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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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第一节 公司的一般理论,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二、公司的种类三、公司的功能四、公司性质的各种学说,所罗门是皮革商和制靴匠,后来他的儿子们也想从事这一行,于是1892年他组建了所罗门有限公司,接管其业务。当时法律规定公司至少应当由7个股东组成。因此,所罗门公司章程由他本人、他太太、女儿和四个儿子签署,所罗门拥有20001股,其余6人每人认购一股。认股人召集会议,任命所罗门和他的两个大儿子为董事。公司出资39000英镑购买所罗门的业务,支付方式为所罗门10000英镑的债券,且以公司财产作浮动担保,20000股股份,每份一英镑,其余以现金支付。不到一年光景,公司就倒闭了,且

2、指定了清算人。如果所罗门的债券有效,他就是有担保的债权人,比无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资产足以偿付债券,但是其他债权人则颗粒无收。无担保债权人基于公司只是所罗门的化身或代理人,请求所有的剩余资产。你是法官,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特征,公司是指由法定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征,1法人资格 2社团法人(社团性)3营利性 4公司必须依法设立,1公司是法人(企业法人)它是指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

3、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依公司法规定设立。(2)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三层含义: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只能由它自己承担;有能力承担责任。,法人性的思考题目,昌隆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自己的店面出资。丙以

4、店面出资后,由于公司在建造厂房,没有使用店面。店面由丙自己仍继续使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店面则需向昌隆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的店面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店面,因为公司没有使用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店面的话,应当与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司法考试真题2007-3-26,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

5、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2社团性。即公司是社团法人 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分类,法人按其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1)社团法人是指因人的结合而取得独立权利主体资格,以社员的结合为其成立基础。(2)财团法人是指因财产的结合而得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团体,以财产之捐助作为其成立基础。(3)公司为典型的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一般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不同利益的投资主体联合而成的单独体,类似于单独的个人。比如登记注册的公司,该公司的经营事业被人格化,以别于其成员。,(4)社团法人的例外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都作了规定,这些公司的股东虽然是单

6、一的,但是公司作为组织体,有一定的财产、组织机构、人员、固定的场所和住所等特征,并没有被否定;而且,现代公司的资本或股份的流动性趋于增强,公司的单一股东随时可能变为多数股东。单一主体投资或控制的组 织、团体之所以被称为公司,这是社会经济发展所导致的对公司基本内涵的延伸,也可能是公司本身或其概念使用上的一种特例。(5)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之间的区别(后页)。其中核心区别:有无意思表示机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1)社团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成员的出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财团法人则来源于赠予人的捐赠。(2)社团法人的出资者就是其成员,均具有社员权;而财团法人没有成员,只有雇员。

7、(3)社团法人可以具有营利性,也可以具有公益性;而财团法人只具备公益性。(4)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即作出法人意思表示的决定机关);而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而是一切依照财团法人已设定的章程。(5)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限于生前行为,并是二人以上所为的共同行为,表现为以设立法人为目的的订立合同并制定章程的行为。财团法人的行为,是行为人所为的捐助行为,不限于生前行为,可以是死因行为。,3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设立社团法人目的的不同,又将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和营利社团法人。(1)公益社团法人。它是以公益为目的。(2)营利社团法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经营的

8、唯一目的在于 获取利润,所以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的这一特征,既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又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公法人。,4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这是商事主体法定性的基本要求。(1)必须符合法人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在我国,公司要取得公司法上的法人资格,不仅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而且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2)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组织形式。这是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性所决定的。在我国设立公司,即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3)公司必须承担法定的责任。公司依法设立后,法律承认其具有独立人格。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

9、事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而是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4.母公司和子公司5.总公司与分公司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管辖关系,总公司,分公司,注册地,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管辖关系,一、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的划分法,以股东承担责任方式加以划分),(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它是指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在

10、各国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国、意大利等承认无限公司的法人地位;德国、瑞士等国否认其法人人格,仅以其为合伙之一种,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无限公司的优点在于: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一致,适合于少数人的合作;但是无限公司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股东所负的责任太重,所以集资就很困难,不可能形成大型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它是指由法定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它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4)两合公司。它是指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5)股份两合公司。它是指在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所形成的一种公司形态。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虽然吸收了有限责任股东,但是有限责任股东的地位很低,两种股东间的利害关系也不好调整,这些难以克服的弊病,使得这两种公司不仅没有充分的发展,而且数量在迅速减少。在有些国家中甚至已名存实亡。在上述公司类型中,被普遍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是当代最典型的公司组织形式。,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12、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本办法所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首次申请股票转让或定向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划分标准:,(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1)人合公司。它是指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多少,而在于股东个人信用如何

