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授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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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100349 程昱诗,侵权责任法之一 立 法 概 述,1.基本理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形式2.一般侵权行为:过错侵害人身、财产权益3.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4.侵权损害赔偿:赔偿规则、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内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通过时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意见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2、安全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9、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调整侵权行为所产生之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对象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性质与特征私法性对平等民事主体权益的保护与救济强行法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法定一般义务无处不在,无人不有,个人无权改变该法定一般义务保护法合同法是确认和发展权利;侵权法是保护权益不受侵犯;合同法具有创造力,侵权法则具有保护力;侵权行为人是因为把事情搞糟糕而须负责,合同当事人主要是

3、因为没有把事情办好而须负责。,为何称侵权责任法?,为什么法工委别出心裁称“侵权责任法”?1.行为法强调任何行为人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负责,强调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十九世纪侵权法重视责任自负)2.侵权法究竟是制裁法还是救济法?(现代侵权法更重视对受害人的救济),教科书一直都称“侵权行为法”,英美法称“侵权法”,日本称“不法行为法”,我国台湾地区最初借鉴日本称“不法行为法”,后来改称“侵权行为法”,德国也称“侵权行为法,二、侵权责任法的历史沿革,从复仇到赔偿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损害赔偿的社会化(风险分担、公平责任)保护范围扩大化(权益泛化)损害后果规模化(大规模侵

4、权,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多样化(直接、间接、推定:关联性)归责原则多元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严格责任)过失的客观化(非心理状态而是客观标准:合理的注意)免责事由的限制越来越严格(意外事故、自助行为)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侵权之债精神性责任、惩罚性赔偿)对人格权的救济方式倍受关注(精神损害赔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无法确定行为人时的处理:深圳:法院开始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重庆:法院判决由业主负责;山东:法院认为不能支持原告的请求,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公平原则的适用:不考虑过错。重庆曾有一案执行不了,就是判决业主有过错,业主认为无过错,仅是因为房子买错了地方。对于这一损害如何在

5、双方之间找到公平合理的分担方案,应考虑的是哪一方有更强的分担能力,显然业主比受害人有更强的分担能力,因此由业主来适当地分担比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来承担损害更公平合理从效率角度判断,如何有助于督促当事人采取措施、防范风险、防范未来可能继续发生损害业主更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由业主来负责可以起到防范风险效果深圳案件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二审改判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共同承担因为小区多次发生楼里掉下东西把人砸伤的现象,物业公司始终要与业主共同承担责任,最后物业公司就在楼的外墙上装了两个探头,之后就再也没有发生这种情况,公平责任、风险分担,1.对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宽泛,甚至侵害对象无法在法律上找到对应的概念,但法官

6、不能因此拒绝判决,只要合法利益就应得到保护如原告父亲去逝,在殡仪馆火化后把骨灰盒领回,开追悼会时,殡仪馆赶来了说骨灰盒拿错了。死者家属非常生气,全家抱着哭了半天的骨灰盒竟然不是自己的亲人,这在情感上显然无法接受。死者家属到法院起诉。殡仪馆侵犯了什么权利,无法用现行法规定的权利来对应,不能因此而拒绝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不管是什么样的权益,只要是合法的,具有可救济性都可以受到保护2.法官要考虑:这样一种权利和利益是不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是不是有一种可补救性、可救济性?如喝了三鹿牌奶粉得了肾结石,损害已经客观发生,但假设没有患肾结石,仅感到身体不舒服、乏力,在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是不是应该救济?又如说

7、冒名顶替上学,冒名顶替上学事件中的受害人被侵犯的公法上的受教育权,还是民法上的姓名权?3.还要考虑这种权利和利益能不能实行强制执行?如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到法院起诉说他的生育权受到侵害,这个我们法院能管得了吗?再如妻子不愿意和丈夫同居,丈夫说同居权受到了侵害,等等。对于这些不具有强制执行性的事项,法院判决之后能执行吗?,在某些情况下,只要行为结果与行为有关联性,也可以推定有因果关系的存在高空抛物:在认定每个业主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主要采取因果关系推定,考虑关联性而非过错顾客宾馆受害案:如何判断宾馆和受害人被杀之间的因果关系?毕竟受害人是在宾馆发生的不幸损害,因此可以认定宾馆仍然

8、有一定的关联性,只要有一定的关联性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山东劣质奶粉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喝了好几个厂家的奶粉,之后发生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该怎么认定?美国:法官判决依据每一个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来确定每个企业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这叫做市场份额理念。在这一个责任过错中,法官采取因果关系推定,推定每一个企业的行为都和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高空危险作业、高速运输工具均适用严格责任行为人必须证明完全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才能够免除责任最高院关于审理电力损害案件的司法解释,对高压的内涵理解出了问题,1000伏以上才叫高压,导致很多判决都无法适用,不能给受害人提供有利的保护江苏

9、有案例没有使用该司法解释,认为电力部门架了电线,就应该在旁边设置提醒的标志,用栏杆拦起来,这是电力部门应该采取的措施,否则,如果到渔塘钓鱼的人被电死了,电力部门就要承担责任。之后电力部门马上采取措施,所有渔塘的电线都采取了防范措施,结果从此再也没有发生钓鱼电死的现象,社会效果非常好有一火车交叉口在闹市区,来往行人很多,又没有人把守,结果有人闯过去撞上了火车,法院判决高速运输工具(包括铁路部门)应当承担责任,后铁路部门马上采取措施派人来防范,效果非常好因此,严格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风险的作用,严格责任,关于合理注意,海南一个案例江西的一个游泳健将,住在海南一个法院的招待所,招待所旁边有一个游

