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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I)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