13、。股东个人信用越高,人合公司的信用也就越高;反之,股东个人信用越低,公司信用也就越低。(2)资合公司。它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在于公司资本的总额。资合公司通常有比较健全的制度,依赖制度化的管理,有较强的独立性,其经营和公司的存续与个别股东没有直接联系。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3)人合兼资合公司。它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过去认为,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现在多数学者认为是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或资合兼人合。在这种公司,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或股本为公司提供了较稳定的资本,无限责任股东则

14、以其能力和信用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将资本信用和人的信用结合在一起。,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类(1)封闭式公司。也称为不公开公司、私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是指根据公司法而成立的,且根据其公司章程,股东人数限制在50人以下,限制公司股份转让、禁止吸引公众购买其任何股份或任何债务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公司。(2)开放式公司。也称为公开公司、公公司、多数人公司或上市公司。这种公司的特点是它的股票可以在股票交易所挂牌并公开进行交易。这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英国还有一种公司称为有限保证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是指股

15、东除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外,还另外承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一定数额的担保责任,以增加公司的对外信用。,四、母公司和子公司,(四)母公司和子公司,(1)母公司。它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它是对另一个公司形成一种控制关系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也有的学者认为,凡积极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是母公司。母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概念相近,亦有所区别。但控股公司仅指控制另一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的公司,并不一定直接参加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而母公司则是直接掌握子公司

16、的经营业务。(2)子公司。它是指其半数以上股份受其他公司控制,或根据协议,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受其他公司的控制、支配的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可以是实际控制,实际控制可以无须掌握到半数以上的股份。各个国家除控股性子公司外也可以有全资性子公司。就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两者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简单说,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实际案例: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发展 石狮新发 G闽阳光)公司名称 控制关系 持股比例 是否控制福州特发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95.00 是 福建汇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

17、上100.00 是 福州开发区华康实业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100.00 是 上海天骄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控股子公司100.00 是 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100.00 是 福州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100.00 是 福州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100.00 是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受同一主要投资 否 者个人、关键人 员或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控 股参股福建阳光假日大酒店 其它下属关联方-否 福州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其它下属关联方-否 阳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同一控股股东-否 福州阳光国际学校 同一控股股东-否,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

18、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2011-3-9495不确定),94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95.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五、总公司与分公司

19、,(五)总公司与分公司,(1)总公司(本公司),它是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关于业务的经营、资金的配置、财产的调度、人事的安排,均由总公司统一指挥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2)分公司,它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隶属于总公司的经济组织。分公司也需要依法设立登记。但其作为公司的一种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特征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须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独立于总公司的组织机构,它代表或代理总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从事活动的财产是由总公司拨付的,依法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总公司承担,并

20、由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负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子公司答案:94(BCD)95(AB)、,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1)本国公司。它是指属于公司所在国家国籍的公司组织。对于公司国籍的认定,我国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法主义,即凡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被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不论外资多少,均为我国公司,是我国的法人。设立准据法主义,即依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本国法还是外国法来确定公司的国籍。设立行为地法主义,即依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所在地为本国还是外国来确定公司的国籍

21、。此外还有:股东国籍主义,即以公司股东的国籍或过半数出资者的所属国为公司的国籍。住所地国籍主义,即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为其国籍。对于何为公司住所,也有不同的规定和理解,如有营业中心地说、总公司所在地说及事实上总公司所在地说等。,(2)跨国公司。它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就跨国公司的性质而言,它并非一个严格的公司法概念,实为政治经济学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特征:跨国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基本相同,只不过是跨国公司具有国际性,其分公司、子公司分布于不同的国家。跨国公司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公司,它表现的是公司之间所形成的一

22、种特殊的联系。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跨国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内部关系具体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其他参股投资关系,并受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在各国公司法中,都没有专门用以调整跨国公司关系的条款。,(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3)外国公司.即不是按其所在国的法律而设立,只是在得到该国的认可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因此,外国公司一般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所设立的分公司,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地的国家来说,称之为外国公司。各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成立和活动,大都有专门的规定,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

