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依申请行政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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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案例1】,2000年12月之前,周某和其子李某二人居住在某市A小区17号102室。2000年12月,周某的户口从A小区迁到B小区与其女儿同住。此后,李某一直是A小区102室的唯一居住人。2001年3月,周某的女儿分配新房,周某作为住房人员之一,户口亦一同迁入新居。其后,周某欲将自己的户口再迁回A小区,但被其儿子李某拒绝。,周某谎称户口簿遗失,撇开李某向A小区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该派出所在接受周某提出的补发户口簿申请后,未经调查核实,便于2003年6月作出补发A小区17号102室的户口簿,迁入周某的户口。李某不服,于2003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该派出所自动收回了补发的户口簿。本案涉

2、及行政确认行为。,一、行政确认,1)概念。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进行确认、证明、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确认的特征。行政确认既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它必然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如必须是享有行政确认权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能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此外行政确认为行为还是要式行政行为、羁束性行政行为;此外它还有着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一般的地方,:间接性、中性、非处分性,间接性,行政确认只能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它不直接处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只是为其他处分性行政行为的作出创造前提。中性,它既不是行政赋权行为,也不是行政限权行为,是一种中性行为,或许对行

3、政管理相对人有利,或许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非处分性。它不是处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证明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行政确认不直接创设新的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但能使个人、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取得法律上的承认,是公民、组织取得其他权利的依据,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将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确认权,法律规定行政确认违法的,第三人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违法行政确认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你所知道的行政确认行为?公安局给予公民户籍登记公安局给公民办理身份证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政部门发给公民烈士家

4、属证学校给学生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民政部门给符合条件的公民予以登记结婚、离婚登记、办理收养关系房产管理部门给予产权登记,3、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区别:1)行政许可以法律的一般禁止为前提;行政确认没有这种限制2)行政确认只是对特定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或性质、资质的确定、确认,并不为相对人创设新的权利或义务,但行政许可却直接为相对人创设新的权利或义务关系,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3)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也有依职权的。,联系:1)行政确认是行政许可的前提和一个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必须先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行政确认是行政处理行为的前提,但在行政许可中行政确认并不

5、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只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一个步骤。2)凡行政许可都有行政确认的效果行政许可也是相对人具备某种资格条件的一种证明。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许可是确认的前提,确认是许可的后果,4、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颁发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等)认定(企业性质、质量等级、责任划分、交通事故的认定、行为效力)证明(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证明、学历、原产地、居民身份、资格、公证等)登记(公司、户口、产权等)鉴证(验证、鉴别),5、行政确认的内容,1)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A、权 属(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B、效 力(合

6、同效力、行为效力),6、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是否申请)多数为依申请的确认;少数为依职权的确认,如食品卫生合格证明、纳税鉴定、审计鉴定。,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确认。(内容)身 份:身份证、结婚证等。能 力:各种技术职称等。法律事实确认:专利、商标、所有权的确认等。法律关系确认:婚姻、收养关系等。,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P286包括公安行政确认、民政行政确认、劳动行政确认、卫生行政确认、经济行政确认、司法行政确认等。(领域),对案例1的解析:,本案中,A小区派出所在补发周某的户口簿前,没有查找以前的登记记录,也没有征得A小区17号

7、102室户口簿的户主李某的意见。而周某隐瞒户口簿依然存在的事实,采取谎称丢失的办法申请补发户口簿,也没有尽到如实申报的义务,导致补发了不应补发的户口簿。而且补发户口簿的行政确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相关户口管理规定中“一户只能有一本户口簿,户主负责户口申请登记”的规定,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派出所自动收回所补发的户口簿,纠正自己违法的行政确认是正确的。-行政确认必须依法进行。,【案例2】,王某和张某,是同一村住宅相邻的两户农民。两户关于宅基地的划线已有多年纷争。他们曾在当地乡政府的主持下达成协议。2003年5月,王某翻建住宅,两家矛盾再次爆发。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张某天天

