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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及其意义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人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的权利,有承担约定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所制定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交付约定保险费的义务,有取得经济补偿或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二、保险合同的特点 1.附和性合同 2.要式合同 3.射幸性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的内容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4.双务有偿合同,三、种类,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
2、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邀约。保险单:是保险关系成立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凭证: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承保凭证。暂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具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第二节 保险合同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2)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的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人。(2)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有权领
3、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入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3)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联系,2.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是专门招揽保险业务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2)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之托,办理投保手续、代交缴保险费、索取赔款等。(3)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赔偿额的核算、洽商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一个要素。以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就是确定
4、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主体,也就肯定了(对被保险人)要求转嫁风险和取得保险的事物,也就规定了(保险人)对那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人身负责。2.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可保利益成为保险合同客体必须具备下列三个重要条件: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凭主观推断、臆测可能获得的利益,不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其价值是能够用货币来计量的。并为客观所承认,而且数额必须合理。,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基本条款(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情况(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就是保险人所承担的具体
5、的风险项目,是保险条款的中重要构成要素。保险责任通过条款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责任免除就是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项目,是保险条款中的重要构成要素。责任免除通过除外责任条款而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除外责任条款中所列明的保险不予承担的风险种类为不保风险,保险标的由于不保风险而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金的请求均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畴,保险人不予负责。,(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所约定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界限,保险期限既是计算保险费的根据之一,又是保险任何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起讫期限和履行保险责任的期间,所以保险期限必须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确定期限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然时间界限;二是行为时间
6、界限。,(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本身实际经济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人身保险业务通常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完全按照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和保险人规定的承保金额界限来确定。在人身保险业务中,除了医疗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外,大部分的人身保险都适用于给付原则。,(6)保险费与保险费率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了请求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及其利益承担风险而支付的与所需要保障的保险责任相适应的价格。(7)保险金的索赔与理赔(8)违约责任和争
7、议处理(9)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三、保险合同的内容2.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补充一些内容,以扩大承保责任范围的条款。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2)保证条款:是在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方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证遵守的规定。,七、保险合同争议(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字解释原则。合同中的用词,应该按照该词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因此,在解释过程中必须尊重双方在订约当时的真实意图。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不能由当事人在发生争执时任意改动,而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按
8、客观情况进行逻辑分析、演绎而推定。这种意图解释,只能在遇文义不清、用词混乱模糊的情况下才能应用。如果文义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3.解释要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一般常用的合同,大多是内容印就的合同,对于这种合同承诺的自然人或法人,属于被动的承诺,一般不可能再修改合同。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二)合同的争议处理 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一般有下列几种:1.协商。协商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
9、上。按法律政策和合同的规定,对发生的争议,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共同商量取得一致意见,从而消除争议。2.调解。就是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相互让步,自愿达成协议,解决合同纠纷。调解一般分为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前者也就是行政调解。,3.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依法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方法。4.诉讼。诉讼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上的保护。,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它同订立其他合同一样,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1.订立程序(1)要约,又
10、称“订约提议”,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2)承诺,又称“接受订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2.保险合同订立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经过要约人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债权的变更和转让;二是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债权的变更和转让 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和转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关债权。,(1)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和转让。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该保险合同的有效内,保险人一方是不允许变更和转让的,被保险人的变更和
11、转让是有条件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持有者,只要经原被保险人背书后,可以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变更或转让。(2)保险合同所发生债权的变更和转让。被保险人所持有的保险单须经保险人同意后才能转让和变更,但是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的变更和转让,则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可以由被保险人自由转让。,2.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用途的改变或危险程度的改变时,原订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将随之变更。对于变更和转让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人都应该在原保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加批单,以资证明。,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当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种自然止是保险单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2.合同已履行而终止。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已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以后,表现合同即告终止。3.协议终止。保险合同可以由双方在订约时订明在自然终止前随时注销条件。4.违约终止。保险人可以对于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宣告终止合同。5.合同自始无效。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或隐瞒真实情况等不诚实的手段,欺骗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识破後,保险合同应从其订立时即被认为无效,并追回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或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