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领导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一)依法审批登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对于经营
2、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培训机构,由各地明确主要监管部门及相关配合部门,机构应同时满足所涉及各类业务的审批标准。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坚持先证后照,民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据相关审批文书等材料,对校外培训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核发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二)完善分级管理。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审批,依法制定完善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设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细化相应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并向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
3、(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负责对线下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三)实行“一点一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四)注重师资管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公安等机关建立完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并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校
4、外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o从事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教学教研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和教师资质信息要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机构内部公示。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解聘。(五)落实安全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食品经营等方面规定和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建、改扩建线下培
5、训机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涉及食品经营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还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选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二、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制度(六)把好培训材料审核关。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校外培训材料专家审核队伍,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内部审核制度,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对培训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校外培
6、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文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学科类培训材料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非学科类培训材料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七)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相关虚假违法广告。(八)严
7、格控制培训时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留作业。(九)规范收费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校外培训机构
8、应当将相关收费信息进行公示,并在培训服务前向学员家长明示。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新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生家长订立培训服务合同,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学科类培训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十)严禁违规开展培训。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可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9、I。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进入中小学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龄前儿童和中/浮生为对象的学科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受聘于校外培训机构。三、健全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监管和行政执法机制(十一)推行年检年报制度。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设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开展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统一组织开展。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
10、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年检办法,认真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年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年报结果,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公示。对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等,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许可证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十二)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推动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全面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将培训课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渠道、退费安排、使用合同文本、开具发票等事项
11、一并纳入监管,实现校外培训机构售课、收费、消课、退费等全流程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家长全面使用全国平台选课、购课、缴费、退费、课程评价、投诉举报等功能,积极参与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十三)建立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制。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尽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各地要针对校外培训行政执法,统筹优化机构职能、资源力量、执法装备配置,明确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内设机构,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
12、,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不依法履行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梳理、及时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多部门联合集中整治,特别要紧盯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关键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治理,向社会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十四)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各地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政府网站公布白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情况及时更新。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和年检年报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
13、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鼓励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将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等信息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四、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组织领导体系(十五)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纳入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总结经验做法,认真研究审批、监管、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优化工作举措和方式方法。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教育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成才观念,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十六)明晰部门职责。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做好校外
14、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分别负责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参与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将行政审批、处罚等权力事项列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保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力量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策制定,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做好非营利性校外培
15、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房屋安全监管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线上校外培训的日常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校外培训机构安全、传染病防治等监管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价格、广告、合同格式条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证监等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16、指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和风险管控等工作,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融资、上市等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管等工作。各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有关职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等工作。(十七)注重基层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彳罚首办事处要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开展所在区域校外培训市场的日常巡查,协同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强化房屋产权人、受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明确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校外培训,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有关法
17、律规定,将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彳百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内容。(十八)强化督导考评。各地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价内容,相关结果作为考核、奖惩以及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加强教育督导问责,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本实施意见中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23年5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同时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