10、泳池,游泳健将早晨去游泳,旁边没有人,游泳健将视力有问题,眼睛看得不清楚,他以为水有两米深,用跳水动作跳进去当场把几根肋骨摔断了。起诉后法院认为:作为一个成年人一米深的水还跳,完全是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自己应承担损失本案如果用一个谨慎人的标准衡量,招待所也是有过错的,建游泳池就应达到标准,在没有达到标准的情况下应该有人看护,应当有人提醒,而这些都没有后二审法院改判招待所承担了赔偿责任,在过错责任情况下,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能不能免责?当前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不轻易地免除行为人的责任自甘冒险:对自己自愿进到危险区域里产生的损害,以前在法律上推定你默示的愿意承担后果。但现在的处理情况有所变化。如看

11、棒球比赛,飞过来的棒球打伤眼睛,即便属意外,比赛的组织者也应当承担责任堆放物品倒塌砸伤人,如果是因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堆放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大风造成的,是不是应该免除堆放行为人的责任,或者你坐在一个围墙的边上,刮风下雨围墙倒了,围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不能免除责任?即便是在意外情况下,堆放行为人、围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免责,我们要强化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这次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就把意外事故从免责事由里剔除了自助行为能不能免除责任?,关于惩罚性赔偿在美国:一个老太太在咖啡店里喝咖啡,咖啡煮得太烫了把老太太嘴唇烫了,后来她到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最后作出了50万美金的高额赔偿判决 法院认为:

12、咖啡连锁店一天要卖出很多咖啡,赚很多钱,如果因为原告遭受几十美元的损害,只仅仅让其赔几十美元,对其是九牛一毛,无法给其任何警戒。如何对其真正产生一种扼制、一种警戒?就是要使赔偿额达到使被告能够产生一种刻骨铭心的疼痛,达到这样的一种疼痛状态的赔偿才能对他真正产生一种警戒、一种震慑,才能促使他采取措施去防范今后可能发生的同样危险。如在一个案例里,被告不遵守公共秩序,原告制止他,他反过来破口大骂还打人一个耳光,后来受害人到医院就诊,就是一个轻微的伤害,也没有什么医药费,只有挂号费,受害人到法院起诉。法官说原告举证你损害多少,受害人说我就一个挂号费、打的费,赔挂号费、打的费。法官问有多少,原告说“算起

13、来50元钱”,被告说“我要早知道赔50元钱还不如多打几个耳光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里面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三、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十二章九十二条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1.国家赔偿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侵权责任法中分离出去2.合同法涉及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加害给付的案件3.与物权法交错,特别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方式以及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民事责任方式与物权请求权的相互关系,它们的适用条件等方面 4.与刑法P30;与行政法P32,侵权责任法之二 侵权行为,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行为人违反民

14、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性质单方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事实行为 违法性是违反民法保护的权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客观给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主观一般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对象(P11案例)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强调侵权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强调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2条与第6条(过错原则)第1款共同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条款;第6条第2款为推定过错责任,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 第7条(无过错原则)不适用一般条款的特殊侵权行为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15、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将隐私权从以往立法中名誉权项下剥离出来单独成项,表明立法理念的科学与进步),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身份权:监护权,财产权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债权?,民事权利,人格法益亲属间人格法益(婚姻法第46条)免受性骚扰的法益(妇女保障法第40条)死者人格法益(精神赔偿司解第3条)特定物品上的人格法益(精神赔偿司解第4条)财产法益商业秘密(反不正当

16、竞争法第10条)占有(物权法第245条),法 益,二、侵权行为的形态(类型),(一)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区别意义:归责原则不同责任主体不同(替代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法律不同(法律特别规定),构成条件,(二)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1、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10%严格责任)、医疗损害、职务侵权、雇佣人侵权、帮工人侵权、被监护人侵权、地下工作物致害、建筑物等地上物致害、社会活

17、动中侵权(P20案例)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产品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环境污染侵权、饲养动物侵权,(三)单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认定简单共同侵权责任是连带责任,行为人人数,(四)作为侵权行为、不作为侵权行为(五)自己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他人行为致害(替代责任)雇主责任职务侵权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监护人责任物件致害,医师张某在为一病人吴某作手术时,发现该病人是他的情敌,当初抢走了自己的女朋友,于是张某暗自庆幸,作手术时不正确操作,使吴某的病情加重。,案例1:,某市举办春节名贵花市,甲约女友乙前去参观。两人因说笑,未注意门前挂有“展览之花,严禁采摘”的牌子。在走到一盆花前,乙

18、停下来对甲说:“这花真好看,你摘一朵给我。”甲上前采摘,因用力过重,造成花根松动,导致该盆花死亡。同时,甲因突然转身与正在身后参观花展的丙相撞,造成丙的眼镜摔碎。该盆名花为丁所有,丁为此损失500元;丙的眼镜损失300元。丙、丁提起侵权诉讼。,案例2:,三、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P13案例)联系(1)都是违法行为(2)都应受法律制裁(3)都存在侵害财产权和人身权区别(1)法律根据不同(2)侵害客体不同(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4)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5)侵权行为只有既遂,(二)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是任何民事主体;违法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法律根据:侵权行为是民法;违法行政行为是行政法责任性质: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者承担行政责任责任对象:侵权人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违法者向国家承担责任,(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联系(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2)都是产生民事责任的原因(3)都是债的发生原因区别(1)行为产生的前提不同(2)行为违反的义务不同(3)行为主体不同(4)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5)责任形式有所不同,四、侵权行为与其他债之发生原因,(一)侵权行为与合同(二)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三)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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