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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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文旅发(2022)108号)各区文化和旅游局、金融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商务金融局,相关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2年12月22日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

2、加强对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有效保障培训课程预付费安全,切实维护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

3、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参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大类。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付费是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学员培训服务费用,并向学员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预付费收取费用的,可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签署预付费存管服务协议,开设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求,将预收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存管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

4、围。第四条按照“加强规范、保障发展、行业引导、分类监管”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门是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其它相关部门,指导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各区应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属地街道(乡镇)监管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

5、方面的监管,通过“双随机”等联合检查方式开展日常检查。第六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名称与计划、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第七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参照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学员(包括未成年学员监护人或成年人学员,下同)签订书面合同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保证学员

6、能够便利、完整、充分地阅览和理解。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第八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员,供学员自主选择:一是“一次(一课)一结”的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通过预先存入存管银行培训费的预付费方式。如果学员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则应根据本条规定采取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

7、000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双方签订合同后,学员应将约定时间跨度内的预付费全部进入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主体或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预收培训服务费,提供培训服务主体与收费主体应一致。学员支付现金的,培训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同时将相关交易信息报送存管银行,并按规定为学员开具正式发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向存管银行提供培训进度、分次付款时间、学员基本情况等信息。存管银行按相应的培训进度分期划转资金给培训机构。具体拨付规则

8、为: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风险低、信用优秀)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经学员同意(以双方合同为准)选择采用“周结”(存管银行在每周培训项目课程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划拨)形式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划转资金。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B(风险一般、信用良好)或在本市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和B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4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机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在本市注册登记且“风险+信用”评级为C(风险较高、信用中等)和D(风

9、险高、信用差)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6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存管银行应按照拨付规则于3个工作日内执行资金拨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其确认同意,执行资金拨付。第九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尚未接受培训服务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

10、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学员在交付预付费后7日内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学员因支付预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经双方确认后,扣除已完成课时的相应费用外,其余部分在15日内,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在培训机构和学员暂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可处分剩余费用,由存管银行代为保管。第十条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主动对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的风险监测、研判,维护公众利益

11、和社会稳定。如发现涉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违法的线索,按照行刑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存管银行应保障预付费安全,保障预付费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费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出现资金异动的,及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报告。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存管费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外培训项目约定内容和服务标准之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非法集资,不得以文化艺术类培训的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第十一条存管银行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切实做好培训信息数据安全防护,确保培训数据安全、预付费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市、区两级文

12、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加强预付费监管信息化建设。第十二条各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及时核验和更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台账,并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市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提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台账和预付费的监管情况。第十三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渠道。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因文化艺术类培训收、退费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学员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投诉;(四)根据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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