23、内开展业务活动,享有与本国公司相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对其业务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1有利于快速聚集资本,为经济建设服务 2产权结构合理,便于科学管理3便于化解投资风险,1有利于快速聚集资本,为经济建设服务,公司作为筹集资金最为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其聚集资本的功能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相对于向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股份集资无论是在成本上,还是在融资规模上都有明显的优势。,2产权结构合理,便于科学管理,(1)公司和股东的两个主体地位使两者的权利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制约。对于公司来说,它对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享有完全独立支配的权利。而股东对

24、其出资的财产再也不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而是转为股权,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这些权利不同于法人所有权,但可以制约公司的法人所有权,使其向符合股东利益的方向发展。(3)对于我国目前的国企改革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既有利于政企分开,又有利于实现两权分离。,3便于化解投资风险,(1)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而是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1.公司主体实在说2.公司法人拟制说3.公司法人否认说4.公司契约说,(一)公司主体实在说,1、观点:公司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主体,

25、可以像自然人那样有自己的主观意思,可以从事民事活动,有自己的行为能力。2、优点:它能够解释为什么公司要对公司董事所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有利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3缺点:(1)将公司看作是一种实体,非以法律的认可为条件,与事实不符。(2)法人实在说否认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所承担的个人侵权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不利。,1、观点:由于法律将公司拟制为自然人,公司实质上就是法律所拟制的人或拟制的实体(理由是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以自然人为限,非自然人不得为权利义务之主体)。2、优点:(1)它将公司看作是法律规范的产物,使法律成为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础,符合公司的历史发展;(2)这种理论可以解释

26、为什么董事要就其代表公司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根据此种理论,公司虽然为民事主体,有其独立的人格,但公司本身无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公司董事的越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属于董事个人的行为而非公司的行为,亦应由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3、缺点:不利于对公司债权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因为公司的经济实力往往比董事个人强,公司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意味着债权人不能起诉公司,要求它们对董事的行为承担责任。,(二)公司法人拟制说,1、观点:不将公司看作是一种民事主体,否定其独立的人格。它又分为三种观点:(1)目的财产说。认为公司本质上不过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无主体财产而已。(2)受益人主体说。认为以

27、享有公司财产利益之多数人为其实质主体。(3)管理人主体说。认为公司不过是公司财产之实际管理人而已。2评述:虽然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不符合现代民商法的理念,但是现代公司立法中亦吸收这种学说。因为此种理论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具有极大的好处: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并将公司作为从事违法犯罪的手段时,公司独立人格即应被否认,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公司法人否认说,1、观点:公司本质是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公司实际上是这些利益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2、趋势:公司契约说为现代英美公司法学家所采取。3、说明:现代经济学家也提出了一种广义的契约理论,将公司看

28、作是一个法律拟制体,包含了一系列的个人之间的网状契约关系。即劳动所有人、财物的所有人、资本投资人和公司产品的消费者以及其他人形成的网状契约关系。认为公司的管理者是主要的行为人,为了实现投资回报而将所提供的各种资源结合在一起。,(四)公司契约说,1.公司与合伙有什么区别?公司与企业有什么联系与区别?2.营利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3.张某大学毕业后,一时没有找到工作,由于学习金融专业的,所以在家买卖股票,张某的经常买中国工商银行的股票,问:从商法或公司法的角度思考,张某买股票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他经常买的中国工商银行,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划分、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划分、按国籍划分,它分别属于什么样的公司

29、?4.子公司与分公司有什么区别?5.什么是母公司?什么是总公司?,案例1、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A.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B.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C.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D.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公司法的特征三、公司法

30、的性质四、公司法的功能五、公司法的沿革,案例:甲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行为,那些属于公司调整的行为:(1)甲公司准备与乙某、丙某共同组建合伙企业(2)甲公司准备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3)甲公司因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50万元;甲公司因资金紧张,申请 发行公司债券(4)甲公司因人员紧张,公开招聘员工(5)甲公司因缺少管理人员,拟推荐游某为经理(6)甲公司原来经营范围只是经营水泥,现在准备经营家俱(7)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水泥100吨。,(一)公司法的概念(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1、公司法的含义。公司法有广义概念与狭义概念之分。对广义的公司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关于公司法的概念,我国学者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论