8、上县政府上访。该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后作出关于王某与张某宅基地使用权中界线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内容:“双方宅基地的中界线以王某家东房山后墙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房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张某家使用;线以西归王某家使用。”王某与张某收到县政府决定后,均表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涉及行政裁决问题。,二、行政裁决,1、概念。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2、行政裁决的特征1)裁决的对象为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与合同纠纷无关)

9、。裁决民事纠纷本来属于司法的权能。法律为什么赋予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权能?有些民事纠纷专业性、技术性强,法院难以审理。而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对这类纠纷的处理有一定经验,所以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以裁决权,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裁决的压力也有利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行政裁决的对象并非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这种民事纠纷与行政管活动密切相关,但与合同纠纷无关。哪些民事纠纷可以由行政机关裁决由法律来规定。,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并不当然地包括裁决民事纠纷的权力,行政机关能否裁决民事纠纷,取决于法

10、律法规有无授权性的特别规定。没有专门的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便不能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案例3,原告崔某家新规划住宅一处,1997年3月8日,原告建房时,因施工与第三人发生口角,相互辱骂并厮打,双方互有伤情。1997年3月8日至9日第三人郭某在某县前营医院医治用去医疗费323。90元。3月11日至20日又在某县铁路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860。30元。1997年3月11日至14日原告崔某在某县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12元。1997年3月31日第三人郭某的伤情经宝丰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双方就医疗费的分担问题协商不成,请求某县公安局裁决。被告某县公安局作出第24号裁决书,要求原告崔某赔偿第三人郭某经济

11、损失,负担医疗费共计10008元。原告崔某不服该行政裁决,起诉到某县人民法院,以公安局超越职权,认定事实不甭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被靠某县公安局所作出的第24号裁决书。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栽决是否合法?,解析,本案的纠纷在于被告是否有行政裁决权问题上。被告公安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作出第24号行政裁决书的。该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赔偿或者负担。,该条的本意是对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承担人的规定,并未对处理该类纠纷的机关以及及处理方式作进一步的规定。

12、所以本条并未明确授予公安机关对打架斗殴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进行行政裁决的权力。,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权专利权的纠纷由专门裁决机构裁决外,土地法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此类纠纷进行裁决。,3)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4)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如果不提起诉讼的话,行政裁决则具有强制执行力。,3、行政裁决的种类:1)权属纠纷裁决 2)侵权损害纠纷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裁决,对案例2的解析,本案中,县政府对王某和张某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属于一种行政确权行为

13、。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所以,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裁决行为,虽然行政裁决处理的是民事关系,但它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强制性作出的,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其不服提起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案情4】,某是伤残复员军人

14、,于1951年退伍回乡,享受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的伤残抚恤金,并持有某市民政局发给的优抚(救济)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证,发证时间是1998年7月1日,伤残抚恤金额每月110元。为方便林某领取,该款由某市民政局每月拨给林某所在某乡政府。1999年3月,某乡政府成立敬老院,林某符合补助条件,于是某乡政府安排其入住。半月后,因为不适应环境,林某私自离开。,当林某再次去某乡政府领取伤残抚恤金时,被告知因为其已经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所以某市民政局已停发对他的伤残抚恤金。林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案涉及行政给付问题,三、行政给付,1、概念。行政给付或称行政

15、救助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如老弱孤残、失去劳动能力等)予以物质或物质权益上的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民政机关对烈士家属给付抚恤金,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对退役军人的劳动就业安置,公安机关对受到威胁或者面临危险的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和求助,还有政府的救灾扶贫行为。其作用主要表现在赋予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权益有关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基本法律特征: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授益性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16、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除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由行政机关主动实施的外,给付对象的申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你知道的行政给付有哪些?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助学补助金、大学生寒暑假回家火车票半价、年满70的老人免景点门票、残疾人免征税费、春节期间政府组织慰问团慰问特困家庭并送上慰问金、初生婴儿免费注射乙肝疫苗这些是不是行政给付?,3、行政给付的种类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5)还有一些其它的表现形式优待。给予被帮助人以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物质帮助形式,表现为享受某些待遇、免费受教育、减免有关费用。最低生活保

