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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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关于推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吉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的通知精神,为促进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2、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吉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类别细目要求,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提供机器人、编程等信息学技术教育培训;天文、抗模、STEM等综合科学培训;创客教育、科学小发明、小

3、制作等科学素质及科创类培训;创新思维、逻辑思维等启智类培训;修器具等劳动与技术教育类,或与以上内容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均列入科技类进行管理。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三条县(市)区、开发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核、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同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年检、变更登记等日常监管工作。吉林市教育局、科技局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做好科技类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

4、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条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第八条

5、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三章名称与章程第九条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培训。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包括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

6、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培训工作。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

7、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第十五条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第五章办学投入第十七条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

8、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第十八条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应当符合属地审核部门的规定,预收费资金应符合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要求,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加强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第十九条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

9、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第六章培训场所第二十条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一条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第二十二条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

10、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教学用房面积应与教学内容和规模相匹配,能满足培训要求。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场所总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

11、上;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三层以上。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类培训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第七章从业人员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执行。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配备遵守宪法和法

12、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科技类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每班次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八条培

13、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第三十条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第八章培训内容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

14、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非学科类培训名义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OOo第三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合上予以公示。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递交属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

15、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第三十三条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培训机构和家长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第九章审核登记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核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核登记后方可开展培训。第三十五条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

16、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第三十七条利用其它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操作流程,报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备案。本标准由吉林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征求意见稿)为规范科技类校

17、外培训机构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关于推进全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及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吉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流程(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流程。一、名称预审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

18、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材料。(一)申请材料举办者申报科技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填报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登记表(附件1)。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二)申办证明材料1.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填报吉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

19、附件2)。2,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3 .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4 .培训计划、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填报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5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6 .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7 .设置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三、审核L受理。举办者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审核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审核受

20、理通知书(附件4)。2 .部门审核。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必要时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现场审核,并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3 .审核意见。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材料审核结果和现场审核意见,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结论。若同意,出具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5)。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4)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4 .其他。不再审核新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现有招收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科技类培训机构需在2023年年底之前参照本规定要求,到县(市)区、开发区

21、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备案。线上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四、法人登记办学审核通过后20日内,举办者持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附件5)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五、备案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学许可复印件。六、变更和注销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变更,

22、继续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的机构须提交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同意后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办学许可复印件。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业务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证明材料复印件。不再从事校外培训机构业务的,应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材料复印件。七、其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

23、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件:1.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登记表2 .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3 .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4 .受理通知书5 .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登记表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手机号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手机号码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人)教学教研人数(人)场所面积(平方米)教学面积(平方米)年培训规模(人)同一时间段最大培训量(人)培训对象学龄前儿童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口高中生办学投入(开办资金)股东(法人、自然人)投入方式出资额(万元)法人统一社会信

24、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培训内容举办者联系人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口科学实验其他姓名电话(办公/手机)邮箱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举办人签字(签章):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材料审核审核意见年月日现场审核审核意见年月日审核意见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年月日登记备案情况批准文件记录(文号)(日期)(经办人、审核人)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序号姓名性别工作岗位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培训点的全部人员;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

25、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注明。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日序号教材名称图书出版号备注说明: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点的培训教材;2.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受理通知书(用户联)你(单位)于年月曰申请设立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曰受理通知书(存档联)于年月曰申请设立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

26、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已予以受理。本办件于年月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应当于年月日反馈办理意见。如因故出现延期的,需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申请人(单位):经办人签字: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经办人电话:年月日吉林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营利非营利)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主要负责人手机号码机构地址教学用房所在楼层从业人数教学教研人数场所面积(平方米)教学面积(平方米)注册资金(万元)年培训规模(A)培训对象学龄前儿童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口高中生核准培训项目核准机关意见科技类口编程口机器人科学实验其他县(市)区、开发区核准机关名称(盖章)年月日备注:此核准书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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