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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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医事法律专业的神兵利器,讲授思路,一、讲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系统划分成医方、患方。二、针对同学们今后工作定位将拟对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分为医方、患方。,讲授目的,一、实用。二、简洁。三、理论探索。,概 述,医疗事故处理法:调整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技术鉴定及赔偿等关系的法律规范。包含:根本法、基本法、执业医师法、医院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医疗法律体系,1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 其他基本法 2卫生部提出草案、宪法 国务院批准、医事法律 卫生部颁布。技术性规定 3地方性医疗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颁布配套法规:病历管理、技术鉴定、事故分级、资格认定、病历书写、重大报告制度、专家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构成要件,一、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与非法行医的区别,医

4、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仅限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必须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之中。,二、医疗活动中。三、行为有违法性、违规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务院制定法规。部委制定规章。地方性法规。卫生部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规章、规范、常规。,四、客体:造成患者及其亲属损害后果。人身损害、精神、名誉、隐私等损害。,五、主观意图:过失。注意与故意区分。,六、因果关系。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医方行为,医疗过失 医疗事故 免责条款 医疗故意造成医疗过错:医疗器械质量问题 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

5、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分为四级十二等。注意: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于伤残等级十级一一对应。,医疗事故的免责条款(违法阻却事由),(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1.垂危患者,生命极大威胁。2.迫不得已,采用最佳方式。3.遵循一定抢救操作规范。,(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1.客观上发生了不良后果。2.主体无过失。3.不良后果是病

6、情异常或特殊体质造成。4.后果无法预料,无法防范。,医疗意外:,1.并发症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而后一种疾病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肺炎并发心膜炎。2.后遗症医疗结束后仍留有某些机体功能损害障碍,存有医疗依赖,需要外源性医疗支持身体机能。足坏疽后遗症为肢体残废。3.医源性疾病。剖腹产疤痕。,(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合同行为:医疗机构仍有赔偿责任,但与医疗事故无关。院方应向采血、供血机构追偿。,(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对医生知情权及医疗处置权保护。,(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讲授安排,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陈录军)医疗事故的证据及举证责任(王静)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的法律规定(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王翼含案例)医疗事故赔偿(文霞)技术指导(杨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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