31、述:(1)“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江平教授的观点。许多学者编写的公司法教材中都采用这一观点。我国台湾地区的部分学者也持此观点,如郑玉波先生认为,“公司法者,规律企业之组成、经营、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一种商事法也”(见郑玉波著公司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页)。此观点是现在通说观点。(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持此观点的学者不多。主要是杨紫煊和徐杰先生主编的经济法学的观点(见杨紫煊、徐杰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月版第16页);还有台湾学者林咏荣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公司法者,

32、乃以公司之组织与活动及其规律对象之法也”(见林咏荣著商事法新诠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12月版第108页)。(3)“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种类、组织存续和运行机制的 法律规范。”这是作者于1997年5月出版的海峡两岸公司 制度之比较一书提出的观点,(见海峡两岸公司制 度之比较,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5月版)。,公司法的概念,2、通说认为,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或者表述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此观点被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所采用

33、。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编: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7年修订版)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版,第324页。)广义的公司法也可以说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凡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包括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直接调整公司组织的法律,也包括了民法通则、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中涉及调整公司组织的有关法律 规范。例如:民法通则中的有关企业法人 的规定;证券法中关于证券公司设立的专 门性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关于设立金融公 司的特殊条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 涉及公司名称登记的具体规定等

34、,都属于广义 公司法的范畴。,公司法的概念,3、狭义的公司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它是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狭义的公司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5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公司法的本质是组织法,核心在于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法的概念,1、公司法调整对象是公司关系 它是指公司在设立、组织、经营及解散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组织关系和公司运营关系。2、公司关系的性质(1)公司组织关系具有公法性质的社会关系,是商事主体严格法定主义原则在 公司制度中的体现。

35、(2)公司运营关系是私法性质的社会关系,是公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3、公司关系的分类:(1)公司组织关系是指公司组织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公司内部管理而形成的社会关,它包括公司外部组织关系和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它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过程中以及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之间形成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必须向工商行政 机关申请;特殊公司设立需要经过批准设立,必须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审批。例如,证券公 司的设立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 险公司的设立,必须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再是,已经设立的公司要发行股

36、票或公司债券,必须经过审批,证券交易要受到监管,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要发行股票或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其股票发行与交易还要受相关机构和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等等。这些都属于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与协作关系。它是指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及其运行所形成的关系。第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以及这些机构设立之后它们相互之间的权利分配与权利制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是执行机关、监事会是监督机关。三者之间,在职权明确,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形成了内部组织运行关系。第二,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形成特殊的

37、管理关系与合同关系属于公司法调整。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但是,公司还会同公司职员之间发生管理关 系或合同关系。其中公司与一般职工之间形成的 劳动管理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法或劳 动合同法调整。例如,公司招收员工,形成的劳 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公司制定 的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保障等方面 内容的规定,有的属于劳动法调整,有的属于 劳动合同法调整。,公司法的调整对象,(2)公司运营关系是由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和公司外部财产关系组成。公

38、司运营关系是指围绕公司资本及资产运营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包括: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它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发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一,发起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公司组织的基础性物质关系。公司其他的内部财产关系是基于公司发起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为逻辑起点的。不论什么种类的公司设立,都必须经历发起人出资设立这一行为,没有发起人的出资行为,也就没有公司设立的行为,也不存在公司内部的其他财产关系。第二,发起人与股东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公司组织继续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39、,公司要发展就必须不断吸纳新的股东加入公司,增加公司资本,扩大经营规模。为此,这就形成了发起人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在经营管理公司过程中形成了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则其调整方式是不同的:,公司法的调整对象,(A)发起人出资与非发起人出资不同。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可以采用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进行出资,而非发起人股东,必须一次缴足所其出资。(B)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非发起人的股东,没有这样的限制。(C)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40、决议。这些都属于公司内部财产关系的范畴。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它是指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主要是指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例如,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公司转投资的行为;公司再投资的行为;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行为;公司与关联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行为,等等,这些属于公司外部财产关系范畴。而公司发生股票行为,在募集股份过程中,具有外部财产关系的特征,是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认购股份与募集股份的关系。一旦股票发行完成,则形成了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财产关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一)公司法是兼具有公法性质的

