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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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制度知识问答,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目 录,一、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二、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五、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目 录,七、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八、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九、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十、个人承包经

2、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十一、建筑施工企业招录用人员后应办理哪些用工手续?,目 录,十二、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十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十四、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未成年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十六、高温环境施工劳动保护有何规定?,目 录,十七、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十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关赔偿费?二十、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二十一、用人单位安排劳

3、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有何规定?二十二、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如何执行?,目 录,二十三、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发放?二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二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十六、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争议被举报投诉,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怎么办?二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相关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吗?,目 录,二十九、工伤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有哪些?三十、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三十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享受哪些待遇

4、?三十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有哪些?三十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费用有哪些?三十四、建设工程可以转包和分包吗?有哪些具体规定?三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承担什么责任?,目 录,三十六、清偿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任主体有哪些?三十七、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三十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十九、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目 录,四十、相关制度文件(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5、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四)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一、建筑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企业统一使用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安徽省建设厅监制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范本)。,目 录,二、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施工作业队(班、组)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6、,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明确被招用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和本企业的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建筑业企业的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队(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筑业企业及其取得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与施工作业队签订内部分部、项劳务合同只能作为企业一种内部经济承包形式,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应当先与其所涉人员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方可签订内部经济承包协议。,目 录,八、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

7、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

8、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目 录,十、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 录,十一、建筑施工企业招录用人员后应办理哪些用工手续?,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目 录,十二、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9、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目 录,十六、高温环境施工劳动保护有何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目 录,十六、高温环境施工劳动保护有何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

10、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十七、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1、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十七、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三条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者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83天。劳动者的工资需要折算为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按每日8小时、每月166.64小时进行折算。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的劳动者,可以实现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二)地质及资源勘探、矿山建设及开采、建筑、制盐、制糖、旅游、养殖、农场果园等受季节和自热条件限制的行业和部分劳动者。,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示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方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等。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目 录,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

1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付清;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任务完成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前款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

14、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的姓名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银行账户。建筑领域工资一般为固定日工资和计件工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重点工资表编制;,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通过建立辖区内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实现农民工工资发放与工程款拨付两条线管理。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定

15、期向专户划入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花名册,通过专户银行打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资专管员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实名管理和登记,按月编制施工人员工资表,各方签字、盖章完成后,经在项目部公示一定时间(不少于5天)后,报建设单位(业主)核发。经建设单位(业主)核准后的施工人员工资表由建筑施工企业报送专户银行打卡发放。,十九、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相关赔偿费?,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

16、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建筑领域工资支付方面主要涉及的质量维修金应当通过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本人进行约定。,二十、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事假;(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二十二、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如何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劳动进行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执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非

17、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二十三、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发放?,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十四、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

18、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安徽省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月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二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

19、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二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三条 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除按本规定第三十九条处理外,应当对其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察。列入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影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通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

20、、企业代表组织,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集机构。,二十五、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二十六、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争议被举报投诉,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怎么办?,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六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按劳动者提

21、供的工资数额及有关证据作出认定。,二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相关制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二)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三)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四)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五)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六)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七)被列入重点监察

22、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二十八、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吗?,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3、,三十、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三十、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

24、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三十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25、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三十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费用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6、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三十三、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费用有哪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十四、建设工程可以转包和分包吗?有哪些具体规定?,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2.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

27、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承担什么责任?,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

28、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三十六、清偿拖欠施工人员工资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凡因代领代发,发生农民工本人未领到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应当承担未支付责任。,三十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十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十九、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建筑领域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制度知识问答,祝大家工作顺利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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