17、障。社会保险金。安置。,案4的解析,本案中,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规定“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金。”。第39条规定:“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依此可以看出,一是林某依法享有伤残抚恤金,,二是伤残抚恤金不能因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者给予优待照顾而取消。本案中某市民政局以林某已入住敬老院,政府已经给予其生活上的补助,不再属于发放伤残抚恤对象为理由停发对他的伤残扶恤金,是违法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应依法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在行政给付时,,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不能随意克扣。行政给付不是给予行政管

18、理相对人的恩典,而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对于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给付,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来说是其行政法上的权利,对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行政机关应作出行政给付而不给予的,就构成行政失职。,案5,彭某系某县某乡人,其子于2004年12月应征入伍。在服现役期间,彭某多次找到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要求发放优待金或者其他待遇。但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均被以种种理由推脱,致使彭某迟迟未领到应得的优待金。其子知晓此事后思想负担沉重,不能安心服役。为解决优待金问题,彭某向该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优待金,维护现役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这是一起涉及行政给付的不作为案。根据军人

19、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一款规定:“义务兵股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该县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了解案情、各方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规章的规定,确认当地政府和民政局不作为的事实成立。但同时考虑到军人家属的实际情况,通过庭前工作,指出两被告不作为属违法行为。该乡政府和民政部门认识到错误,在开庭审理前主动将全额优待金支付给彭某,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四、行政奖励,1、概念2792、特征1)行政奖励由行政主体做出。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3)行政奖励的对象广泛。4)行政奖励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0、。5)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3、行政奖励的内容1)给予受奖人以物质方面的权益。2)给予受奖人以精神方面的权益。3)给予受奖人以职务方面的权益。,案6,原告马强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2000年3月23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下发郑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该文件第五项规定:“举报发票违章案件经查实后,举报人每次可获奖励100500元。”第四项规定:“消费者一次取得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数份假发票(或违章发票)等,分次举报的,只可获得一次奖励”。该文件在郑州市税务部门的办事大厅张贴,内容曾向社会广为宣传。,原告于2004年8月16日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了16家商户发票违章,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由被

21、告作出处理。被告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对其中的15份发票向原告马强奖励200元(对另外一份发票奖励100元),11月19日向原告马强发出领奖通知。原告马强认为被告没有严格依规定足额发放奖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4年8月16日,我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了15家商户发票违章,该局决定由被告对我的举报作出处理,被告于同年11月19日向我下达了一份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领奖通知。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对我举报的发票违章案件每起作出至少100元的行政奖励。,但被告没有严格执行规定,只向我颁发奖金共计200元,故被告的这一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

22、务局作出的发票违章举报领奖通知;(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发票违章举报重新认定奖励数额。,被告辩称,郑州市国税局下发了郑州市国税局关于对全市普通发票实行发票抽奖及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方案,该文明确规定:“举报发票违章案件经查实后,举报人每次可获得奖励100至500元”。我局将原告举报的15份发票进行处理,并一次向原告奖励2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作出的领奖通知仅为一种告知行为,并非处理决定书,无须撤销,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针对原告马强举报的十五家不同单位的发票违章作出一次奖励,不符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精神。原告马强的

23、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领奖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此下发2000155号文件,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予以奖励,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公开承诺举报有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11月19日向原告马强作出的针对15份发票违章案件的举报领奖通知。二、被告郑州市

24、管城国家税务局对原告马强举报15份发票违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兑奖。,案7,法制日报2001年3月27日报道,1999年5月23日,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邵家村发生翻船事故,8人落水,沣东镇八家村五组村民马随意等人赶至现场,将落水者全部搭救上岸。事后,沣东镇政府召开表彰大会,5位村民领到了荣誉证书和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奖金,对马随意等9人给予了口头表扬。,马随意认为自己见义勇为的行为未得到应有的奖励,镇政府也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确认,于是先后到省市上级部门上访讨说法。2000年10月8日,马随意以侵犯荣誉权、行政不作为将沣东镇政府告到秦都区人民法院,要求镇政府赔偿精神损失费和承担诉讼费380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秦都区法院审理认定,沣东镇政府是否发给马随意奖金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侵犯其荣誉权,不给予马随意法律支持。,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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