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上,各环保部门及水利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互相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加强跨

21、界水域交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和督查。(5)联合处置。当北渠,江发生跨界水污染事件时,各县(区)水源地协调办公室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水污染,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3应急响应3.1北渠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3.1.1信息收集和研判3.1.1.1信息收集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区辖区内北渠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方式如下:表3-1 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

22、息收集一览表编号信息收集单位信息来源收集途径1市北渠管理处、区环保局水源保护区日常及在线监测、日常巡查日常监管2丰泽区政府、区政府、区环保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水源保护区上游及周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风险源监控、12369热线、网络、上游政府通报3区公安分局流动源事故信息车辆事故报警同时相关部门可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游相邻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3.1.1.2信息研判与会商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2)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

23、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市北渠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1.2预警3.1.2.1预警分级与发布按照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

24、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北渠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时,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为红色预警。3.1.2.2预警的启动条件(1)红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辖区内水源保护区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

25、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通过监测发现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或通过丰泽区政府信息通报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A、在丰泽区,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活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测确认的。B、在区辖区北渠水源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C、在区辖区北渠水源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

26、认的。(2)橙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外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但水源保护区或上游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的。3.1.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发布的对象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北渠水源保护区工作组成员单位。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现场应急指挥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3.1.2.4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总指挥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预警行动应包含以下内容:(1)下达启动本预案的命令。

27、(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4)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5)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6)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7)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8)必要时,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3.1.2.5预警解除经应急专家组分析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警报解除,宣传终止预警期,解除应急措施,

28、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3.1.3信息报告与通报协调办公室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室,应急电话:12369,随时接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即时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3.1.3.1信息报告程序(1)发现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北渠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该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及区环保局报告。(2)区环保局或者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泉州市环保局报告。(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29、(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报送程序限制,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向市环境应急办报告。3.1.3.2信息通报程序对于经核实后的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包括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市北渠管理处等部门,同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包括消防(遇火灾爆炸)、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安监、卫计、农水(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3.1.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

30、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1)初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2)续报主要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3)处理结果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

31、追究,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3.1.4事态研判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本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挑选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应急监测组、应急专家组、应急供水保障组等进行事态研判。事态研判内容: (1)事故点下游水体水利设施工程情况;(2)判断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

32、性质;(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3.1.5应急监测3.1.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事件处置初期,区环保局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

33、监测频次。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3.1.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法及注意事项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执行,由区环保局统一安排应急监测实施人员。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应急监测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具体见表3-2。表3-2 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项目方法布点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

34、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辖区内北渠全长1.2公里,间隔时间定为15分钟)同步采样方式,重点抓住污染带前锋和浓度峰值的浓度与位置,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固定源排放口附件水域、下游江水域进行加密跟踪观测。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事发区域下游江水域进行加密跟踪观测。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段距离布设对照点。采样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应满足留样要求,选取不同容器存放样品;应首先采集污染源样品,采样方法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

35、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辖区内北渠流速很小,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采水样时,不可搅动水底沉积物;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点;采样必须如实记录并在现场完成,内容需全面,至少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现场示意图,特别注明采样点位置;事故发生现场描述或发生原因;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名称、流失量及影响范围;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采样人员及校核人员签名。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

36、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监测现场监测凡是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进行现场测定;必要时,另采集一份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现场监测,要注意避免其他物质的干扰;用检测试纸、便携式仪器测定时,应至少连续平行测定两次,以确认现场测定结果;进行现场监测记录。跟踪监测污染物质在进入水体后,随着稀释、扩散和降解等作用,其浓度会逐渐降低,因此需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了解污染物的污染程度、范围和变化趋势,直至环境恢复正常或达标。3.1.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3.1.6.1明确排查对象在水质监控发现异常、污染来源不明确情况下,应开展溯源分析,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

37、点和对象如下:表3-3 北渠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查工作内容序号污染类型责任部门工作内容重点调查对象调查内容1有机类区环保局/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工业企业、居民点等企业源、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2营养盐类区环保局/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工业企业、居民点等企业源、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3细菌类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居民点等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4石油类区公安分局道路行驶车辆交通事故5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区公安分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交通事故3.1.6.2切断污染源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区政府及市北渠管理处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切断污染物。处置措施主要为消除污染源,收集和

38、围堵污染物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对于发生非正常排污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2)对于地面泄露源,首先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吸附法控制泄露源,控制泄露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露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露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3)对于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中建设的导流槽、应急池,或通过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物进行封堵和收集。(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相关部门对

39、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等。(5)根据现场事故发展情况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可参照附件8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3.1.7应急处置3.1.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应急指挥部调取风险源名录、应急物资清单、应急工程设施清单及可能建设应急工程的方案、处置技术资料和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及相关衔接预案等信息资料。专项工作组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通过事态研判,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

40、度削减。根据专家评估组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北渠水源保护区水文气象等特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2)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实体。在北渠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附件9。3.1.7.2供水安全保障区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段无取水口。3.1.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区辖区内各应急物资仓库物资清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0。3.1.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区现场应急指挥

41、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新闻发布通稿,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信息发布包括以下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2)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3)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4)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5)提请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它必要信息。3.1.10响应终止3.1.10.1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进入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保护区外,未

42、发生向水域扩散的情况。(2)进入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达标。3.1.10.2应急终止程序(1)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由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2)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队伍应根据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3.2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3.2.1信息收集和研判3.2.1.1信息收集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

43、区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方式如下表:表3-4 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一览表编号信息收集单位信息来源收集途径1桥闸管理处、区环保局水源保护区日常及在线监测、日常巡查日常监管2惠安县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区政府、区环保局、区住建局等部门水源保护区上游及周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风险源监控、12369热线、网络3区公安分局流动源事故信息车辆事故报警同时相关部门可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3.2.1.2信息研判与

44、会商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1)负责信息真实性的核实。(2)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水局、桥闸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工作。(3)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的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3.2.2预警3.2.2.1预警分级与发布按照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

45、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发布预警,即应采取预警行动或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措施。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时、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3.2.2.2预警的启动条件(1)红色预警启动条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黄塘溪三个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通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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