41、私法(二)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三)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组织法(四)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我国学者对公司法的特征也有不同的观点。以下所采用的观点是司法考试认可的观点。(一)公司法是兼具有公法性质的私法。私法是指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1、公司法主要是调整公司内部财产关系和公司外部财产关系,即调整公司发起人之间、发 起人与其他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设立、变更、破产、解散和清 算过程中所形成的带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以及公司从事与公司组织特征密切相关的 营利性活动。这些关系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42、2、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是关于私的权 利和利益的法律。因此,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例 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 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3、公司法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公司法属于商法,与民法又略有不同,不是纯私法。民 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属于纯私法范畴。而公 司法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也就是说,公司法的一些内容不属于 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涉及到行政管理关系。例如,公司 法所调整的公司外部组织管理关系,就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

43、范畴。这是因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 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起来越多地渗透 到公司法领域。,公司法的特征,例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 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资本制度等规定,都反映了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此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我国新修改的公司

44、法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的私法属性。体现了放松管制、尊重公司自治的立法精神。例如,公司法强调公司私权利的保护,删除了原公司法关于“公司在国家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管理关系经营“的表述。国家宏观调控不应当对公司本身直接发生影响,不应当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又如,新修改的公司法强调股东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中的地位,取消了了对公司转投资的比例限制,将公司转投资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由股东通过公司单程予以规定。再如,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作为自治法在调整公司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十处公司单程可以 另行作出规定的规则,大大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地位。类似的 修改还多,如公司对外担

45、保方面的放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会的召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等。这些修改彰显了公司法的私 法自治理念。,公司法的特征,(二)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1、主要规定公司及股东的权利,属于实体法。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 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如关于公司内部组 织机构的职权,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 义务。2、保障权利实现又规定了程序法的内容。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 行,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

46、定程序,如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当然,公司法以实体法内容规定为主,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公司法的特征,(三)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组织法。1、公司法是商事组织法。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法是确定公司经营主体地位的组织法。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而公司是 社会多种经济组织形式中的一种,是现代企业形式里最主要的一种经济组织。(2)作为组织法,首先规定公司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两种形式。(3)作为组织法,公司法还调整公司的内部关系,内部关系是指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 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2、公司法又是行为法。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

47、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公司行为,如公 司设立行为、募集资本行为、股份转让行为、对外交易行为等。所以,公司法又 具有行为法的特征,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其中组织法是第一位的,行为法 是第二位的。,公司法的特征,(四)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1、公司法就其本质特征来说是一种国内法,它是本国发展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2、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必须考虑的重要法律。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不仅有 本国公司,还有外国公司、跨国公司。本国公司中又有本国资本与外国资本合资经 营的公司。我国公司法中也有独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章。,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2公司法属于制定法,1公司法是公法化的

48、私法(1)20世纪30年代以来商法越来越受到国家干预和强制的影响。而公司法更是其中的典 型。公司法具有私法和公法融合的特点。(2)公司法是调和自由与安全两种价值冲突的产物。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市场经济 又需要安全,安全则体现为国家的必要干预。(3)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目的在公司法领域所施加的强制,涉及公司 法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4)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就应该以保护股东免受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为目的,同时也要 防止股东滥用自由侵害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2公司法属于制定法 公司法的表现形式是制定法,大陆法系国家如此,以判例法为其特征的英美法系国 家也是如此,两者都有比较详尽且经常

49、修改变化的成文公司法。不同的是,在英美 法系国家中有关公司的一些判例可以作为公司法的法源,即可以与成文的公司法共 同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我国的公司法也是以制定法为表现 形式,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的功能,(一)有利于建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二)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三)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我国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有利于建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 方向。而公司则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

50、。、公司制企业有利于明析产权,自由经营,自负盈亏。、通过公司特有的股东相互制约和企业经营者对出资者负责的机制,以及公司的筹资、集 资等功能,来对现有企业制度进行改革,使企业成为高效益的生产经营者。公司法将促 进企业制度的创新和更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二)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作为一种科学高效的企业组织形式,要真正发挥积极作用,就要坚持规范化,坚持 设立公司和经营公司的法定条件和要求。公司法对此可以提供一个确定的标准,只要严 格掌握这一标准,就可以真正发挥公司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三)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必须由法律保障其独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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